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液化氣站打火試灶引爆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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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先生在高某經營的液化氣站換氣時,恰遇另一顧客李某購買煤氣灶電子打火開關并打火試灶引發爆燃,劉先生和李某當場受傷。昨天記者從石景山法院獲悉,法院判決高某和李某應對劉先生受傷擔責,分別賠償劉先生1.9萬余元和4000余元。
??? 2009年7月27日,劉先生到高某經營的液化氣站換氣。因灌不進去氣,高某判斷為小罐壓力太大,便對小罐放了一會兒氣,關閉閥門,準備用軟管灌氣。此時,另一名顧客李某進店購買煤氣灶電子打火開關,還當場檢驗打火開關是否好用,因屋內液化氣濃度過高,引發爆燃事故。劉先生的雙腿燒傷,李某雙腿、雙臂也被灼傷。
??? 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認定高某的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對高某處以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隨后,劉先生將高某和李某起訴,索賠損失6萬余元。庭審時,高某經合法傳喚后仍未到庭應訴。李某則稱他也是受害者,故不同意賠償。
??? 法院審理認為,高某違法經營液化氣站,未能保證經營安全應當承當主要責任;李某打火試灶時未考慮周圍環境的安全性,是引發爆燃事故的誘因之一,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