痛心!武漢一10歲男孩掉進工地井坑死亡,施工單

據央視消息:11月9日中午,湖北武漢光谷大道武漢傳媒學院附近一個施工工地,一名10歲左右小男孩掉進下水道井坑。事發后,當地消防、公安等部門立即展開救援。經過數小時救援,小孩被打撈上來,但是已經死亡。據了解這名小孩差20天十歲,是家里的獨子,實在令人痛心。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調查。
據小孩堂叔張某介紹,11月9日中午12點左右,他和不滿10歲的侄子,在武漢市光谷大道武漢傳媒學院對面馬路上,一前一后正常行走。在距孩子不到20米的地方,突然聽到孩子大喊一聲,他立刻跑了過去,發現侄子掉到了井里面,而那個井根本沒有井蓋,只蓋了一層綠色的網
。
窨井下面的下水道漆黑一片,深不可測,只有湍急的水流聲傳出。武漢消防、公安等相關部門都趕到了現場。救援人員翻遍附近多個井蓋,往下尋找,都沒有發現孩子的蹤影。
施救現場
孩子的父親張某下井打撈孩子
當天下午5點30分左右,救援人員在污水處理廠附近的下水道,將孩子打撈了起來,此時他已經沒有生命跡象。
出事的井坑被人用廢棄的共享單車遮擋
當天晚上8點30分,記者趕到現場看到,出事的井坑依然沒有井蓋,有人用兩臺廢棄的共享單車蓋在了上面,周圍拉起了警戒線。但在現場,依然有很多人進入到警戒線內,把自行車拉開,向井中張望。現場圍觀的群眾說:“如果這里沒有用綠色的網鋪在上面,也許小孩還能看到,就不會掉下去,用這個網鋪在這里就像一個陷阱,別說是小孩,大人走路也很難注意到。”
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殷清利律師介紹,從現場看,施工或管理單位在進行地面施工時,沒有在窨井四周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更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最終造成兒童死亡。很顯然,現場施工或管理單位,依據《侵權責任法》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殷清利認為,本次事故中,僅承擔一定的民事侵權責任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相關施工或管理人員,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已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并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之嚴重后果,其行為可能已違反《刑法》第134條之規定,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對此,當地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刑事立案。
而近年來,
全國各地這樣的意外發生了多起。
就在今年6月27號,江蘇鎮江36歲的年輕媽媽程女士帶著大女兒出門,給患有先天殘疾的小兒子申報低保,當走到鎮江市長江路711號時,意外掉進路邊一口沒有井蓋的窨井里,程女士當場死亡!
無蓋窨井的管養單位到底是哪家?據死者家屬介紹,這口窨井涉及三家單位:鎮江交通產業集團、鎮江市排水管理處、鎮江市公路管理處三家單位。但是目前三家單位相互推脫,都認為該窨井管養權不歸他們所有。
2011年10月21日晚上8點多,湖南長沙市民張慶國走在長沙縣泉塘街道向陽路的一條人行道上,突然腳下踏空,掉進了一口沒有井蓋的管道井,摔成了9級傷殘。
出院后的張慶國開始四處維權,將該管道井蓋的投資方、施工方長沙縣住房與城鄉建設局,管理方長沙縣電力局,以及負有連帶責任的城管局和長沙星沙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四單位賠償14.6萬元。
法院經調查查明,導致張慶國受傷的管道井和井蓋已經施工完畢,縣電力局認可在該事故井內,有6個空的管道孔用于鋪設電力電纜,因此該管道井、井蓋與電力局密切相關。法院宣判,電力局未盡到管理、維護義務,應對原告承擔40%的賠償責任。同時,原告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盡適當注意義務,導致墜井受傷,有較大過錯,承擔60%的責任。
2017年4月2日下午三點多鐘,四川達州四歲的張姓小女孩在南城草街子社區玩耍時,不慎跌入沒有井蓋的窨井當中身亡。該窨井下方是一條小河,小女孩的尸體被發現時,正處在河流下方兩百米處。
經社區工作人員介紹,由于周圍停車較多,造成窨井蓋損壞丟失,事發時周圍無任何警戒標志,也沒有任何防護措施。
窨井防墜落 國家早有標準
根據國家標準,在安裝窨井的同時,就要安裝防墜落裝置,并且定期檢查。在《室外排水設計規范》 GB 50014-2006(2016年版)中,明確提到了“排水系統檢查井應當安裝防墜落裝置”。
其中指出,安裝防墜落裝置的目的之一就是避免發生行人墜落檢查井的事故,同時,對防墜落裝置的承重能力等方面也做了規定。
以上信息整理自央視新聞
附:三寶、四口、五臨邊技術規范
1、安全帽
★ 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
設置要求:
1、施工單位應為作業人員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帶等必備的安全防護用具,作業人員應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建設部建質【2003】82號第四條)
2、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時不得施工。(JGJ80-1991第2.0.2條)
2、安全網
★ 在建工程外腳手架架體外側應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
