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水器爆炸傷人損物 生產廠家被判賠24萬余元
?????? 中國法院網訊 (郭金生) 李先生家的熱水器使用途中突然爆炸,導致自己受傷,家中物品亦受損毀。為此,李先生訴至法院請求熱水器銷售商及生產商賠償損失。近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該案,改判熱水器生產廠家賠償李先生各項損失24萬余元。
天降橫禍,洗臉時熱水器突然爆炸
2008年11月15日,李先生購買了某鋒公司生產的某品牌熱水器一臺。2015年4月1日早晨,李先生打開水龍頭準備洗臉時,發生戶內天然氣燃爆事故,致李先生輕度燒傷,屋內客廳及臥室玻璃門窗全部損壞,安置在熱水器處的墻、集成天花板被炸壞,炸壞的門窗掉落至地面致一輛小型轎車輕微受損。
事故發生后,李先生被送醫住院治療,并于次日轉第三軍醫大學西南醫院繼續治療,至4月20日出院花去醫療費7.4萬余元。出院后,李先生繼續治療至2016年12月7日,累計花去醫療費12萬余元。
2015年7月1日,李先生委托重慶市涪陵區某司法鑒定所進行了鑒定,其主要鑒定意見為李先生右上肢損傷評定Ⅹ級傷殘(拾級);需續醫費2.5萬元左右,李先生支付鑒定費0.19萬元。在向熱水器銷售商周某、生產商某鋒公司索賠無果后,李先生將其訴至法院。
鑒定無果 一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一審庭審期間,某鋒公司申請對李先生的傷殘等級、后續治療費進行重新鑒定。一審法院依職權委托重慶市某司法鑒定所鑒定,其意見為李先生右上肢活動障礙未達傷殘等級;李先生后續治療費需人民幣0.8萬左右。某鋒公司同時申請對其生產的熱水器是否存在質量問題進行鑒定。一審法院先后依職權委托重慶市燃氣用具質量監督檢驗站、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進行鑒定,但因超出其鑒定項目范圍、熱水器已爆炸并報廢無法鑒定等原因,被兩家鑒定機構退回鑒定申請。
2017年1月3日,某鋒公司書面承諾自愿給予李先生人道主義救助3萬元。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李先生雖在庭審中舉示了燃爆事故專家意見,但周某、某鋒公司在庭審中不予認可,且作出該專家組意見的人員不具有鑒定資格,其作出結論不能作為本案證據使用,不予采信。本案中,李先生未舉示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使用熱水器系周某所售,也未舉示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廚房天然氣燃爆事故的具體原因,應由李先生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鑒于某鋒公司自愿賠償李先生3萬元,其主張不違反法律規定。遂判決某鋒公司賠償李先生受傷后的醫療費等損失3萬元,駁回李先生其余訴訟請求。
峰回路轉 二審鑒定成功權益得到維護
李先生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重慶市三中院。在二審審理期間,經李先生申請,重慶市三中院依法委托上海某司法鑒定所對涉案熱水器的瑕疵及其爆炸原因進行鑒定,該所進行鑒定后,出具司法鑒定意見:“現場未發現涉案燃氣管道存在漏氣的物證特征;發現涉案燃氣熱水器燃氣主通道的第一道閥門和燃氣進氣口至燃燒器火孔間的燃氣通路存在漏氣的物證特征。在狹小空間內,燃氣不斷泄漏并積聚,當濃度達到爆炸極限,熱水器點火引發爆炸。”
鑒定結果出來后,某鋒公司質證認為,該檢測報告的檢測方法不符合國家關于熱水器事故后的規則,鑒定規則規定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封存現場,而本案發生熱水器事故是在兩年前,是在兩年零兩個月之后鑒定的,沒有封存有可能導致人為原因。承辦該案的合議庭法官評議認為,雖然涉案熱水器沒有封存,但在本案中不影響鑒定結論正確性,且某鋒公司亦未舉示充分證據證明存在人為原因破壞熱水器。上海某司法鑒定所的鑒定程序正當,鑒定機構資質合法,符合證據三性,應當予以認定。
重慶市三中院認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上海某司法鑒定所鑒定結果,涉案熱水器燃氣主通道的第一道閥門和燃氣進氣口至燃燒器火孔間的燃氣通路存在漏氣的物證特征,其燃氣系統的氣密性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即涉案熱水器存在質量缺陷。故某鋒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產品銷售者周某不承擔責任。
據此,重慶市三中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改判某鋒公司在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李先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續醫費、汽車修理費、門窗修理費、運輸費用等共計24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