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3日,株洲市茶陵縣潞水鎮龍溪煤礦發生一起頂板事故,死亡1人,直接經濟損失8.2萬元。
調查組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查清了事故經過和事故原因,認定該事故為責任事故。
一、礦井基本情況
1、龍溪煤礦位于潞水鎮龍溪村境內。該礦建于1990年,采用平硐開拓方式,主平硐井口標高為+216.549、風井平硐井口標高243.243,2001年煤礦整頓時由石屋、廟沖、老槽、風井四個井合并為龍溪煤礦,產權屬龍溪村,各井對外承包,由龍溪村直管,管理人員有11人,均由龍溪村負責發放工資。其中由村里派到廟沖井的管理人員有7人,有2個安全員。該礦年產煤炭4萬噸左右,有職工123人,礦長為譚年生。
2、龍溪煤礦屬經省、市、縣驗收合格同意保留的礦井,目前還沒有換發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
3、龍溪煤礦有二個生產水平,礦井使用調度絞車提升,中央對角式通風,單回路供電,柴油發電機作備用電源,礦車運輸。
4、龍溪煤礦開采石炭二迭紀潭煤系煤層,開采4、5、6、7號煤,煤種為無煙煤,該礦屬低瓦斯,煤塵不爆炸,煤層不自燃,涌水量小。
5、事故發生地點有關情況:事故發生地點是廟沖井左翼7煤上山采煤工作面,該工作面斜長60米,垂高40米。
二、事故發生經過搶救經過
1、事故發生經過
2003年7月3日14時30分左右,+210米水平7煤工作面承包人鄧細中與陳運珠、陳福山三人一起進班,14時40分到達廟沖井左翼7煤上山工作面下部補點(加強支護),10分鐘后陳福山到采空區附近去扒煤,15時20分補點完成后,鄧細中到上山底部平巷找陳福山,沒有看到人,喊他也沒有應,找了一段時間后,發現采空區巷道三道處有燈光,到達三道后看到頂板脫層,掉下一塊長3米、寬1.2米的巖石將陳福山全身壓住,只有一只手露在巖石外面。大聲喊他沒有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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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細中發現陳福山被巖石壓住后,就馬上叫陳運珠一起來救人,因為巖石太重,二人無法抬動,陳運珠隨即到其它工作面叫了6個人來救人,鄧細中去報告井長,井長也帶來幾人來搶救,17時20分左右陳福山被搶救出來,陳已經死亡。
三、
事故發生原因
1、
事故的直接原因:
(1)、大工陳福山違章進入采空區扒煤。
(2)、采空區沒有及時回柱放頂,沒有打上合格柵欄,采區工程質量不合格。
2、
事故的間接原因
(1)、
煤礦安全管理混亂,沒有形成統一的
安全管理,以包代管,將采煤作業承包給不具備
安全資格的人進行
管理。
(2)、
煤礦技術
管理混亂,采用非正規采煤法進行回采,采空區沒有及時回柱放頂,也沒有打上合格柵欄,采區支護質量不合格。
(3)、未按照《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三條和《礦山
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職工進行
安全教育、培訓,職工缺乏
安全常識,自保、互保、聯保能力低。
(4)、
安全員沒有經過培訓,未取得
安全員操作資格證上崗作業,不能及時發現和消除
事故隱患。
四、預防
措施
1、加強煤礦技術
管理工作,嚴格按照《
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行業技術規范要求編制采掘
作業規程并落實到位,嚴禁采用非正規采煤方法進行采煤。
2、加強
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加強
煤礦安全生產現場管理工作,特別是加強頂板管理工作,嚴禁空頂作業,糾正
煤礦安全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和消除
安全隱患,杜絕
事故發生。
3、嚴格按照《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三條和《礦山
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從業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
安全技術素質,提高自保、互保、聯保能力;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無證上崗的必須調換其工作崗位,調整配備合格人員后方可上崗作業。
4、嚴禁違法承包和以包代管,凡是違法承包給不具備
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人從事
煤礦安全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立即解除其承包合同。
5、必須加強煤礦“
一通三防”管理,嚴禁風井出煤。
6、所有未換發“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嚴禁原煤生產,有關部門應加強監督管理,只有重新換發“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后方可恢復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