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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龍溪香岸工程“8.31”模板坍塌較大事故調查報告

2018年8月31日9時37分,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龍溪香岸地下車庫工程在頂板混凝土澆筑施工過程中,發生模板支架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2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980萬元。

  事故發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主要領導分別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傷員,做好善后,盡快查清事故原因,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發生類似事故。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下發《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通知書》(魯安事故督辦〔2018〕11號),對該起事故查處實行掛牌督辦。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6號)等法規、規章規定,德州市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長為組長的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龍溪香岸工程“8.31”模板坍塌較大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市住建局和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派員參加,事故調查組邀請了市監察委、市檢察院派員參加,同時聘請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專業的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綜合分析和反復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同時征求了滄州市政府,滄州市安監局的意見,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議。形成調查報告如下:

  一、工程概況及相關單位基本情況

  (一)工程概況

  工程地點位于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三八路以北,經二路以西,發生事故的部位為該項目區域內的龍溪香岸三期項目⑤-⑧軸/R1軸—N1軸地下人防工程。

  2016年11月9日,德州嘉泰置業有限公司與德州瑞安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簽訂了《建筑工程監理合同》,委托德州瑞安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對龍溪香岸三期項目工程進行監理。

  2017年2月17日,德州嘉泰置業有限公司與大元建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大元建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攬了龍溪香岸三期22#、29#、30#、31#樓、綜合樓及地下車庫建設施工。

  2017年2月17日,大元建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滄州市開元建設勞務有限公司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勞務分包范圍為龍溪香岸三期22#、29#、30#、31#樓、綜合樓及地下車庫木工、砌筑、鋼筋、焊接、護坡、抹灰、混凝土、油漆、水暖電安裝、腳手架的勞務作業。

  2017年5月23日,德州嘉泰置業有限公司與中民防(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委托中民防(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對龍溪香岸三期項目人防工程進行監理。

  (二)相關單位情況

  1. 施工單位:大元建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元建業)。成立日期:1999年2月12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1309001095417407,類型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住所為滄州市運河區永濟東路18號,法定代表人為郝書明,注冊資本為壹拾億零柒佰捌拾柒萬陸仟元整。資質等級為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證書編號為D113037225,發證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證日期為2016年10月28日,有效期:2021年2月1日。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冀)JZ安許證字〔2005〕000108-1∕12,發證機關為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許可范圍為建筑施工,有效期是2017年01月11日至2020年01月11日。

  2. 建設單位:德州嘉泰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泰置業)。成立日期:2009年6月9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71400690616485D,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住所為德州經濟開發區北園路南晶華路西,法定代表人為郭文濤,注冊資本為叁拾億元整。資質等級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二級,證書編號為132131號,發證機關為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證日期為2017年1月1日,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3. 施工勞務分包單位:滄州市開元建設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元勞務)。成立日期:2003年6月6日,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130900750270448X,住所為滄州市運河區西環北街一建綜合樓一樓,法定代表人為王國良,注冊資本為貳仟捌佰萬元整。資質等級為主項砌筑作業分包壹級,木工作業分包壹級,鋼筋作業分包壹級,抹灰作業、油漆作業、混凝土作業、水電暖安裝作業、模板腳手架專業不分等級,證書編號為D313056645,發證機關為滄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證日期為2017年6月30日,有效期為2021年2月26日。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冀)JZ安許證字〔2005〕002606-1∕2,發證機關為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許可范圍是建筑施工,有效期是2017年07月03日至2020年07月03日。

  4. 人防工程監理單位:中民防(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以下簡稱中民防)。成立日期:2011年9月6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70102582201768F2-1,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證件有效期為2012年3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證書編號為國人防建監資字第0290號,發證機關為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其山東分公司經營場所為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解放路13號樓B601,負責人為李峰。

