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檢修措施不到位造成輸煤皮帶著火
某火力發電廠裝機4×100MW汽輪發電機組,首臺機組于1978年投產發電。2004年4月8日,檢修人員焊接工作結束后因預防措施不到位,造成輸煤皮帶著火的一般設備事故。
2004年4月8日9時15分左右,該廠燃料輸檢班鄭某、竇某、張某、金某等4人準備處理3段甲皮帶頭部碎煤機室落煤管道漏缺陷,執行燃料熱力0460023號工作票,工作負責人鄭某計劃工作時間8日8時30分至8日16時30分。
開工前竇某先向4段尾部尋煤槽內澆水約1分鐘,9時20分左右開始工作,9時55分左右工作結束。鄭某打掃現場將拾起的電焊條頭扔入落煤管內,金某用碎煤機室澆地水管在碎煤機人孔門處向落煤管內澆水約2分鐘,沖洗4段地面約3分鐘,10時左右4人收拾完工具撤離現場回到班組。
12時48分,廠南門值班經警王某和發電分場李某、胡某等人相繼發現燃料4段頭部窗戶向外冒煙,火勢沿著輸煤棧橋向上燃燒,立即匯報當班值長、廠安監部、保衛部;并向廠消防隊、市消防隊報警。
廠消防隊于12時55分到達現場,13時05分市消防支隊消防車趕到,13時30分將火撲滅。
1.檢修人員沒有認真進行危險點分析,對焊接作業可能造成下部皮帶著火的危險性估計不足,澆水后并沒有作詳細檢查,也沒有在現場停留觀察,留下火種隱患。 2.當班運行人員沒有按照規定對設備進行檢查巡視,未及時發現皮帶著火。 3.反事故措施落實不實不細,具體措施在實際執行上存在差距。 4.安全防火意識不強,監督工作力度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