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路工區岳××、劉××誤登帶電線路觸電摔傷事故
一、事故經過:
86年8月5日線路工區檢修一班到35kV峽曹線進行停電清掃工作,副班長工作負責人曹××帶領全班九人先到峽窩變電站與調度聯系停電許可手續。允許工作后,宣讀了工作票,具體分工是,兩人在峽曹線1#~8#桿停電清掃,首先在1#桿進行了驗電和裝設接地線,并給兩人發了牌(牌上寫有工作線路名稱、桿號等,作用是登桿前核對避免登錯桿)。然后曹××帶領其余七人開車繞道而行到峽廣線20#桿(峽廣線是用戶35kV線路)的運行線路附近,曹××看了峽廣線,20#、19#、18#桿編號,沒有進行核對、檢查,就認為峽廣線是工作線路峽曹線,就分工發牌開始了工作。曹××安排劉××在18#桿驗電后才能工作,但劉未執行驗電就上桿了,岳××登上25#桿未經監護進行驗電,未發現帶電就動手清擦瓷瓶,結果觸電從10米高處摔下,曹××聞聲跑到跟前進行搶救,并讓農民通知沿線人員“不讓上桿,線路有電”。這時才發現劉××從18#桿上觸電摔下,其他劉××、王××、李××三人都登上了桿,但未動手清掃,因聽到有人呼喊觸電才下桿停止工作。還有張××、呂××二人,坐車到29#桿處發現線路名稱與發牌不符,仍要登桿,幸被司機張××同志糾正制止避免了事故擴大。
二、事故發生原因:
1、工作負責人曹××對線路設備不熟悉,領錯了位置,也沒有認真核對線路名稱。誤認為峽廣線就是峽曹線即分工進行清掃工作,同時工作班其他人員也同樣不核對線路名稱只看桿號盲目上桿工作,個別人發生了懷疑,也未提出意見。
2、工作負責人曹××和岳××在25#桿驗電未進行監護,未發現有電,也沒有貫徹執行安規第59條“在工作地段兩端掛地線”的規定。
3、峽曹線是110kV設備,實為35kV運行,而相鄰峽廣線是35kV架設35kV運行,給現場人員造成錯覺,錯誤地認為峽廣線成了當然的35kV峽曹線了。
4、工區黑板上所畫的停電線路和鄰近帶電線路示意圖也未反映出峽廣線來。
5、對84年4月25日線路工區張××誤登帶電線路觸電致殘的事故教訓所采取的八條安全措施沒有認真貫徹執行,尤其對行之有效的“停電發牌”制,流于形式,個人的測電器不帶到現場,不能發揮其作用。
三、事故對策:
1、嚴格執行安規第59條規定必須在工作地段兩端驗電裝好接地線后方可開始工作。
2、嚴格執行監護制度停電清掃工作也必須設監護人,監護范圍以看得見聽得到為限,否則實行1對1的監護。
3、認真執行對牌上桿制,工作監護人必須核對停電線路名稱,上桿前工作人必須念桿號、線路名稱,工作監護人核對正確無誤方可允許登桿工作。
4、工作前工作人在監護人的監護下認真驗電確認無電后方可工作。
5、線路工區每次停電作業前,應畫出停電線路與附近平行、交叉帶電線路示意圖,并由檢修負責人交待工作線路特點和注意事項。
6、工作人員到現場工作要攜帶測電器。
7、現場工作前,工作負責人要向全體工作成員宣讀工作票,并交待停電線路附近帶電線路及注意事項,并明確分工。宣讀工作票時全體人員要思想集中,宣讀后要進行個別題問加深記憶。
8、線路桿號、名稱有錯誤遺漏的要在10月底前補齊,今后如因此發生誤認設備者要追究有關運行人員的責任。
9、局、工區領導及職能科室要對上述各條經常檢查監督發現執行不力和違反者由工區酌情扣獎,情節嚴重者,可報局給予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