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9日,湘潭縣譚家山鎮正發
煤礦發生一起火災
事故,死亡2人,直接經濟損失18.76萬元。
事故發生后,由湖南
煤礦安全監察局長沙
煤礦安全監察站牽頭組織湘潭縣
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局、湘潭縣礦產資源
管理局、湘潭縣公安局、譚家山鎮政府等單位組成
事故調查組對
事故進行了調查。通過調查
分析,認定該
事故為責任
事故。
一、礦井基本情況
1、正發煤礦位于譚家山鎮境內。該礦建于1992年,由譚家山鎮劉亮紅、譚得湘、譚陽輝、唐鐵鋼等人集資開辦的股份制煤礦,總投資80余萬元。該礦采用立井開拓方式,有東、西兩個立井,一個風井,年產煤炭2萬噸。礦長劉亮紅,主持全面工作;副礦長楊佳榮主管東立井
安全生產工作;副礦長易建輝主管西立井
安全生產工作;全礦共有六個
安全員值班。
2、正發煤礦2000年前屬證照齊全的合法礦井,深化整治后沒有核發新的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
3、正發煤礦的有關生產系統:
通風系統該礦采用中央并列式
通風方式,安裝了2臺5.5軸流式主要
通風機,一臺工作,一臺備用,總風量為420立方米/分。排水系統 該礦沒有設置排水系統,依托湘潭礦業有限公司排水。供電系統 礦井單回路由譚家山鎮變電所1萬伏電源供電,井下電壓等級380伏,采用120千瓦柴油發電機作為備用電源。
4、正發煤礦開采石炭二迭紀龍潭煤系煤層,開采7、10、12煤,煤種為煙煤。該礦屬高瓦斯,煤塵有爆炸,煤層沒有自燃傾向性,發火期為3-6個月。
二、
事故發生經過和搶救過程
1.
事故發生經過:2003年12月19日6時45分,正發煤礦東立井第五立井距下馬頭門約10米處電纜發生起火。當班班長劉國富立即報告主管東井的副礦長楊佳榮和柳電工。約8時20分,副礦長楊佳榮下到第五立井時發現,立井中的電纜及電纜的護套塑料管已經被燒了10余米。楊佳榮立即返回井面,安排人員放下8個裝滿10Kg水的水壺和2個滅火器放下井進行直接滅火。放到第四水平后,由唐億春等人將水沿塑料管導入著火區滅火,火勢小了一些。然后由唐億春和齊春林坐吊簍拿滅器對火區進行滅火,用完了滅火干粉,沒有將火滅掉。見此情況后,楊佳榮安排現場滅火人員到第三水平用吊簍裝水下放到第四水平,從第五立井口直接用水灌火區,一直工作到14時,明火被撲滅。唐億春和齊春林升井,柳電工留在井下觀察。
15時-16時,壓負荷停電。
16時來電,晚班的作業人員下井發現著火區又燒了起來。副礦長楊佳榮安排唐億春和生產班的譚衛平、林建華、陳金美繼續滅火。16時-18時,滅火人員兩人輪流,坐吊簍到火區用水壺直接用水淬火,火勢得到控制。
18時-19時,壓負荷停電。
19時來電,輪到林建華和陳金美下去滅火。他們倆人坐吊簍到了火區進行滅火。約19時15分,絞車工發現情況不對,立即將吊簍提上,結果發現吊簍的掛鉤已經被燒斷,吊簍已經掉到第五立井井底。
2.
