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用吊鉗安全未確認 鋼梁墜落砸死電焊工
事故經過:
2006年7月21日,安陽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安公司金屬結構分公司鉚工二班班長郭XX安排本班組人員分白班和中班加工焊接鋼梁(長18米、高1.55米、實重8.7噸),中班17:00時接班后由趙XX帶班和另三名焊工焊接,至22時50分,為方便焊接和加快進度,趙XX和工友康XX用一對“豎吊鋼板起重鉗”(額定載荷3噸/只)將鋼梁翻轉90度至立放位置,因放置不平穩,趙、康兩人將吊鉗移至鋼梁上翼板兩側,準備將鋼梁吊起向北平移,此時趙世國站在鋼梁東端指揮起吊,因吊點位置偏東,起鉤后鋼梁東端先離地,至600-700mm高時,東側吊鉗突然飛離鋼梁,鋼梁墜落并向東移動,幾乎同時西側吊鉗撕裂脫離,鋼梁墜地,趙XX被鋼梁東端砸傷雙大腿及骨盆。現場工友將鋼梁東頭吊起救出趙XX (男,29歲電焊工,本工種工齡8年),23時10分送至送至安鋼職工總醫院,經搶救無效于7月22日2時50分死亡。
事故類型:起重傷害
經濟損失:100000元
事故原因分析
通過現場勘查、分析,發生此次事故原因為:
1、趙XX使用“豎吊鋼板起重鉗”用于橫吊鋼梁翼板,吊鉗吊點不在鋼梁的重心位置,且吊鋪超負荷使用,造成吊鋪損壞、鋼梁墜落,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2、趙XX指揮起吊鋼梁過程中,用手扶鋼梁一端,站位不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重要原因。
3、金屬結構分公司及其鉚工二班對職工使用吊鉗未嚴格管理,存在習慣性違章,是造成事故的管理原因。
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1、針對此次事故召開全體職工大會,對事故原因認真分析,并組織全員認真學習和落實安全操作規程。
2、深人開展查隱患活動,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搞好定置管理,整改各類隱患。
3、嚴格設備、工器具的規范使用和管理,加大現場監督檢查力度,杜絕習慣性違章。
事故責任分析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1、死者趙XX選用吊鉗未進行安全確認,且站位不當,對此次事故負直接責任,但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
2、建安公司金結構分公司鉚工二班班長郭XX是本班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職工習慣性違章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給予降級處分。
3、建安公司金結構主管副經理于XX對職工習慣性違章負有管理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4、建安公司金結構分公司經理陳XX是分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職工安全教育和現場定置管理負有主要管理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5、建安公司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經理王XX對職工安全教育和安全規程的落實負有主管領導責任,給予警告處分。
6、建安公司經理宋XX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在責任制的落實和職工安全教育、現場定置管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警告處分。
7、其他責任人員按建安公司2006年安全生產獎懲辦法的有關規定由建安公司處理,并報集團公司安環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