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起重機不停機維修觸電死亡事故
一、事故過程簡述
1992年某月某日,某縣物資中轉站機修班長S某帶領機修工C某、F某二人準備為碼頭8t電動輪胎起重機鋪設新的電纜線時,S一人進入正在運行作業的八噸電動輪胎起重機底部實施電纜線捆扎整理工作。由于S未對作業現場進行事前檢查,不知道該起重機底部機架在起重機運行時產生漏電,卻盲目進行危險區域,當將其準備把捆扎整理好的電纜線用鐵絲吊在起重機底部機架上時,即遭觸電。當時與其一起工作的另一名機修工F某將S從機架下面拉出,現場有關人員對沈進行了人工呼吸,并急送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S某事前未對機架進行驗電測試檢查,未發現起重機底部機架在起重機運行時產生漏電,盲目進行危險區域;同時,亦未按安全規定穿戴和配備好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該起重機沒有按安全要求安狀有效的漏電保護器,其用電未有接地接零保護,導致受害者觸電時,得不到有效保護。
三、事故應汲取的教訓
這是一起不停機維修電動輪胎式起重機,起重機漏電致維修人員觸電死亡事故。從事故中應汲取以下教訓:
該起重機為室外工作的移動用電設備,電氣設備因絕緣損壞發生漏電的機會較多,為此,該種起重機必須安裝有效的漏電保護器,同時還應采取接零保護,這樣設備發生漏電時能夠切斷故障電源,避免觸電事故的發生。作為機修班長,受害者S某應該清楚該起重機可能存在漏電現象,若在作業前對機架進行驗電測試或按規定穿戴和配備好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該觸電事故就不會發生。事故的發生也從另一個側面說明:起重機械操作、安裝、維修、檢驗“四個隊伍”人員都必須加強培訓和管理,尤其是安全知識和技能。
四、反事故措施與預防
(1)起重機使用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安全規定,為所使用的電力驅動的起重機安裝總斷路等短路保護裝置,控制起重機機構運動的所有電氣按制器,必須設有零位和接地保護。
(2)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根據所用起重機械的種類、復雜程度以及使用的具體情況,建立必要的檢修制度,制度的建立必須依據國家、部門相關法令、法規,力求完善、合理。檢修人員必須是有經驗的專業人員,懂必須經正規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網,熟悉起重機械操作規程和各機構的構造、技術性能、電氣系統等專業知識,具備一定的維修技能,并接受安全知識培訓,具有較強的責任感和安全意識。
(3)凡是涉及用外接電源作為動力的起重機械,在檢修時,檢修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穿戴和配備好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并對相應部位進行驗電測試后,證明不漏電后,方可進行檢修工作;對于外部裸露電線或電氣元件,必須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破損馬上采取絕緣措施或立即更換。
五、違反何種標準、規定、規程及其條款
本事故是由于違反如下條款而造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 6067—85)之
5.2.2 使用單位應根據所用起重機械的種類、復雜程度以及使用的具體情況,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術要求細則、操作規程細則、綁掛指揮規程、檢修制度、培訓制度、設備檔案制度等。
5.3.2.4 維修時,應符合下述要求:c. 切斷主電源、加鎖或懸掛標志牌。
3.2.3 起重機上宜設總斷路器,短路時應有分段該電路的功能。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行業標準——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安全規程》(JB8716—1998)之
8.5控制起重機機構運動的所有電氣控制器,均應有零位和接地保護。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DL 5009.1—2002)之
10.2.1總則:(13)電動起重機的補充規定;(3)電氣裝置在接通電源后不得進行檢修和保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