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鋼集團攀成鋼公司“7.1”觸電事故
事故詳細經過:
2008年7月1日下午3時左右,成都攀成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電修車間安裝調試組電工符明俊(男、23歲、工齡1年)在105燒結高壓室檢修清灰過程中觸動高壓(6KV)柜帶電觸頭的活動防護擋板,被電弧光擊傷右手受傷,造成右手腕截肢。
事故損失工作日總數:105個工作日
事故經濟損失:20000元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 電修車間安裝調試組電工符明俊在將手車退出時,其右手探入操作空間清灰的過程中操作不當,不慎觸動高壓柜帶電觸頭的活動防護擋板,導致其右手被擋板內6KV高壓電弧灼傷。
2. 電修車間安裝調試組電工符明俊在這次高壓配電室檢修中,未嚴格執行工作許可、檢修施工方案、停電、驗電、裝接地線等操作規程,違規操作導致事故的發生。
(二)間接原因
1. 攀成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夠,負責清灰人員、監護人員安全意識淡薄,違反操作規程帶電作業,又未采用安全的作業方法。
2. 電修車間在工作安排上,應針對重點危險點(源)安排經驗豐富、技術過硬的職工從事此項工作,事故當事人符明俊作為年輕技術人員,經驗不足,安全意識不夠強。
3. 班組對執行傷害預知預警(KYT)卡片力度不夠。現場雖在巡視、檢查,但針對作業危險點(源)的重視不夠,提醒監控不力。
4. 煉鐵廠設備檢修現場安全監管不到位。
事故預防措施:
1. 組織職工認真學習,從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訓,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電氣安全工作規程。
2. 公司各單位認真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對特種人員依法進行培訓,并持證上崗。結合不同的崗位積極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杜絕職工違章、違規現象發生。
3. 公司各單位認真落實各級安全管理職責,嚴格執行公司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提高職工對作業現場危險因素的辯識。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管和日常檢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和違章作業及時整改和制止,進一步規范職工的安全行為,對危險作業必須進行有效的安全防護和監護。
4. 加強生產作業現場反“三違”力度,規范職工個人安全行為,強化安全“互保制”和“確認制”的落實,提高職工安全防護意識,真正做到“三不傷害”,落實好施工項目的傷害預知預警(KYT)工作,對同類檢修項目采取防范措施,保障公司安全生產。
事故責任分析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一)事故責任分析
1. 攀成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電修車間安裝調試組電工符明俊在將手車退出時,其右手探入操作空間清灰的過程中操作不當,不慎觸動高壓柜帶電觸頭的活動防護擋板,導致其右手被擋板內6KV高壓電弧灼傷,對本次事故負主要責任。
2. 攀成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電修車間安裝班班長葛洪勛,在工作安排上,沒有針對重點危險點(源)區域,安排經驗豐富、技術過硬的職工從事此項工作,造成此次事故的發生,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的責任。
3. 攀成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電修車間,車間主任(書記)曾禮宏、電修車間副主任劉濤,全面負責車間的安全生產。但在日常工作中,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對嚴格執行安全規章制度督促、指導、檢查不力,對本次事故負有管理責任。
4. 攀成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相關領導對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檢查、監督不力,對本次事故負領導責任。
5. 煉鐵廠對設備檢修現場安全監管不到位,對本次事故負有一定的責任。
(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和攀鋼集團成都鋼鐵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安全綜合管理考核標準》、《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
1. 對攀成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電修車間安裝調試組電工符明俊待崗3個月并罰款1000元;
2. 對攀成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電修車間安裝班班長葛洪勛給予2000元罰款(青白江區安監局已執行);
3. 對攀成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電修車間,車間主任(書記)曾禮宏給予4000元罰款(青白江區安監局已執行);
4. 對攀成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電修車間副主任劉濤給予3000元罰款;
5. 對攀成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科長梅邦洪給予1000元罰款;
6. 對攀成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經理向永榮,攀成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古興明、攀成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副經理張世金、攀成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會主席王守遠分別給予2500元罰款;對攀成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團委書記李航給予1000元罰款;
7. 攀成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當月安全文明生產掛黃牌,并處以20000元罰款(青白江區安監局已執行15000元)。
8. 對煉鐵廠副廠長謝再彬給予500元罰款,對煉鐵廠處以2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