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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新水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

2018年10月13日7時19分許,徐州市新水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鄭集水廠工程在建工地塔吊吊運材料時,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導致1人直接死亡,1人因呼吸心跳驟停經市二院搶救無效死亡,2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約300萬元。

 

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技術鑒定、調查取證、綜合分析和專家組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地點、事故單位和傷亡人員概況

(一)事故地點:銅山區鄭集鎮杜樓村;州市新水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鄭集水廠EPC項目工地。

 

(二)相關單位概況

1、建設單位:徐州市新水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3月11日;住所:徐州市淮海西路30號;法定代表人:王智輝;注冊資本:88800萬元整;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300551245186H;經營范圍:徐州市水利(務)建設發展過程中形成的各類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水利(務)基礎設施及配套項目的投資、開發、建設;涉水建筑工程施工;水土資源及水上旅游項目的投資、開發、利用;房地產投資、開發、銷售;污水處理及其再生利用;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運營;自來水供應。

 

2、總承包單位:首創愛華(天津)市政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1年12月18日;住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三大街51號W5-C2-4層405-406室;法定代表人:劉敏;注冊資本:貳億元人民幣;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67328127922;經營范圍:設計、建設城市市政公用工程、生態環境治理工程、環保工程、機電工程,相關技術和設備的開發、生產、銷售,并提供相關的技術咨詢服務;環保和給排水設備的進出口、批發、零售及傭金代理(拍賣除外);工程招標投標代理。《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編號:AW212000835,承包工程范圍:市政行業(給水工程)專業乙級、環境工程(水污染紡織工程)專項乙級;《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編號:AW112000838,承包工程范圍:市政行業(排水工程)專業甲級。

 

3、施工單位: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81年4月8日;住所:長沙市雨花區中意一路158號;法定代表人:田衛國;注冊資本:陸拾億壹仟捌佰萬元整;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000183764483Y;經營范圍:承接建筑工程、公路、鐵路、市政公用、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機電安裝各類別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承擔房屋建筑、機電安裝、鋼結構、道路橋梁、隧道、地基基礎、起重設備安裝、建筑裝修裝飾、環保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高等級公路路基、公路路面的施工;建筑行業(建筑工程)、市政行業、公路行業工程設計;提供建設工程相關的技術服務。《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編號:D243039909,承包工程范圍: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壹級、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壹級、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壹級、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隧道工程專業承包貳級、環保工程專業承包貳級。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湘)JZ安許證字〔2004〕000050,有效期:2016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5日。

 

4、監理單位:江蘇建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8年4月23日;住所:南京市建鄴區嘉陵江東街18號06幢14層;法定代表人:陳貴;注冊資本:3000萬元整;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0007040404226;經營范圍:工程建設監理、園林綠化工程監理、工程招標代理、工程咨詢、工程造價咨詢、工程技術服務、工程項目管理、計算機應用服務。《工程監理資質證書》編號:E132008122—8/1, 資質等級:工程監理綜合資質。

 

5.勞務輸出單位:徐州眾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資質證書號碼: D132039176,發證機關: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資質專業及等級:砌筑作業分包壹級;木工作業分包壹級;鋼筋作業分包壹級;混凝土作業分包資質;抹灰作業分包資質;油漆作業分包資質;水暖電安裝作業分包資質。證書復審時間及有限期:2021年08月27日。安全生產許可證:(蘇)JZ安許證字(2016)030125-10,許可范圍:建筑施工,有效期:2016年09月18日至2019年09月18日。(勞務清包,負責提供承建制勞務隊伍)

 

6、塔吊租賃單位:徐州市全福建筑機具租賃有限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成立日期:2011年3月16日;住所:徐州市淮海西路255號公交商貿大廈1-113;法定代表人:徐全夫;注冊資本:50萬元整;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311570399965U;經營范圍:建筑工程用機械、超重運輸設備、鋼模、鋼管租賃;建筑工程用機械設備、建筑材料銷售。

 