事故的搶救經過:
事故發生后,楊佳榮已經到了井下
事故現場,聽了滅火人員的匯報,跑到井口一看,原來電纜著火的地方火已經滅了,立井底已經著火,下去滅火的兩個人沒見到。就組織人員倒水滅火,一直到24時,井底已經沒有明火了。
12月20日0時,楊佳榮向礦長劉亮紅匯報,劉亮紅帶了五人攜自救器準備下到
事故地點救人,由于都不會使用自救器,沒有人敢下去救人。于是搶險人員繼續向火區灌水滅火。并撤出了搶險人員,同時向譚家山鎮礦管所報告。鎮礦管所接到報告后,進行了認真的研究,約12時,安排人員下井探險,進入第二水平時,現場火勢已經擴大,搶險人員無法進入現場搶險。13時20分,長沙
煤礦安全監察站賀德安站長率
煤礦安全監察員一人會同湘潭縣煤安辦主任何光祥等四人到
事故現場進行指揮搶救,提出了立即成立“12·19”火災
事故搶救小組、制定搶救
安全技術措施、下井搶救必須由礦山救護隊進行,嚴格有害氣體檢查的四項要求。
16時30分,湘潭市行業
管理辦公室副主任陳術賢率湘潭市礦山救護隊趕到
事故單位,經救護隊檢查立井井口有害氣體CH4濃度為1%,C0濃度為0.01%。同時經調查,確認東立井第一水平至第五水平為獨眼井,沒有能行人的
安全出口,加上有害氣體嚴重超標,湘潭市礦山救護隊認為不具備搶救人員的基本條件,無法保證搶救人員的
安全,礦山救護隊被迫撤走。
22時40分,湘潭縣政府助理調研員趙德湘率縣安監、煤炭、公安、譚家山鎮政府等領導來到正發煤礦指揮搶救,當即成立了湘潭縣譚家山鎮正發煤礦“12·19”火災
事故搶救領導小組,確定了鎮政府、煤炭主管部門領導為正副組長,明確了搶救的原則和紀律。23時10分,西立井井口檢測CO濃度為0.1%,CH4濃度為2%,
事故搶救領導小組經認真研究,確定林建華、陳金美已沒有生還的可能,為了防止
事故擴大,決定實施封井滅火。待井下火熄滅后,再由礦山救護隊下井尋找遇險人員。
三、
事故原因
1、
事故的直接原因:
(1)
安全設施不合格。供電系統沒有安設檢漏、接地、過流保裝置,電路發生故障時產生電纜起火;井下使用非阻燃電纜和塑料管護套,電纜起火時造成災害擴大。
(2)沒有制訂滅火的
安全措施,管理人員盲目組織直接滅火,作業人員違章操作。
2、
事故的間接原因
(1)沒有認真執行上級有關管理部門停產整頓的
安全生產指令,沒有取得新的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違 規組織生產。
(2)
安全投入不到位。供電系統不合格,沒有按規定對供電系統設置檢漏、接地、過流保裝置;沒有按規定使用礦用阻燃電纜;東立井第一水平至第五水平沒有形成雙
安全出口,
事故發生后,造成搶險人員沒有逃生的通道。
(3)沒有及時如實上報
事故,沒有與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沒有請礦山救護隊進行直接滅火,滅火人員盲目操作。
(4)工人搶險作業時,沒有
安全管理人員現場指揮,不能及時發現災變采取新的滅火
措施,有效避免
事故發生。
(5)
安全教育培不到位,作業人員沒有培訓上崗,
安全知識缺乏,沒有識別災害和危險的能力,冒險違章作業,
安全自保能力差。
四、預防
措施
1.嚴禁正發煤礦擅自開啟火區密閉,責令正發煤礦按照《
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的要求制訂
安全技術措施(必須與湘潭礦業有限公司一礦取得工作聯系,相互采取
安全措施,防止災變),并經批準后才能啟封井口密閉?;謴偷V井正常
通風,排放瓦斯等有害氣體后,方可由救護隊帶機下井尋找遇險人員。
2.責令正發煤礦停止生產,正發煤礦在取得新的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前不得組織生產。
3.加強煤礦
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要將各項
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位,落實到人。
4.加強
煤礦安全生產現場管理工作,加強
煤礦安全檢查工作,及時糾正煤礦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和消除
安全隱患,杜絕
事故發生。
5.嚴格執行培訓上崗
制度,加強從業人員的
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加強從業人員的勞動紀律教育,不斷提高職工的
安全意識和自保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