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楓葉新都市工地塔吊傾覆事故
1.事故概況
2002年11月18日13:35,在高新區楓葉新都市B區5號樓工程施工時,塔吊在頂升作業過程中,因指揮人員違章指揮操作變幅小車,操作人員在指揮人員的指揮下,違章操作變幅小車,調整吊臂平衡,使塔吊平衡失穩,導致塔吊吊臂、操作平臺整體傾翻,從55m高處墜落,在塔上2名操作人員隨塔吊吊臂一起墜落,當場死亡。在地面作業的2名工人也被墜落的塔臂當場砸死。塔吊司機在塔臂傾覆瞬間從駕駛室跳至塔身扶墻處,手臂折斷。直接經濟損失80余萬元。
2.事故分析
經調查事故原因如下:
1)塔吊在頂升過程中,指揮人員違章指揮操作變幅小車,操作人員在指揮人員的指揮下操作變幅小車,調整吊臂平衡,引起塔吊平衡失穩,導致吊臂傾覆。違章作業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2)塔吊司機(塔吊頂升的指揮人員)1999年底私自改動電路,取消了原塔吊的液壓頂升時和操作室的變幅操作系統的自鎖裝置,埋下了重大事故隱患。致使在違章操作時自鎖系統不起作用,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3)塔吊的所有人,將塔吊交給雇傭司機管理操作,疏于安全教育和監督檢查,未及時發現和制止司機改動塔吊的安全裝置,造成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4)塔吊使用單位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設備存在的安全隱患以及檢測單位、監理單位的工作不到位也是事故發生的原因。
★編者簡評
此次事故原因簡單,塔吊司機擅自改動設備安全裝置,在施工作業中又違章指揮,導致重大傷亡事故。在特種設備安全領域里,因操作人員素質低下或違章操作導致設備事故是使用環節中的主要問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明確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作業知識。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的持證率是反映作業人員素質的一個方面,不是作業人員素質的全面。所以,在作業人員的培訓與考核中,真正作到應知應會。無須諱言,在作業人員的培訓與考核中確存在一些不盡人意之處。一些特種設備,特別是電梯的操作人員,取證與取證前無明顯提高。我們的培訓與考核應在提高素質上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