7、塔吊安裝單位:江蘇運龍起重設備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3125810023614,法定代表人:祁運龍,注冊資本:500萬元整,成立日期:2011年08月10日,經營范圍:起重機設備銷售、安裝、租賃、腳手架、附著式腳手架、模板設計、制造、銷售、安裝、鋼結構、網架結構、土石方工程(爆破類除外)、水電工程施工、建筑建材、石材銷售。建筑業企業資格證書編號:D332006244,資質類別及等級: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叁級,有效期:2020年11月05日,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蘇)JZ安許證字(2012)033014,許可范圍:建筑施工,有效期:2018年09月22日至2021年09月21日。(出具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塔式起重機固定混凝土基礎驗收表、安裝自檢表上為:徐州鄭集水廠工程QTZ80塔吊符合要求,金屬主要結構件無可見裂紋和明顯變形)。

 

8、塔吊檢驗單位:徐州通元建筑機械檢測有限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300697861459K,法定代表人:胡敬敏,注冊資本:300萬元整,成立日期:2009年11月24日,營業期限:2009年11月24日至2029年11月23日,經營范圍:建筑機械檢測服務;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安全評估;安全器材檢驗檢測。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2017年2月15日頒發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證書編號:171008220072,有效期至:2023年2月14日。(出具的塔式起重機檢驗報告為:徐州鄭集水廠工程QTZ80塔吊合格,主要結構件無明顯塑性變形、裂紋、嚴重銹蝕和可見焊接缺陷,安全裝置符合要求)。

 

9. 徐州市銅山區水利重點工程建設處,2018年1月4日,經銅山區政府批復,將“銅山縣水利重點工程指揮部”更名為“徐州市銅山區水利重點工程建設處”,根據委托建設管理合同對徐州鄭集水廠工程開展項目現場建設管理及工程投資、進度、質量、安全的控制。

 

(四)傷亡人員概況

1、周廣記,男,54歲,身份證號:320323196411050612,銅山區馬坡鎮蘆莊村3隊190號人,徐州眾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鋼筋工。當場死亡。

 

2、孫秀芹,女,66歲,身份證號:320323195210060449,銅山區鄭集鎮杜樓村1隊16號人,徐州眾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鋼筋工。在轉院的過程中呼吸心跳驟停死亡。

 

3、李勇,男,32歲,身份證號:320323198601206596,沛縣敬安鎮許莊62號人,徐州市全福建筑機具租賃有限公塔吊司機。上牙槽、左側眼眶外側壁、兩側上頜竇后壁、左側上頜竇外側壁及鼻中隔多發骨折。

 

4、劉貞剛,男,50歲,身份證號:320323196809200457,銅山區鄭集鎮富沃村4隊74號人,徐州眾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鋼筋工。右側肋骨部分骨折、腰1-4右側橫突多發骨折。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2018年10月13日上午約7點,塔吊司機李勇和信號司索工王金花(無證)進行吊裝木頭作業,鋼筋工劉貞剛和孫秀芹在塔吊南十幾米1號鋼筋棚北旁負責切割鋼筋,周廣記、趙玉杰、朱前銘、向玉方在3號V型濾池底部扎鋼筋。7點19分左右,徐州眾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鋼筋班帶班班長孫靜安排鋼筋工周鵬將位于南濾池上部東南角的一捆鋼筋,向濾池南面吊運。周鵬讓周生偉捆扎好鋼筋后,讓塔吊司機李勇和王金花進行吊運,王金花喊了聲“起”隨之塔吊就開始起吊,等到鋼筋離地面最低處約1米的時候王金花喊了聲“轉大臂”,在塔吊懸臂向西運行3-4米時,吊立架就開始彎曲,塔吊基礎節從根部斷裂并向東南方向傾倒,塔吊的前臂將附近的1號鋼筋加工棚東部砸塌,導致鋼筋工劉貞剛、孫秀芹等2人因鋼筋加工棚被砸塌不同程度受傷,在3號V型濾池底部綁扎鋼筋的工人周廣記,被塔吊平衡臂上配重砸中當場死亡,塔吊司機李勇隨駕駛室傾倒受傷。

 

