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城街道“2?18”一般觸電事故調查報告
2017年2月18日14時50分左右,位于東城街道主山社區渦嶺中央路西四巷1號的東莞市東城豐潤百貨店(美宜佳加盟店)發生一起觸電事故致1人死亡。為查清事故原因,舉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訓,嚴肅追究事故責任,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2017年2月20日,市政府批準成立了由東城街道辦事處黨委委員張建良任組長,安監分局局長任副組長,安監分局、紀檢監察室、東城派出所、城區供電分局、城市綜合管理分局、街道總工會、主山社區等單位組成東城街道“2?18”一般觸電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邀請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并委托相關專業機構對現場設備、作業環境等進行檢測鑒定,查找事故原因。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物證鑒定、模擬實驗等,基本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有關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 基本情況
(一)事故項目概況
事故項目是位于東莞市東城街道主山社區渦嶺中央路西四巷1號的東莞市東城豐潤百貨店(美宜佳加盟店)的裝修拆除工程,主要包括天花板、地板和墻壁附著物等的拆除。
(二)事故相關單位及人員情況
東莞市東城豐潤百貨店(美宜佳加盟店),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注冊號:XXXXXXXXXXXXXX,類型:個體戶,經營者:楊巧玲,經營場所:東莞市東城區主山渦嶺中央路西四巷1號,組成形式:個人經營,注冊日期:2008年3月6日,經營范圍:零售:預包裝食品,卷煙,雪茄煙,日用品。(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王松濤,男,漢族,36歲,廣東省東莞市人,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東莞市東城豐潤百貨店(美宜佳加盟店)的實際經營負責人。
夏朋輝,男,漢族,47歲,湖南省安化縣人,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本次事故的死者,從事承接舊裝修拆除工程。
張吉賢,男,漢族,39歲,湖南省安化縣人,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從事承接舊裝修拆除工程。
吳菊瑞,男,漢族,44歲,江西省吉安市人,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東莞美宜佳門店裝修負責人。
(三)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東莞市東城街道主山社區渦嶺中央路西四巷1號的東莞市東城豐潤百貨店(美宜佳加盟店),面積42平方米。經勘查,該店鋪正在進行裝修施工,天花板已全部拆除,戶內用電線路大部分已拆除,地面有裝修材料、電鎬、延長線插座等,該店鋪東側儲物間的門邊擺放一腳手架,測得腳手架高約1.9米,儲物間墻邊電線槽上面的電線離地高約2.4米,儲物間的門框和門頂上有鞋印,搭在門上方金屬飾板上的電線凌亂,全部通過儲物間墻邊的電線槽引接到配電箱內。勘查發現儲物間墻邊電線槽上面的電線只有5根未剪斷,其余的電線均已被剪斷,測得被剪斷的電線均不帶危險電壓。勘查發現5根未剪斷的電線分別為3根藍色電線、1根黑色電線和1根黃/綠雙色專用接地線,其中一根藍色電線的絕緣層有剪壓破口并露出內部金屬導體,測得該破口距離金屬飾板的距離約0.5米。測得該藍色電線破口露出的金屬導體帶AC 220V危險電壓,對儲物間上部的金屬飾板電壓為AC 224.2V。勘查發現,在剪線部位的下方紙箱內發現1把膠鉗,測得膠鉗總長220mm,金屬裸露部位長80mm,在該膠鉗的鉗口上仍留有少量藍色塑料物。經勘查,現場未發現有安全帽、絕緣手套、干燥的絕緣物等個人安全勞動防護用品。
(四)事故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1、人員傷亡情況
東城街道“2?18”一般觸電事故造成1人死亡傷,傷亡人員情況如下:夏朋輝,男,漢族,47歲,湖南省安化縣人,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
2、直接經濟損失
據初步估算,該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人民幣60萬元。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救援、善后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7年2月17日16時許東莞市東城豐潤百貨店(美宜佳加盟店)的實際經營負責人王松濤通過東莞美宜佳門店裝修的負責人吳菊瑞了解到有個叫張吉賢的師傅承接舊裝修拆除工程,吳菊瑞并將張吉賢的電話號碼告訴了王松濤。王松濤打電話找到了張吉賢,張吉賢叫上夏朋輝一起承接了東莞市東城豐潤百貨店的舊裝修拆除工程。王松濤與張吉賢、夏朋輝約定該工程以拆除廣告牌每平方米10元,天花板每平方米10元,地板每平方米30元計算工程款,并約定拆除電線也由張吉賢和夏朋輝兩人負責,電線的拆除不計算工錢,拆除的電線由張吉賢和夏朋輝回收,工程款待工程完工后現金支付,夏朋輝、張吉賢兩人平分工程款。2017年2月18日7時許,夏朋輝、張吉賢進入現場開始施工,2017年2月18日14時40分許,夏朋輝站在腳手架上剪除儲物間墻邊電線槽上方的電線時突然從腳手架上跌落地面。
