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溪鎮“5·7”一般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2020年5月7日10時許,東莞市清溪鎮科技路東三街6號二樓發生了一起坍塌事故,一名裝修工人在事故中死亡。
(一)事故相關方情況
1、王晉球,男,身份證號: ,身份證住址:湖南省武岡市雙牌鄉四龍村4組5號。事故工程施工人員之一。
2、左洪祥,男,身份證號: ,身份證住址:湖南省湘鄉市虞唐鎮五里牌村第七村民組。涉事廠房的承租人,將事故工程交給王晉球等人來做。
3、夏三娥,女,身份證號: ,身份證住址:湖南省武岡市雙牌鄉四龍村4組5號,王晉球妻子。事故工程施工人員,在事故中死亡。
4、王松權,男,身份證號: ,身份證住址:湖南省武岡市雙牌鄉四龍村4組5號,王晉球兒子。事故工程施工人員。
5、王松武,男,身份證號: ,身份證住址:湖南省武岡市雙牌鄉四龍村4組5號,王晉球兒子。事故工程施工人員。
6、王闖,男,身份證號: ,身份證住址:湖南省湘鄉市虞唐鎮黃里村第五村民組185號,左洪祥表弟。幫左洪祥打理事故現場車間的裝修事宜。
7、張巧珍,女,身份證號: ,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東莞市清溪鎮青皇三村民小組85號。清溪鎮科技路東三街6號廠房出租方委托代理人。
(二)事故工程情況
2020年4月21日,左洪祥與張巧珍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租下了清溪鎮科技路東三街6號二樓1380平方米車間,準備用于開辦小加工廠。左洪祥將車間裝修交由其表弟王闖打理。王闖將車間拆除墻體和天花復原工程交給王晉球,雙方于5月6日口頭約定:由王晉球拆除墻體包括磚墻和巖棉板墻共十來面,約250平方米;王晉球負責將拆除的墻體運走處理;天花復原所需材料有王闖購買,施工工具由王晉球提供;工程總價為人民幣一萬一千元。雙方未簽訂任何書面協議。王晉球于5月6日及7日,陸續將斗車、鐵錘、鐵鍬、鐵腳手架、膠桶等施工工具運至現場。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0年5月7日8時20左右,王晉球、夏三娥、王松權、王松武四人到達現場施工。剛開始四人同時拆第一面7字型墻,拆完第一面墻之后,開始拆第二面墻,他們4人輪流用大鐵錘打擊墻體下部,下面拆除了一大截。9點30分,王晉球及其2個兒子停下休息,夏三娥在打墻,墻體突然間向他們4人方向倒塌,砸到了他們四個人。王晉球、王松權、王松武三人受輕微傷;夏三娥被倒下的大塊墻體壓倒,其頭部被墻磚砸出了血,并且夏三娥摔倒在身邊的鐵架上,鐵架的一角直接插到了其右胸部。王晉球、王松權、王松武將夏三娥身上的碎磚塊搬開,夏三娥頭部被砸出血,胸口被現場鐵件插傷流血。王松武見狀趕緊撥打了急救電話。
(二)應急救援情況
9時40分許,救護車到達現場,并對傷者進行了現場搶救。約10分鐘后,傷者被轉至清溪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清溪鎮公安分局立即趕赴現場,對事故現象進行了查勘和保護,為造成次生事故。清溪鎮應急管理分局接報后趕往現場,對現場進行了查勘和安全隱患排查。經評估,本次事故救援及時、得當。
三、事故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該事故造成夏三娥一人死亡,東莞市清溪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證實:夏三娥死亡原因為右側血氣胸。王晉球、王松權、王松武三人被坍塌墻體碰傷,屬輕微傷,不需治療。
5月20日,死者家屬與左洪祥就夏三娥傷亡賠償事宜達成了協議,由左洪祥一次性賠付家屬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補助費、精神撫慰金、親屬處理死亡善后事宜交通費、誤工費在內,共貳拾萬零一千元人民幣。死者家屬與左洪祥委托代理人王闖簽訂了《協議書》。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性質
事故發生后,調查組聘請了安全生產技術專家對事故原因進行了調查,出具了《清溪鎮“5·7”一般坍塌事故技術分析報告》,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質。
現場勘驗情況
2020年5月23日,技術專家組對事故現場進行了仔細的勘查:
1.該事故現場東莞市清溪鎮科技路東三街6號二樓204室。
2.經現場勘查事故現場,裝修約定要求需要拆除的墻體呈7字型,如下圖所示。王晉球一家四口先把較長的一面(11米長左右)拆除了,接下來就開始拆除短的那面(事故墻面,長4米左右,高3米左右,墻厚0.2米左右)。墻體由輕質磚砌成,墻兩面有粉刷。根據王松權(王晉球的大兒子)陳述,他們拆墻是用大鐵錘由下往上打。事故現場可見倒塌的大塊墻體,血跡和一把砸墻的大鐵錘。
勘查技術分析