(二)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情況事故發生后,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項目部生產經理韓基隆聞信后隨即安排人員打“120”急救電話并向現場負責人梁順進行匯報,同時組織人員進行搶救。約10分鐘后,“120”急救車來到現場,經醫生確認,鋼筋工周廣記已經死亡,起重機司機李勇、鋼筋工劉貞剛、孫秀芹人被相繼送往醫院救治。鋼筋工孫秀琴在轉院的過程中,因呼吸心跳驟停搶救無效死亡。傷者劉貞剛、李勇經醫院治療,現已出院。2名死亡人員賠償全部落實,事故善后工作已經處置到位。

 

三、相關事項調查情況

(一)專家現場踏勘情況

事故發生時正在進行3號V型濾池底板的鋼筋綁扎施工,塔式起重機立于濾池的北邊約15米處,從基礎節根部脆斷,在四個主弦桿上形成四個斷口,位于西北角主弦桿斷裂處有可見寬25毫米、深6毫米徑向舊裂紋;塔身由北偏向西南傾倒,并在第六節處斷成兩節又形成上部四個斷口;上部斷口以下的塔身倒擱在北濾池上。上部斷口以上的塔身、頂升套架、塔帽、倒擱在南濾池上,平衡臂、配重、司機室倒砸在南濾池里,司機室結構完整,玻璃震碎;起重臂觸地后彎曲變形向東南翻砸在1號鋼筋加工棚東北角,將1號鋼筋加工棚東邊砸塌,其臂頭導向滑輪頂到南方遠處停放的汽車起重機油箱,油箱內凹變形。經測量起重小車停在距離起重臂根部36米處,從起重臂及小車在地面留下的痕跡、起重臂的變形彎曲形態、吊鉤鋼筋所在的位置分析,起重小車是從起重臂的約43米左右位置,受起重臂落地后上翹前沖及起重小車落地與地面摩擦的影響,被移滑到了36米處。吊鉤及所吊鋼筋呈東南方向,斜落在東西走向的施工道路和鋼筋料場上,鋼筋中心距離事故塔式起重機回轉中心約44米。安裝在塔帽上的力矩限制器無明顯變形,其連線在電氣柜里部分接線,部分懸空線有近期斷痕。事故發生后,事故調查組聘請3名專家,對事故現場進行踏勘,并形成專家組塔機事故分析報告如下:

(1)事故現場的信號司索工在吊運鋼筋過程中違反《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166號令)、《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12)、《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等相關規定違章操作,吊重2.138T,超載46.5%,導致塔式起重機發生傾倒。因此,該塔式起重機超載運行是導致該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2)該塔式起重機基礎節主弦桿所用無縫鋼管材料壁厚小于說明書和型式試驗報告規定的標準,且主弦桿存在陳舊裂紋,是導致該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3)該塔式起重機的起重力矩限制器失靈,該起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2018年10月24日,徐工集團徐州建機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技術中心給事故調查組發來技術函稱:現場事故塔機基礎節和第5、6、10節標準節非徐工原廠生產的基礎節、標準節。 

 

(二)工程概況、由來及合同簽訂情況

1.鄭集水廠工程建設規模5萬噸/天,占地83.05畝,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項目總投資17324.47萬元。主要解決銅山區鄭集鎮、黃集鎮、何橋鎮、馬坡鎮以及沿湖農場等鄉鎮企業生產、居民生活用水問題。

 

2.鄭集水廠項目是徐州市城鄉供水一體化市直工程中重要組成部分,原安排徐州首創水務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實施。2017年12月13日,徐州市國資委批復同意徐州市新水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投資并運營鄭集水廠項目,并列入2018年度投資計劃。2018年1月10日,市政府批復同意市水務局《關于變更鄭集水廠投資建設主體的請示》,鄭集水廠工程投資主體正式調整為徐州市新水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

 

3.2018年4月9日,徐州市新水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與首創愛華(天津)市政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徐州鄭集水廠工程(EPC)合同。2018年4月11日,徐州市新水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與江蘇建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簽訂了鄭集水廠工程監理合同。

 

4.2018年6月10日,首創愛華(天津)市政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與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簽訂了鄭集水廠工程施工合同。

