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桂林小井瓦斯煤塵爆炸
1988年3月,由吉林省通化礦務局砟子煤礦綜合經營公司給叢某某頒發了桂林小井《開采批準書》,附井田范圍草圖,并簽定了承包合同。同年4月建井,井口標高為557.97米,采用斜井開拓,事故前已掘進巷道700米,獨眼井生產。
1988年12月19日丙班,出勤13人,分3個掘進頭。臨下班時1人提前升井,其余12人裝車運煤。20日甲班出勤14人,入井后尚未開始作業,零時10分發生了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死亡26人。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井下局部扇風機設置錯誤,形成循環風,造成瓦斯積聚。
(2)工人在477上山吸煙。
2、間接原因:
(1)嚴重違反國務院頒布的《礦山安全條例》和煤炭主管部門制定的《鄉鎮煤礦安全規程》獨眼井生產,雖有風機但是卻為循環風,明電照明、明火放炮、明刀閘開關,工人井下吸煙,違反《鄉鎮煤礦安全規程》現象普遍存在。
(2)管理人員和工人素質低,沒有經過必要的培訓,不懂基本安全常識,缺乏安全自我保護意識。
(3)以包代管,只知要煤、要錢,忽視安全生產。
(4)有關部門監督檢查不力,該井為高瓦斯礦井,沒有瓦斯檢查員和瓦斯檢測儀器,重大事故隱患長期存在,一直沒有采取安全防范技術措施。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以吉政函(1989)15號文對事故責任者批復處理如下:
1、小井承包人叢某某,違反國家《礦山安全條例》和《鄉鎮煤礦安全規程》,在不具備安全的情況下,雇用農民工下井生產,違章作業,以致釀成這起特大惡性事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處以12.5萬元的罰款。
2、砟子煤礦綜合經營公司經理丁某某,違反國家《礦產資源法》和《吉林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管理條例》,擅自將國家資源作為發包條件承包給個人,準許不具備基本安全條件的礦井從事煤炭生產,造成了嚴重后果。給予撤銷行政職務處分,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砟子煤礦副總經濟師李某某,分管綜合經營公司工作,超越權限審批資源,把礦井承包給無辦礦條件的個人開礦,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四、防止同類事故的措施
1、各級政府和煤礦企業都要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真正把安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做到“五同時”。要實行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政府、煤礦主管部門和煤礦企業的行政正職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要層層實行安全目標管理,制定考評辦法,把安全生產作為各級干部政績考評的重要內容之一,與干部的任免獎懲掛鉤。
2、認真貫徹國務院(1988)18號等文件,加快小煤窯清理整頓,對鄉鎮煤礦實行行業管理,堅決取締無證開采的小煤窯,改造和關閉不具備起碼安全條件的礦井,嚴格審批新辦個體煤礦。
3、認真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依法辦礦。非地礦部門一律不得發放采礦許可證,不符合規定的一律廢止。禁止以資源發包。簽訂承包合同時必須把安全作為重要內容。
4、嚴格管理。煤礦主管部門和煤礦企業要嚴格生產技術和安全管理、填繪礦圖,提高工程質量,健全規章制度,及時消除隱患,搞好安全教育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