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機吊臂拉繩斷脫事故
事故經過及概況
某年5月31日下午3時20分,某市建筑機械廠內發生一起機械傷人事故,死亡一人。死者,李某,男,47歲,建機廠裝卸工,泰東鄉老東河村人。5月31日,李與王某、欒某、楊某(后二人為電焊工)在廠內用自制小型塔機吊裝塔吊部件。下午3時20分左右,李穩住正在起吊的一節起重臂架(重約300kg)往卡車上裝卸時,小塔機拉臂鋼絲繩(φ11)突然扯斷,同時崩斷兩根同樣型號的保險絲繩,致使已吊起的起重臂架墜落地面且向北側傾翻,將李某砸倒,臂架橫壓在李的頭部及胸部,小塔機起重臂緊跟下墜砸在已墜落的起重臂架上,在場人員立即采取措施,將李送往醫院搶救,至下午6時,經搶救無效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2萬元,間接經濟損失4萬元。
???????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發生后,經事故調查組現場勘查,造成這起事故的原因是:小塔機起重臂升降過程中,由于拉臂滑輪組無防鋼絲繩滑脫裝置,鋼絲繩從滑輪槽中滑脫,卡死在滑輪與擋板之間,致使拉臂四走鋼絲繩僅有單根鋼絲繩偏心受拉,被強行扯斷,兩根保險鋼絲繩直徑較小(僅φ11)且拉點位置部署不當(應設置在端部),未起保險作用,在吊臂沖擊力下,同時被崩斷,造成起重臂墜落,導致了這起事故的發生。另外該小塔機本身也存在著諸多不安全因素:小塔機拉臂卷揚機滾筒上的鋼絲繩末端被纏繞在滾筒內,使得拉臂鋼絲繩局部超強、受壓、受擠、變形、扁股、露芯、斷絲,且鋼絲繩銹蝕嚴重,未進行更換;該機為自制產品,無生產許可證,無生產合格證,無任何技術資料,1987年已投入使用,無專人管理,缺少保養,小塔機鋼結構銹蝕嚴重,年久失修,已超過報廢年限,仍在帶病運轉,給事故的發生埋下了嚴重隱患。
??????? 事故教訓
這起事故是由于該企業對安全生產工作疏于管理及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冒險蠻干造成的一起事故。應通過此次事故吸取的教訓:一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并且要真正落實到位,各類使用設備需定人、定崗,杜絕無證上崗現象。二是要狠剎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冒險蠻干等現象。三是對自制設備必須堅持通過一定程序組織鑒定、驗收,對一些淘汰、失修的設備需采取措施強制報廢。四是要加強設備管理工作,對在用設備必須按照設備管理要求勤檢查、勤保養,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把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