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變形桿菌引起的食物中毒案
1999年8月2日上午8時30分,市衛生監督機構接到舉報,稱在淡水餐廳發生食物中毒。市防疫站接到報案后立即組織食品衛生監督員和檢驗技術人員趕赴該餐廳和中毒者治療的醫院進行調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經查實,1999年8月1日中午11時,賈艷在淡水佳味餐廳舉行喬遷喜宴,79人在該餐廳就餐。當晚11時左右有部分就餐者出現腹痛、腹瀉、惡心、嘔吐、發熱等癥狀,截至8月5日共到醫院診治29人。調查住院患者19名,其中嘔吐17人,腹瀉19人,發燒5人,發病時間分布為1日14人,2日5人。至8月5日住院患者全部出院。
衛生監督員于8月2日立即到該餐廳進行現場調查和監督檢查,詳細了解了喜宴食品的采購、生產加工、保存,喜宴的剩余食品、工作人員是否體檢等情況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和詢問筆錄。檢查中發現該餐廳有5名服務員沒有健康證,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名稱與營業招牌名稱不符(招牌名稱是淡水佳味餐廳,衛生許可證上單位名稱是遼寧省淡水漁業技術培訓中心食堂)。被詢問人解釋說,淡水佳味餐廳與遼寧省淡水漁業技術培訓中心食堂是一家,對外是淡水佳味餐廳,對內是遼寧省淡水漁業技術培訓中心。由于餐后該餐廳進行了清理,沒有喜宴的剩余食品存在,各種刀具、菜板、容器、餐具已洗刷消毒,采樣已無意義。
患者的潛伏期在9至21小時之間。在調查的19名患者中73.6%潛伏期為10至13小時之間。所有患者臨床癥狀相似,普遍有惡心、嘔吐、腹痛、腹瀉數次,日、水樣便。
衛生監督員和檢驗技術人員采集到患者帶回家混在一起的剩菜,采集患者血樣6份,糞便8份。將上述樣品進行細菌學檢驗,在剩菜蟹爪和黃瓜,花生米混萊及8位患者糞便中檢出了變形桿菌。
本次食物中毒根據流行病學調查、臨床表現和檢驗結果確定是普通變形桿菌食物中毒。調查的專業技術人員經分析一致認為本次食物中毒為該餐廳領導疏于食品衛生管理、不注意加工過程衛生造成食品污染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九條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給予該餐廳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400元,罰款7200元。當事人未提出聽政申請。
本案是一起普通變形桿菌污染食物中毒案件。其證據確鑿:一是流行病學調查確認發病與進食食物有明顯關系,進食者發病未進食者不發病;二是從發病過程和臨床癥狀分析符合食物中毒的發病特征;三是從所采集的樣品中檢出了變形桿菌。從本案調查處理過程中可以看出,衛生監督員取證迅速、取證在范圍廣,接到食物中毒報告后立即趕赴現場和患者住院治療的醫院調查,圍繞與食物中毒關系密切的食品、工具等進行多方取證。
本案的處理適用法律得當,處罰程序嚴格,既沒收了違法所得又罰了款,起到了較強的震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