據事故現場勘查、檢測及調查筆錄描述,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三號)、《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147-2016)、《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GB50656-2011)等法律法規、安全技術標準及規范對影響該事故發生的危險因素進行分析:
1.事故施工方不具備建筑施工資質。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2.施工方沒有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做好施工前的安全工作。違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147-2016)3.0.2拆除工程施工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3.施工作業沒有按照國家要求組織施工,施工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缺失,違反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147-2016)3.0.8拆除工程施工中,應對擬拆除物的穩定狀態進行檢測;當發現事故隱患時,必須停止作業;5.1.1人工拆除應從上至下逐層拆除,并應分段進行,不得垂直交叉作業。當框架結構采用人工拆除施工時,應按樓板、次梁、主梁、結構柱的順序依次進行;5.1.3當進行人工拆除建筑墻體時,嚴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三)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事發當時,王晉球和夏三娥及其兩個兒子在拆除墻體過程當中,對旁邊放置的鐵架危險性估計不足,未嚴格遵守從上至下,逐層分段進行拆除的施工工序,拆除過程時墻體下部掏空,致使墻體上部失穩發生坍塌。夏三娥躲避不及,被墻體壓倒在旁邊的鐵架上,鐵架一角插在其右胸口,導致其右側血氣胸致死。
間接原因
左洪祥將建筑拆除工程交給不具備建筑施工資質的王晉球、夏三娥、王松權、王松武等四人組成的施工小隊。
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認定:清溪鎮“5·7”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夏三娥未嚴格遵守從上至下,逐層分段進行拆除的施工工序,拆除過程中違規冒險作業將墻體下部掏空,對該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鑒于夏三娥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責任。
2、左洪祥將建筑拆除工程交給不具備建筑施工資質的王晉球、夏三娥、王松權、王松武等四人組成的施工小隊,建議由住建部門依照建筑施工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3、其他法律責任,如相關的民事法律責任,建議相關當事人依據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清溪鎮“5·7”一般坍塌事故暴露了王晉球、王松權、王松武對行業法律法規認識嚴重不足,安全意識的淡薄。王晉球、王松權、王松武務必停止建筑工程施工,嚴格執行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二)清溪鎮住建局要加強對建筑企業的監管,查處未持有建筑相關資質進行建筑工程施工的違法行為。此次事故屬違規操作引起,暴露了建筑行業施工人員對行業和國家的施工標準的熟悉掌握嚴重不足。務必督促企業和建筑工人加強學習,熟悉掌握建筑施工標準及相關的安全知識。
(三)清溪鎮城管分局要加大廠房、民宅違建巡查力度,及時查處違法違規情況。
(四)清溪鎮政府要加強建筑施工安全宣傳教育。一要在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上對建筑施工事故進行報道,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及其中教訓,教育廣大群眾提高消防安全意識,牢固樹立用電安全觀念;二要大力開展建筑施工安全培訓,組織群眾了解建筑施工安全知識;三要加大對負有安全監管職能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發現建筑施工安全隱患問題的能力;四要督促各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對企業在新建、改建、擴建及裝修廠房進行隱患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