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玉林:液化氣摻混二甲醚已成行業“潛規則”
近日,有群眾舉報,廣西玉林城區某液化氣站的液化石油氣燃燒時間短,有冒黑煙情況。市質監局執法人員隨即對被舉報氣站進行檢查,經檢查,該氣站二甲醚質量分數達16.7,超過了民用液化石油氣使用標準。之后,市質監局執法人員對全市9家液化氣站進行檢查,共抽查了9個樣品。目前,樣品還在送檢當中。
充入二甲醚已成行業“潛規則”
玉林城區李女士向記者反映,她充裝的液化氣比平時用的時間短,且在燃燒時有紅色火苗,并伴有“突、突”聲音,李女士懷疑液化氣有問題,于是找來給她充裝液化氣的送氣工,送氣工倒也爽快,告訴李女士說,他也知道這液化氣有問題,但不是他充入的,他只負責送氣,氣是液化氣站充好了的。李女士憤而投訴到氣站,氣站方面的解釋是,他們是嚴格進貨渠道的,如果是充入了二甲醚,也是出廠時就有,他們也沒有辦法。
記者從相關人員了解到,目前液化氣中充入二甲醚已經成為了業內的“潛規則”。由于二甲醚本身也是一種燃料,在液化氣價格節節攀高的情況下,充入二甲醚要比不充更劃算。按照市場價,二甲醚比液化氣每噸便宜2000元左右,現在這種辦法已經成為行業內半公開的秘密。
液化氣充入二甲醚有危險
玉林市質監局執法人員告訴記者,二甲醚是一種化工原料,可以用于推進劑、發破劑、溶劑,二甲醚對液化氣罐的配件有腐蝕性,嚴重會造成爆炸。加了二甲醚以后,對原有密封材料傷害是比較大的,濃度越高,現有的密封圈失效的時間越短,泄漏的危險性加大。因此,國家質檢總局于2008年3月下發了關于氣瓶充裝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規定,不準在民用液化氣罐里充裝二甲醚。
李女士也告訴記者,她遇到的情況與質監局的說法相似,她說她家的液化氣罐近來頻繁更換密封圈,只要聞到液化氣味,就關上氣瓶,更換密封圈。然而這樣頻繁更換密封圈也無濟于事,密封圈似乎更不經用了,這可能也是出在液化氣充入二甲醚有關。
有些人可能鉆了法律的漏洞
對于液化氣中充入二甲醚,國家已經明文禁止,但是為什么有人卻有禁無止呢?記者從玉林市質監局相關人員了解到,可能是有些人鉆了法律的漏洞。目前,質監部門在執法中能夠用來對付充裝二甲醚辦法的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該法在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也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告訴記者,雖然法律規定了對充裝氣站的處罰,但在實際操作中,執法會有很多困難,實際處罰最高也不過幾萬元,幾萬元處罰對經營者來說算不了什么錢,一些人甚至認為處罰是正常的,隨便怎么處罰都行。相比國外,處罰起來力度就大得多,他們在處罰時,往往會讓經營者傾家蕩產,還會有牢獄之苦,讓經營者沒有了鉆空子的想法。
充入二甲醚已成行業“潛規則”
玉林城區李女士向記者反映,她充裝的液化氣比平時用的時間短,且在燃燒時有紅色火苗,并伴有“突、突”聲音,李女士懷疑液化氣有問題,于是找來給她充裝液化氣的送氣工,送氣工倒也爽快,告訴李女士說,他也知道這液化氣有問題,但不是他充入的,他只負責送氣,氣是液化氣站充好了的。李女士憤而投訴到氣站,氣站方面的解釋是,他們是嚴格進貨渠道的,如果是充入了二甲醚,也是出廠時就有,他們也沒有辦法。
記者從相關人員了解到,目前液化氣中充入二甲醚已經成為了業內的“潛規則”。由于二甲醚本身也是一種燃料,在液化氣價格節節攀高的情況下,充入二甲醚要比不充更劃算。按照市場價,二甲醚比液化氣每噸便宜2000元左右,現在這種辦法已經成為行業內半公開的秘密。
液化氣充入二甲醚有危險
玉林市質監局執法人員告訴記者,二甲醚是一種化工原料,可以用于推進劑、發破劑、溶劑,二甲醚對液化氣罐的配件有腐蝕性,嚴重會造成爆炸。加了二甲醚以后,對原有密封材料傷害是比較大的,濃度越高,現有的密封圈失效的時間越短,泄漏的危險性加大。因此,國家質檢總局于2008年3月下發了關于氣瓶充裝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規定,不準在民用液化氣罐里充裝二甲醚。
李女士也告訴記者,她遇到的情況與質監局的說法相似,她說她家的液化氣罐近來頻繁更換密封圈,只要聞到液化氣味,就關上氣瓶,更換密封圈。然而這樣頻繁更換密封圈也無濟于事,密封圈似乎更不經用了,這可能也是出在液化氣充入二甲醚有關。
有些人可能鉆了法律的漏洞
對于液化氣中充入二甲醚,國家已經明文禁止,但是為什么有人卻有禁無止呢?記者從玉林市質監局相關人員了解到,可能是有些人鉆了法律的漏洞。目前,質監部門在執法中能夠用來對付充裝二甲醚辦法的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該法在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也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告訴記者,雖然法律規定了對充裝氣站的處罰,但在實際操作中,執法會有很多困難,實際處罰最高也不過幾萬元,幾萬元處罰對經營者來說算不了什么錢,一些人甚至認為處罰是正常的,隨便怎么處罰都行。相比國外,處罰起來力度就大得多,他們在處罰時,往往會讓經營者傾家蕩產,還會有牢獄之苦,讓經營者沒有了鉆空子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