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新開發區某廠房建設工程“3·20”起重傷害事故
2003年3月20日,在某高新開發區某廠房建設工程,由于用起重機械吊人上下,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傷。
一、事故經過 某高新開發區某廠房工程的1~12線的基礎及混凝土柱、吊車梁、電解槽工程,分別由2個冶金建筑企業施工。上部屋架及支撐系桿由某鋁業公司制作完成,某建筑公司以勞務清包的形式負責為該單位安裝,雙方并于2003年3月16日簽定協議。協議規定安裝用吊車、機具、材料等均由某鋁業公司提供,合同期為8天。
3月20日8時某建筑公司進入施工現場。由于鋁業公司配備的16t吊車未能到位,甲方代表張某口頭委托某建筑公司代租16t吊車。上午10時,某建筑公司施工現場負責人租用個體戶李某16t徐州產吊車進場。下午3時26分該吊車用起重臂付鉤吊自制鐵筐,筐內違章乘坐4名作業人員在15m高的柱頭上進行操作平臺及爬梯的搭設,當完成第二根柱子平臺的搭設后,吊鉤在降落過程中,約距地12m處突然發生小鉤鉤頭脫落,導致自制鐵筐及搭乘人員一同墜落,造成3人死亡,1人重傷。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吊車存在嚴重缺陷,屬于故障車輛。該設備未經檢驗,無“準用證”,其副鉤壓力軸承已經損壞,軸架和滾珠脫落。在此次吊裝作業過程中,由于吊車副鉤半圓卡塊帽脫離半圓塊,造成吊車副鉤脫落,導致違章乘坐自制鐵筐作業的人員傷亡,是此次事故的技術原因。
(二)間接原因
起重機械規程規定,嚴禁用起重機械吊人上下。該施工單位違章用鐵筐載人,由起重機吊運,沒有人進行糾正和制止。當機械發生故障時導致人身傷害事故。
(三)管理原因
某鋁業公司違反建筑市場的管理規定,將工程項目肢解,并分包給多個企業(其中包括超資質范圍施工),說明該單位在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違法行為,造成施工過程混亂,缺少安全生產管理。
該工程中,某建筑公司屬超資質范圍施工,確定的施工方案為違章操作方案,且在現場進行了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竟然使用汽車起重機吊載人員施工作業,嚴重違反操作規程。
汽車起重機車主李某提供的吊車有嚴重缺陷,該設備未經檢驗,無“準用證”,操作人員無上崗證,違章操作。而施工現場總包單位、分包單位和非法轉包的使用單位等多級管理層均未對該設備進行檢查驗收,導致不合格的設備違章載人施工。
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失控,缺少依法進行的監督和檢查,在履行總包職責方面表現出極端的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