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開年,這家企業就被罰款17萬:知道咋被罰的嗎

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查處一起違法將生產經營場所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個人案件。
案情通報
近日,無錫市新吳區應急局執法人員對位于新吳區向陽路15號的無錫市春陽機器廠內北側廠房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廠房內儲存30瓶一氧化二氮、1050只8g笑氣成品及1臺充裝機械設備。經查,無錫市春陽機器廠將生產經營場所(25㎡廠房)出租給侯某,并收取房租6000元整。侯某等人未經許可,在該廠房內從事危險化學品一氧化二氮的充裝及經營。該作業場所無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毒等安全設施、設備,承租人未持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具備相應安全生產條件。
相關處罰
1月10日,新吳區應急管理局對無錫市春陽機器廠作出沒收6000元違法所得,處罰款17萬元的行政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某未履行相應法定職責的行為處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