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架吊籃切下工人頭顱
事故經過及概況
某市公安局綜合辦公樓,由某公司第二工程處承建。該企業為一級資質,工程建筑面積14600m2,結構類型為框架8層,開程開竣工時間,1998.10.16至1999.8.18。
某年4月3日下午,朱某(男、49歲)在該工地三樓工作面協助瓦工砌隔墻。下午5時前幾分鐘,朱某到高速井架下料臺口,左手扶住井架,頭伸在井架內,向在地面攪拌砂漿的工人喊,還要兩車砂漿。此時,井架吊籃正從八樓快速往下降落,將朱某的頭顱切下,造成朱某當場死亡。直接經濟損失9萬元,間接經濟損失約4萬元。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發生后,經現場勘查,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現場施工人員朱某,思想麻痹,缺少應有的安全基本知識。當井架吊籃上升后,仍然將頭伸進井架內,嚴重違反了操作規程,致使快速下降的井架吊籃將朱的頭顱切下,當場死亡。另外,該工程項目部對現場安全管理存有疏漏,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真正落實,對職工的安全教育不夠,針對性不強,職工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識不足;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整改不及時;機操工無證上崗;使用的卷揚機為齊齊哈爾產3噸卷揚機,井架雖經驗收合格,但井架用密目網封閉后,造成了機操人員視線不清,同時又無專人指揮;井架下料臺口無防護措施等等,這些都是造成這起事故的間接原因。
事故教訓
該事故的發生,主要是現場防護不到位,料臺口無安全門,上下聯絡無必備的措施。現場施工人員思想麻痹,缺少安全知識,違章作業所致,同時反映了該項目管理上存在疏漏。
防范措施
1.要加強料臺口的防護,及安全門的設置;
2.要配備聯絡信號及專人指揮;
3.要加強對工人安全意識和安全專業知識教育,杜絕無證上崗現象;
4.項目部要切實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重點部位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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