 

5.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在鄭集水廠工程租用徐州市全福建筑機具租賃有限公司的塔吊,直至事故發生時,未與徐州市全福建筑機具租賃有限公司簽訂塔吊租賃合同。

 

6、2018年4月10日,徐州市新水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與徐州市銅山區水利重點工程建設處簽訂了《徐州鄭集水廠工程項目委托建設管理合同》。徐州市銅山區水利重點工程建設處根據建設管理合同對徐州鄭集水廠工程開展項目現場建設管理及工程投資、進度、質量、安全的控制。

 

(三)事故塔吊情況

塔式起重機;規格型號:QTZ80;出廠日期:2013年5月13日;出廠編號:2013041665;有效期至:2028年5月12日;臂長:56米;最大起重量:6噸;吊重:1噸;制造單位:徐州建機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制造許可證號:TS2410C73-2016;設備備案機關:徐州市城鄉建設局;備案日期:2017年5月4日。該塔式起重機于2018年9月23日由江蘇運龍起重設備有限公司安裝完成,于2018年9月26日由徐州通元建筑機械檢測有限公司檢驗合格,并投入使用。塔式起重機的產權出租單位:徐州市全福建筑機具租賃有限公司,沒有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缺少塔吊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和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四)企業和個人違法違規行為情況調查

1.徐州市新水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未到市水務局辦理水利工程備案開工手續、塔吊施工備案手續就組織開工,未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駐鄭集水廠項目代表鄭連喜對自己的職責不清、安全管理流于形式,現場發現反饋的問題、安全隱患沒有認真督促整改。選擇的代建單位沒有依法通過招標以及代建單位不具有獨立的事業或企業法人資格。

 

2.首創愛華(天津)市政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未辦理塔吊施工備案手續就組織開工,未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沒有定期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安全員安少華對自己的職責不清楚、沒有依法履行安全員職責(塔吊檢測報告結果未出來就開始啟用)。

 

3.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曹錚長期不在位。項目執行經理梁虎、生產經理韓基隆等2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任職,現場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能滿足合同約定人數要求,安全總監張順履職不到位(塔吊檢測報告結果未出來就開始啟用,作為機械管理員對塔吊日常監管不到位),工作上班時安全管理人員未到位,未認真審核特種作業人員(信號司索工)資格。

 

4.徐州市全福建筑機具租賃有限公司將徐州市新水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鄭集水廠工程工地2臺塔吊的司機和信號司索工的人工工資以每臺每月1.4萬元承包給付松,由付松負責聯系塔吊司機和信號司索工,并負責塔吊的維護保養。徐州市全福建筑機具租賃有限公司違規使用非原廠生產的標準節,未建立任何安全生產臺賬,主要負責人未經培訓考核上崗且履職不到位,未對施工塔吊進行安全隱患排查,使用無證人員充當信號司索工,未對塔吊司機、信號司索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5.江蘇建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工程現場監理失職,未認真審核特種作業人員(信號司索工)資格。

 

6.徐州市全福建筑機具租賃有限公司現場帶班兼塔吊司機付松,未認真對塔吊進行安全檢查,并提供虛假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塔式起重機)日常維護保養表》,日常保養不到位,未發現塔吊存在的陳舊裂紋安全隱患,且幫助信號司索工王金花購買辦理虛假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7. 信號司索工王金花,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無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明知長短不一的貨物不能放在一起吊運,且在未知載荷大小的情況下,仍冒險指揮塔吊作業,致使塔吊超載;未履行司索職責。

 

8、塔吊司機李勇,對塔吊日常維護保養沒有書面的文字記錄,對塔吊班前、班后的日常安全檢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起重力矩限制器失靈的安全隱患。

 

(四)建設項目監管情況

1.市水務局明知徐州市新水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鄭集水廠工程開工未備案、塔吊施工未備案,仍允許其施工,且未對檢查出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

 

2.2018年8月8日,徐州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組織參建各單位進行質量監督檢查。

 

3.2018年10月13日,事故發生后當天,徐州市水務局對徐州市新水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鄭集水廠工程下達了立即停工通知書。