(二)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立即關閉電源總開關,對夏朋輝進行搶救,并撥打了110和120。120救護車趕到現場將夏朋輝送到東華醫院進行搶救,經搶救于15時47分宣布搶救無效死亡。東城派出所、東城安監分局接報后,迅速安排執法人員趕到現場了解情況,并控制了事故現場,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為后續事故調查現場勘查奠定基礎。
(三)事故善后處理
事故發生后,王松濤支付了夏朋輝的搶救等費用,并由東城街道主山社區協助下與死者夏朋輝的家屬商討相關善后處理工作和做好與家屬的賠償協商。目前,雙方尚未談妥賠償問題,但雙方已達成共識,由王松濤先賠償20萬元人民幣,家屬到法院進行民事訴訟,由法院判決。雙方簽訂協議在沒判決前家屬不采取任何偏激行為,不影響王松濤的正常裝修和生產經營及生活起居。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四不放過”原則,為進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質和類型,事故調查組進行了大量的調查詢問取證工作,對事故現場進行詳細反復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死者夏朋輝在未采取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情況下跨站在門框上進行帶電剪切電線作業,當膠鉗剪切到帶危險電壓的藍色電線金屬導體時,一只手碰觸到膠鉗的金屬裸露部位,另一只手碰觸到儲物間上部的金屬飾板,電流經膠鉗,與人體及金屬飾板形成回路,涉事用電線路未采用漏電開關分級保護,導致電擊事故的發生。
(二)事故間接原因
夏朋輝未取得電工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未經專門的培訓并考核合格,在不具備電工作業資格的情況下擅自承接電工作業工程,并且其安全意識淡薄,未對作業現場進行隱患排查,在帶電作業的情況下,未采取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是造成該起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東城街道“2·18”一般觸電事故是一起由于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冒險作業、未采取有效的勞動保護措施而引發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規定,建議對東城街道“2·18”一般觸電事故有關責任人及責任單位作出如下處理:
(一)事故責任認定
夏朋輝,裝修拆除工程人員,本次事故的死者。作為長期從事裝修拆除的從業人員,未接受過專門的教育培訓,未取得電工作業的資質,擅自承接電工作業工程,安全意識淡薄,未對作業環境危害因素進行評估,從事電工作業時也不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對事故負有責任。
(二)對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夏朋輝,本次事故的死者,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2、在該起事故中,夏朋輝承接東莞市東城豐潤百貨店的舊裝修拆除項目,承擔該工程的安全施工責任。電工作業有一定的特殊要求,東莞市東城豐潤百貨店的實際經營負責人王松濤著重于電工作業的工作結果,無法認定其行政責任。但是,東莞市東城豐潤百貨店的實際經營負責人王松濤是否具有其他法律責任,如選任責任、其他施工人的安全保護責任等,建議當事各方依據其他法律法規維護各自權益。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施工單位要樹立以人為本的安全生產理念,提高安全意識;加強特種作業技能的安全培訓,杜絕無證進行特種作業。
(二)東莞市東城豐潤百貨店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努力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加強對作業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加強對作業單位施工現場的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加大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投入,完善安全防護措施,保障施工單位人員安全。
(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要舉一反三,加大監督監察力度,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一是加大安全宣傳力度,狠抓事故預防基礎工作,全面提升全社會的安全意識;二是要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確保安全培訓取得實效;三是要加大電工作業監督監察力度,以鐵的手腕排查整治安全隱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