  5. 工程監理單位:德州瑞安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安監理)。成立日期:1998年7月20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7140073068338441-1,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住所為德州市德城區湖濱北路18號武裝部綜合樓3層3-01號,法定代表人為王振強,注冊資本為叁佰萬元整。資質等級為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甲級,證書編號為E137006043-4/1,發證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證時間為2016年2月2號,有效期至2021年2月2日。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8月31日上午8時左右,大元建業組織人員開始在龍溪香岸三期地下車庫出入口處區域澆筑頂板混凝土。9時30分左右,在該區域混凝土基本澆筑完成時,施工班組發現模板跑漿,班組長帶領工人下去堵漏。在堵漏過程中發現架體下沉,隨之安排工人進行架體加固。9點37分,一名工人(王東興)用千斤頂對底部工字鋼進行頂撐,造成架體失穩,發生模板支架整體坍塌(坍塌面積20多平方米)。事故發生時,4名混凝土工在頂板作業,6名木工在底部加固模板支架,2名木工在事故區域之外尋找加固材料。坍塌事故發生后,在頂板作業的混凝土工墜落,在底部加固模板支架的6名木工被掩埋后致死亡(王東興、劉建國、李向陽、李友志、李劉艷、尚成志)。

  (二)應急處置及善后情況

  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立即撥打120、119、110電話報警求助,并展開自救。德州市委、市政府接報后,市委主要領導第一時間作出批示,要求組織專業力量迅速救援,組織醫療專家全力救治傷員。市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帶領相關人員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成立市長任組長的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下設綜合協調、現場救援、事故調查、秩序維護、善后處理、新聞宣傳6個工作組。

  同時,德州市政府、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消防、公安、醫療、應急搶險隊伍趕赴現場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德州市區兩級消防共出動10輛車、4個中隊、62人參與搶險救援;市區兩級調集公安干警180余人維護秩序、疏導交通;醫療衛生部門出動10車次,30人次參與傷員救治;住建部門組織4名專家、40余名技術工人現場施救。進場救援吊車、挖掘機等大型設備3臺套、切割機等小型設備30臺套。經全力搶救,截止當天下午6時,救援基本結束,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2人輕傷。截止9月5日,死者善后工作已全部處理完畢。目前,受傷人員已出院。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未按國家標準進行模板施工,立桿支承點的工字鋼承載力不足導致支撐體系變形過大后,人員違規操作,導致模板支架整體坍塌,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 大元建業及龍溪香岸三期項目部管理混亂,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1)大元建業內部安全生產層級管理混亂,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嚴重不到位,安全檢查流于形式,未認真開展“質量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等專項行動。施工項目部管理機構不健全,未按合同約定派駐具備資格的人員擔任項目經理,派駐現場的安全員等關鍵崗位人員人證不符,質量安全保證體系不能有效運轉。未對新進場工人開展全員安全教育和培訓。未按規定定期組織事故應急演練。

  (2)大元建業龍溪香岸三期項目部形同虛設,未能有效履行項目部管理職責,安全管理基本失控。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不足,安全員謝淼代行項目經理職責。將工程全部勞務分包給開元勞務后,對承包人承建的施工現場“以包代管”。事故發生部位的模板支撐未按施工方案搭設,搭設前未對工人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模板支撐施工無人監管,搭設完畢未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對存在的大量安全隱患未能及時發現并澆筑混凝土。安全資料管理不善,部分資料人員簽字失實。

  (3)事故工程施工承包人李連德安全意識極其淡薄,未組織進場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私自更改施工方案,未進行必要的班組安全技術交底。未按照模板支撐所需提供足夠數量合格的鋼管、扣件和模板,致使現場產生大量事故隱患。在未對該部位的模板分項工程進行驗收的情況下即澆筑混凝土,且發現事故隱患不上報,違章指揮工人違規操作。

  2. 開元勞務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該公司安全保障體系不健全,施工現場未派駐管理人員;作為大元建業的全資子公司,自主經營權受母公司限制,對所承接的龍溪香岸三期勞務工程僅是財務走賬,未履行任何管理職責。

  3. 嘉泰置業安全生產職責落實不到位。作為建設單位,對施工、監理單位統一協調管理不力。未按規定發包工程監理,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發包工程監理,且監理范圍界定不清。對所委托的人防監理單位項目總監未到崗履責未提出意見。默許施工單位不按合同約定派駐項目管理機構和人員。對施工中的違章指揮和違規操作行為未及時制止。