單雙排腳手架、懸挑式腳手架沿架體外圍應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密目式安全網宜設置在腳手架外立桿的內側,并應與架體綁扎牢固。(JGJ130-2011第6.0.12條)
設置要求:
1、安全網的質量應符合。(GB5725-2009第5.2條的要求)
2、密目安全網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試驗。
①出廠檢驗 生產企業應對生產的安全網逐批次進行出廠檢驗并提供出廠檢驗報告。
②型式檢驗 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型式檢驗。(GB5725-2009第7條)
3、安全帶
★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規定系掛安全帶,安全帶的質量應符合“安全帶”(GB6095-2009)要求。
設置要求:
1、施工單位應為作業人員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帶等必備的安全防護用具,作業人員應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建質【2003】83號第4條)
2、安全帶的質量應符合(GB6095-2009)第5條要求。
4、臨邊防護
★ 作業面邊沿應設置連續的臨邊防護設施,防護設施應工具化、定型化。
設置要求:
1、臨邊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措施。(JGJ80-1991第3.1.1條)
2、安全防護設施應做到定型化、工具化。(建質【2003】82號第六條)
3、欄桿柱的固定及其與橫桿的連接,其整體構造應使防護欄桿在上欄桿任何處,能經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JGJ80-1991第3.1.3條)
★ 欄桿的規格及連接固定方式應滿足使用要求,承受正面1000N沖擊力而不發生破壞
設置要求:
為使防護設施具有足夠的抗沖擊破壞力而不發生破壞,宜使用鋼管¢48×(2.75~3.5)mm的管材,以扣件或電焊固定,也可采用以其他鋼材如角鋼等做防護欄桿桿件時,應選擇強度相當的規格,以電焊固定。(JGJ80-1991)3.1.2條
設置要求:
1、基坑周邊臨邊必須設置防護欄桿。(JGJ80-19913.1.1條)
2、當基坑四周固定時,可采用鋼管并打入地面50~70mm深。鋼管離邊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00mm。(JGJ80-19913.1.3條)
5、洞口防護
★ 在建工程的孔、洞應采取防護措施;
★ 防護設施措施應設置嚴密并符合要求;
★ 防護設施應采取定型化、工具式。
設置要求:
1、進行洞口作業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產生的,使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設置防護設施。(JGJ80-1991第3.2.1條)
2、洞口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設防護欄桿、加蓋板、張掛安全網與裝柵門等措施進行防護。(JGJ80-1991第3.2.2條)
3、洞口防護欄桿的桿件及其搭設應符合(JGJ80-1991)3.1.2、3.1.3的規定。(JGJ80-1990第3.2.3條)
4、欄桿柱的固定及其與橫桿的連接,其整體構造應使防護欄桿在上欄桿任何處,能經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JGJ80-1991第3.1.3條)
設置要求:
1、墻面等處的豎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應加裝開關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護門,門柵網格的間距不應大于15cm,也可采用防護欄桿,下設擋腳板(笆)。(JGJ80-1991第3.2.2條)
2、電梯井口必須設防護欄桿或固定格柵門;電梯井內應每隔兩層并最多隔10m設一道安全網。(JGJ80-1991第3.2.1條)
3、施工單位對電梯井門應按定型化、工具化要求設計制作,其高度應在1.5m至1.8m范圍內。(建質【2003】82號第十五條)
★ 電梯井內每隔二層且不大于10m設置安全平網防護。
設置要求:
1、電梯井口必須設防護欄桿或固定格柵門;電梯井內應每隔兩層并最多隔10m設一道安全網或其他水平防護,并不得留有雜物。(JGJ80-1991第3.2.1條)
2、洞口的防護設施應定型化、工具化、嚴密性,不能隨意找材料蓋在預留洞口上,防止發生墜落事故。
6、通道口防護
★ 通道口防護應嚴密、牢固;
★ 防護棚兩側應采取封閉措施;
★ 防護棚寬度應大于通道口;
★ 防護棚長度應符合要求。
設置要求:
1、防護棚兩側應有效防護,寬度必須大于通道口寬度,長度必須符合墜落半徑要求。(JGJ80-91)第5.2.1條,(GB/T3608-2008附錄A.1)
2、防護棚的材質應堅硬、鋪設材料應有防貫穿能力。(JGJ80-91第5.2.5條)
★ 建筑高度超過24m時,防護棚應設置雙層防護,且具有防貫穿能力
設置要求:
1、防護棚兩側應有效防護,寬度必須大于通道口寬度,長度必須符合墜落半徑要求。(JGJ80-91)第5.2.1條,(GB/T3608-2008附錄A.1)
2、建筑物高度超過24m,防護棚頂應采用雙層防護設置。(JGJ80-91第5.2.4條)
3、防護棚的材質應堅硬、鋪設材料應有防貫穿能力。(JGJ80-91第5.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