 

4.根據委托建設管理合同徐州市銅山區水利重點工程建設處,協助徐州市新水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辦理鄭集水廠工程開工、塔吊施工備案手續不力。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1.王金花,無證作業,在未知載荷大小的情況下,冒險指揮塔吊作業,致使塔吊超載。

2.塔吊基礎節主弦鋼管在斷口位置存在6mm深的陳舊裂紋。

 

(二)間接原因

1.塔吊司機李勇,對塔吊日常維護保養沒有書面的文字記錄,對塔吊班前、班后的日常安全檢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起重力矩限制器失靈的安全隱患。

 

2.徐州市全福建筑機具租賃有限公司未建立塔吊維護保養記錄等技術檔案,未建立安全生產管理臺賬,主要負責人未經培訓考核上崗,未對施工塔吊進行安全隱患排查,使用無證人員充當信號司索工,且未對塔吊司機、信號司索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3.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曹錚長期不在位。項目執行經理梁虎、生產經理韓基隆等2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任職,現場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能滿足合同約定人數要求,未簽定起重機械租賃合同、明確有安全技術條件、安全生產責任等事項就安排塔吊進場安裝、使用,塔吊作業時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到崗。安全總監張順未認真審核特種作業人員(信號司索工)資格,作為機械管理員對塔吊日常監管不到位。

 

4.首創愛華(天津)市政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未辦理塔吊施工備案手續就組織開工,未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沒有定期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安全員安少華對自己的職責不清楚、沒有依法履行安全員職責(塔吊檢測報告結果未出來就開始啟用)。

 

5.江蘇建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工程現場監理失職,未認真審核特種作業人員(信號司索工)資格。

 

6.徐州市新水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未到市水務局辦理好水利工程開工備案手續、塔吊施工備案手續就組織開工,未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駐項目代表對自己的職責不清、安全管理流于形式,現場發現反饋的問題、安全隱患沒有認真督促整改。選擇的代建單位沒有依法通過招標以及代建單位不具有獨立的事業或企業法人資格。

 

7.市水務局、徐州市銅山區水利重點工程建設處對建設項目監管不力。(三)事故性質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因超載,起重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作業,現場管理混亂,安全監管不到位導致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人及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一)個人(11人)

1.付松,徐州市全福建筑機具租賃有限公司現場帶班,負責對塔吊的日常維護保養、塔吊司機和信號司索工的招用,未認真履行對塔吊進行安全檢查、日常保養職責,未發現塔吊存在的安全隱患,并提供虛假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塔式起重機)日常維護保養表》,且幫助王金花購買辦理信號司索工假證。對這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依據重大責任事故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第六條第一款,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王金花,負責信號司索工作,無證作業明知長短不一的貨物不能放在一起吊運,且在未知載荷大小的情況下,仍冒險指揮塔吊作業,致使塔吊超載。對這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依據重大責任事故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第六條第一款,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李勇,塔吊司機,對塔吊日常維護保養沒有書面的文字記錄,對塔吊班前、班后的日常安全檢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起重力矩限制器失靈安全隱患。對這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依據重大責任事故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第六條第一款,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 鄭連喜,徐州市新水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駐項目代表,對自己的職責不清、導致該公司在鄭集水廠工程的協調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未到市水務局辦理水利工程開工備案手續、塔吊施工備案手續就組織施工,履職不到位,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區安監局對其處8000元人民幣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5.劉敏,首創愛華(天津)市政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首創愛華(天津)市政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一)項之規定,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30%罰款的行政處罰。

 

6.安少華,首創愛華(天津)市政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項目部安全員,未辦理塔吊施工備案手續就組織開工,沒有依法履行安全員職責(塔吊檢測報告結果未出來就開始啟用)。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區安監局對其處8000元人民幣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7.田衛國,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一)項之規定,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30%罰款的行政處罰。

 

8. 曹錚,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項目經理,至事故發生時未在徐州。作為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區安監局對其處9000元人民幣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9.梁虎,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項目執行經理,作為項目部安全生產實際責任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區安監局對其處9000元人民幣的罰款。