  4. 中民防未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實施監理業務。未按監理合同約定派駐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工程開工至事故發生前,項目總監未到崗履職,任命的兩名監理員,僅有一人在現場參與過關鍵部位的驗收,未對工程的重要部位實施旁站監理。監理合同簽訂不規范,刻意規避法定監理義務。

  5. 瑞安監理履行監理職責不到位。對監理的龍溪香岸三期地下車庫,公司派駐項目總監只負責簽署所需施工資料、配合各類檢查,未對施工現場實施安全監理。未對施工單位人員資格和方案編制落實進行實際把關,現場僅派駐1人整理資料,且在實施監理過程中未發現所監理的范圍存在人防工程,也未向建設單位提出監理范圍變更要求,繼續依據房屋建筑工程進行監理。

  6. 德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防辦)監管職責落實不到位。作為人防工程的行業主管部門,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落實安全生產“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不到位。對人防工程監理承發包行為未實施有效監管。對人防工程各方參建主體和人員資格檢查不嚴,對施工、監理單位項目管理人員不到崗履職監督不力。未按照監督計劃對人防工程施工中的重要部位進行重點監管。

  7. 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鄉住房和建設管理部(以下簡稱區建管部)安全監督工作不到位。作為房屋建筑工程監管部門,安全生產網格化監管和建筑施工行業“大排查快整治嚴執法全資格”活動開展不深入、不徹底,對轄區建設施工單位監督檢查力度不夠。對大元建業龍溪香岸三期項目部主要管理人員資格檢查不嚴,對其不到崗履職情況監督不到位;對嘉泰置業管理監督不到位;對瑞安監理派駐的管理人員不到崗履職情況監督不到位。

  8.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轄區內發生安全生產較大責任事故,造成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存在“重發展、輕安全”的問題,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龍溪香岸工程“8.31”模板坍塌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免予責任追究的人員

  王東興,群眾,大元建業龍溪香岸三期項目人防工程木工;違規作業,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責任追究。

  (二)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1.李連德,群眾,大元建業龍溪香岸三期項目人防工程工長。代行事故工程的項目經理職責。施工過程中對工人提出模板支撐鋼管數量不足置之不理,不按模板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盲目指揮工人郭永德擅自施工,致使工程產生安全隱患,且在發現安全隱患后不上報,違章指揮工人違規操作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現處于起訴階段。

  2.韓國祥,群眾,大元建業龍溪香岸三期項目人防工程技術工長。作為項目承包的合伙人,施工過程中不按模板施工方案組織施工,而是擅自更改模板支設方案并指揮施工,致使工程產生安全隱患,且在發現安全隱患后不上報,違章指揮工人違規操作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現處于起訴階段。

  3.李天友,群眾,大元建業龍溪香岸三期項目人防工程工人。作為項目承包的合伙人,施工過程中不按模板施工方案組織施工,而是擅自更改模板支設方案并組織實施,致使工程產生安全隱患,且在發現安全隱患后不上報,違章指揮工人違規操作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現處于起訴階段。

  4.謝淼,群眾,大元建業龍溪香岸三期項目項目安全員,在沒有建造師資格的情況下代行大元建業龍溪香岸三期項目項目經理職責。在該工程項目施工管理過程中,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未按規定對工人進行安全教育,未組織人員對模板搭設進行技術交底,未組織人員對模板工程進行驗收。安全管理意識淡薄,對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混凝土澆筑作業不管不問,施工管理嚴重的“以包代管”,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滄州市有關部門提請吊銷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現處于起訴階段。

  5.劉鵬飛,群眾,大元建業龍溪香岸三期項目項目技術負責人。在該工程項目施工管理過程中,未對模板搭設進行技術交底,未對模板工程進行驗收,對施工技術管理存在嚴重的“以包代管”,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現處于起訴階段。

  6.郭永德,群眾,大元建業龍溪香岸三期項目人防工程工人。未對違章指揮提出異議,違規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現被監視居住。

  7.白龍勝,中共黨員,大元建業建筑安裝總公司總經理。未按規定派駐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組建項目部,將事故工程的勞務發包給滄州市開元建設勞務有限公司后,未對其進行安全管理,“以包代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現被監視居住。

