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作業命喪黃泉——一起缺氧窒息事故案例剖析
2008年9月10日15時,某市長山集團有限公司燒結廠發生一起缺氧窒息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10萬元。
一、單位概況
長山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24日,位于某市太平鎮,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主要經營范圍是鋼鐵及金屬磨料的生產和銷售。集團公司下設6個分廠,總資產7.28億元,職工1465人。2008年9月初,集團公司準備維修抽風機管道耐磨襯,9月7日與外來施工單位行泰工貿有限公司簽訂了維修承包合同。該施工單位注冊資本60萬元,經營范圍為機械、鉚焊加工、耐磨材料、抗蝕陶瓷片、耐火材料防腐材料銷售等。維修工程于9月8日開始,次日上午完工。
二、事故經過
2008年9月10日10時30分左右,行泰工貿有限公司兩員工到長山集團測量抽風機管道維修工程量,結算工程款。11時左右,兩人與財務人員曹某等5人到燒結廠抽風機管道內測量工程量。至15時左右,燒結廠巡檢人員發現抽風機管道檢查口開著,里邊躺著人,就立即通知廠值班人員將管道中的5人抬出,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
事故調查認為,該起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直接原因是驗收工作量的人員違反《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進入現場前未按照通風、檢測、監護的規定,違章進入缺氧危險作業場所。間接原因是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應急救援措施不當等。
四、事故評析
這起事故教訓十分深刻:
一是驗收人員違章作業。《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第5條規定:“當從事具有缺氧危險的所有作業時,按照先檢測后作業的原則,在作業開始前,必須準確測定作業環境空氣中的氧氣濃度,并記錄下列各項:a. 測定日期;b. 測定時間;c. 測定地點;d. 測定方法和儀器;e. 測定時的現場條件;f. 測定次數;g. 測定結果。h.測定人員和記錄人員在準確測定含氧量前,嚴禁進入該作業場所”。但驗收人員進入現場前未進行通風、檢測、監護,違章進入缺氧危險作業場所,導致事故發生。
二是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的通知》魯政辦發〔2007〕54號第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獎懲等事項”。但長山集團有限公司沒有全面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更沒有層層落實到各個環節,致使驗收人員違章作業失去監督。
三是政府安全生產監管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太平鎮政府作為企業屬地管理的監管責任主體,沒有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雖然成立了安監站對轄區內企業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也與企業簽訂了安全生產責任書,但對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法律法規、制度落實不力等情況監督不力,督促落實缺乏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