 

10.張順,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項目部安全總監,作為項目部安全生產責任人,履職不到位(塔吊檢測報告結果未出來就開始啟用,作為機械管理員對塔吊日常監管不到位),工作上班時安全管理人員未到位,未認真審核特種作業人員(信號司索工)資格,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區安監局對其處9000元人民幣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11.楊波,江蘇建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總監,工程現場監理失職,未認真審核特種作業人員(信號司索工)資格,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區安監局對其處9000元人民幣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12.王承芳,市水務局基建處處長,負責徐州市新水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鄭集水廠工程建設的安全監督管理,明知徐州市新水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鄭集水廠工程開工未備案、塔吊施工未備案,仍允許其施工,且未對檢查出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建議按干部管理權限規定對其誡勉談話。

 

13、石大永,徐州市銅山區水利重點工程建設處主任,根據委托建設管理合同對徐州鄭集水廠工程開展項目現場建設管理及工程投資、進度、質量、安全的控制,協助徐州市新水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辦理鄭集水廠工程開工、塔吊施工備案手續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按干部管理規定對其誡勉談話。

 

(二)責任單位(4家)

1.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長期不在位,項目執行經理、生產經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任職,安全員履職不到位,施工作業時安全管理人員未到位;未簽定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也未明確起重設備安全技術條件、安全生產責任等事項,未認真審核特種作業人員(信號司索工)資格,對事故的發生應負有重要責任。由區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對其處人民幣35萬元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2.徐州市全福建筑機具租賃有限公司未建立任何安全生產臺賬,主要負責人未經培訓考核上崗且履職不到位,未對施工塔吊進行安全隱患排查,使用無證人員充當信號司索工,且未對塔吊司機、信號司索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對事故的發生應負有主要責任。由區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對其處人民幣20萬元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3.首創愛華(天津)市政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未辦理塔吊施工備案手續就組織開工,未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沒有定期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對事故的發生應負有責任由區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對其處人民幣20萬元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4.徐州市新水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未履行水利工程開工備案手續、塔吊施工備案手續就組織開工,未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駐項目代表對自己的職責不清、安全監督管理流于形式,現場發現反饋的問題、安全隱患沒有認真督促整改,對事故的發生應負有責任由區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對其處人民幣20萬元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事故現場保護情況

2018年10月13日塔吊作業吊裝鋼筋工程中,發生塔吊倒塌,因當天缺少汽車吊,無法對所吊重物稱重,專家組對現場進行查看和拍照。2018年10月14日上午對現場所吊重物鋼筋進行稱重。發現鋼筋有變動的痕跡,于是專家組將該線索移交給公安部門,市公安局已安排區公安局另案調查處理。其他違法行為另案處理。

 

六、事故教訓及防范措施

為了從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訓,避免和預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針對本次事故的特點,建議如下:

(一)市水務局要依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及省市水利工程規定,切實履行對鄭集水廠工程的監管責任,依法落實徐州市新水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抓緊履行開工、塔吊施工備案手續,同時加強對鄭集水廠工程平時的監督檢查,促使鄭集水廠工程在符合國家法律規范的要求下施工建設。

(二)徐州市新水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要強化法治觀念、底線思維,加強企業內部管理,不得為追求速度而放松安全監管。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組織專家論證,經審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在施工中,要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對于危險性較大的施工現場,要加強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各在建項目安全生產。

(三)首創愛華(天津)市政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等施工單位要強化法治觀念、底線思維和安全紅線意識,不得為了盲目追求速度、效益,放松對進場大型機械設備檢查和特種作業人員資格的審核。要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建筑施工許可制度,落實項目建設主體責任和對分包單位負總責,加強對施工過程的管理,完善施工方案、技術交底、現場監管等環節的管理,將事故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確保安全生產。 

(四)江蘇建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要強化法治觀念,依法開展監理業務,嚴格履行監理職責,發現監理的項目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采取監理措施,設置安全事故的“防火墻”。要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監督巡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徐州市新水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 

“10·13”起重傷害一般事故調查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