  8.田子廣,群眾,瑞安監理駐龍溪香岸三期項目房屋建筑工程項目總監。對該工程的監理范圍不清,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理職責,只負責簽署所需施工資料、配合各類檢查,未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理,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理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德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請吊銷田子廣的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現被監視居住。

  9.宋書林,群眾,瑞安監理常務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未依法簽訂監理合同,未按規定派駐項目監理人員開展監理業務。并將本人人防監理工程師證書掛靠在中民防,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市人防辦提請吊銷宋書林的國家人防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現被監視居住。

  10.王振強,群眾,瑞安監理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未履行公司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全面領導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現被監視居住。

  (三)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

  1.張世超,中共黨員,德州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副站長。負責新建人防工程的報建、人防工程施工過程中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對龍溪香岸三期項目人防工程的施工、監理疏于監管,該人防工程報建后,明知該人防工程未按程序進行技術交底的情況下,仍進行檢查驗收,之后未按照規定對該人防工程開展監督巡查;在對該人防工程項目進行檢查驗收時發現存在中民防項目總監李中斌不在施工現場等事故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監督整改;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根據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影響期兩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科員。

  2.李杰華,民建黨員,德州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法定代表人,負責質量監督站全面工作。對龍溪香岸三期項目人防工程的施工疏于監管,該人防工程報建后,在明知該人防工程未按程序進行技術交底的情況下,仍安排人員對該人防工程進行檢查驗收,之后未按照規定對該人防工程開展監督巡查;對人防工程監理疏于監管;對施工、監理單位項目管理人員不到崗履職監督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3.張衛峰,群眾,區建管部安全監督站副站長。對施工、監理單位項目管理人員不到崗履職監督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鑒于張衛峰為聘任制工作人員,建議由區建管部依規對其做出處理。

  4.鞏向輝,中共黨員,區建管部安監站站長。負責安全監督站全面工作。對施工、監理單位項目管理人員不到崗履職監督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六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5.劉萬起,中共黨員,區建管部副部長、建筑工程管理辦公室(墻體新材料推廣辦公室)主任。分管安全監督站,督促指導安全監督站開展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六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6.王金剛,中共黨員,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管理部部長。事故發生時任區建管部部長,主持全面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六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7.楊兆豐,中共黨員,市人防辦副主任、黨組成員。分管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工作,督查指導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開展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五條之規定,建議由德州市紀委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8.史好勤,中共黨員,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黨工委委員,中國孔子研究院德州分院(中國.德州董子研究院)院長。分管區建管部,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五條之規定,建議由德州市紀委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四)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和單位

  1.馬玲玲,群眾,大元建業龍溪香岸三期項目項目經理。本人同意公司利用其國家一級建造師證承接工程,并辦理工程開工備案手續,公司未安排其參與工程項目的施工管理,本人既未提出異議,也未履行項目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由滄州市有關部門依法提出處理意見。

  2.白曉軍,中共黨員,大元建業建筑安裝總公司總工程師,分管技術、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對龍溪香岸三期項目的安全管理不到位,隱患排查不到位,安全檢查流于形式。事故發生后,為開脫責任組織人員進行資料造假,隱瞞事實真相,干擾事故調查,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由德州市安監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給予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罰款的行政處罰,建議由滄州市政府依法提出處理意見。

  3.孫紅閣,中共黨員,大元建業副總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對龍溪香岸三期工程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組織部署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且是事故發生后大元建業進行資料造假的直接負責安全生產的主管人員,對事故的發生以及資料造假負有分管領導責任。建議由德州市安監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給予處上一年年收入80%罰款的行政處罰,建議由滄州市政府依法提出處理意見。

  4.王連興,中共黨員,大元建業總經理、主要負責人,未有效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全面領導責任。建議由德州市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給予處上一年年收入40%罰款的行政處罰。

  5.郝書明,中共黨員,大元建業法定代表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德州市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給予處上一年年收入40%罰款的行政處罰。

  6.王國良,中共黨員,開元勞務法定代表人。施工現場未派駐勞務管理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德州市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給予處上一年年收入40%罰款的行政處罰。

  7.李中斌,群眾,中民防駐龍溪香岸三期項目人防工程項目總監。自2017年5月23日簽訂監理合同至事故發生,未依照有關規定進場履行項目總監的監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理責任。建議由德州市人防辦提請吊銷李中斌的國家人防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

  8.張立剛,群眾,中民防駐龍溪香岸三期項目人防工程現場監理員。2017年5月23日簽訂監理合同至事故發生,履行安全監理職責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監理責任。建議由德州市人防辦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9.董明,群眾,中民防德州辦事處負責人。未依法依規簽訂監理合同,未依照有關規定組織約定的監理人員進場履行監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德州市人防辦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10.李峰,中共黨員,中民防總經理。作為公司負責人,對該企業駐德州辦事處管理不力,未依照有關規定派駐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項目監理員進場履職,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德州市人防辦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建議由中民防依法提出處理意見。

  11.孔治時,群眾,嘉泰置業龍溪香岸三期項目現場負責人。默許施工單位關鍵崗位人員無證上崗。未監督監理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監理職責。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協調管理不到位,未發現并制止施工單位違章指揮違規操作等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由德州市安監局依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五條,給予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12.李輝,群眾,嘉泰置業項目總經理,負責龍溪香岸三期項目的前期對接、手續辦理、協調巡查項目進展情況。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監督施工單位的關鍵崗位人員持證上崗;未監督其所委托的監理單位進場履職;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協調管理不到位,未發現并制止施工單位違章指揮違規操作等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德州市安監局依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五條,給予4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13.李政龍,群眾,嘉泰置業副總經理,分管工程以及發包建設。未按規定發包工程監理,未監督其所委托的監理單位進場履責;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協調管理不到位,未發現并制止施工單位違章指揮違規操作等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德州市安監局依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五條,給予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14.郭文濤,群眾,嘉泰置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對龍溪香岸三期項目的開發施工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全面領導責任。建議由德州市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給予處上一年年收入40%罰款的行政處罰。

  15.大元建業,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德州市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給予其98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對于大元建業在事故調查過程中隱瞞事故真相的行為,建議由德州市安監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給予其498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建議由德州市安監局將其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

  16.嘉泰置業,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德州市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給予其98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17.開元勞務,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滄州市主管部門吊銷該公司的資質證書。

  18.中民防,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德州市人防辦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19.瑞安監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由德州市住建局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五)其他建議

  建議責成區建管部向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作出深刻書面檢查;建議責成市人防辦、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向德州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建議責成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向德州市委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加強教育培訓,提升本質安全。加強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切實提高建筑業從業人員安全意識,不斷提升本質安全。通過開展行之有效的宣傳教育活動,切實增強建筑施工企業和工人的安全生產責任意識。積極開展安全技術和操作技能教育培訓,認真做好經常性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技術交底工作,重點加大對危大部位模板支撐搭設、混凝土澆筑、高空作業等技術工人的培訓教育力度。進一步強化對現場監理、安全員等重點崗位人員履職方面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檢查,嚴格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二)完善安全管理,落實主體責任。各有關建設、施工、監理單位要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安全生產。建設單位要進一步規范各項承發包行為,依法依規履行告知備案義務,嚴格履行安全職責;施工單位要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嚴格落實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認真遵守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嚴格落實人員持證上崗規定,全面實施全員安全教育制度,嚴禁違規操作、違章指揮;監理單位要嚴格履行安全監理職責,按需配備足夠的、具有相應從業資格的監理人員,加強對施工過程中重點部位和薄弱環節的管理和監控,保證監理人員能及時發現和制止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

  (三)強化監管職責,嚴格執法檢查。各縣(市、區)黨委、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堅持黨政同責,切實履行屬地監管責任,進一步厘清各職能部門的安全職責分工,加強安全監督機構建設,提高安全監督人員配備和設施裝備,嚴格依法監管。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人防部門要重新厘清部門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監管措施,認真落實行業監管職責,全面加強人防工程施工過程的安全監督;建管部門要深入開展房屋建筑領域施工安全整治,按照法定監管范圍,扎實組織開展“大檢查快整治嚴執法全資格”和“打非治違”等專項行動,督促各責任主體落實安全責任。

  (四)全面舉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訓。各縣市區及有關部門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訓,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切實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要求,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的紅線,從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真正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布局中去謀劃、去推進、去落實,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