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新區楓葉新都市施工工地塔吊傾覆重大事故
(一)事故概況
2002年11月18日13時35分,在西安高新區楓葉新都市B區5號樓工程施工中,塔吊在頂升作業過程中,因指揮人員違章指揮操作變幅小車,操作人員違章操作縱變幅小車調整吊臂平衡,使得塔吊平衡失穩,導致塔吊吊臂、操作平臺整體傾翻,從55m高處墜落,在塔上操作的兩位民工隨塔吊吊臂一同墜落,當場死亡;此時在地面作業的2位工人也被墜落的塔臂當場砸死;塔吊司機在塔臂傾覆瞬間從駕駛室跳至塔身扶墻處,手臂折斷,造成4人死亡、1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80余萬元的重大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1.塔吊在頂升的同時,塔吊操作人員在指揮人員違章指揮下,違章操縱變幅小車調整吊車不當,引起塔吊平衡失穩,導致吊臂傾覆,違章作業是造成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塔吊司機(塔吊頂升時的指揮人員)在1999年底私自改動電路,取消了原塔吊的液壓頂升時和操作室的變幅操作系統自鎖裝置,埋下了重大事故隱患。致使司機違章操作時自鎖系統不起作用,是造成這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3.陳某作為塔吊所有人,將塔吊交給其雇傭司機管理操作,疏于安全教育和監督檢查,未及時發現和制止司機私改線路及無測風儀等問題。造成該設備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在此次施工過程中,允許司機指揮其他不具備專業知識無作業證的人員進行違章頂升作業,是造成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4.陜西平安機電有限責任公司違規出借塔吊拆裝資質證,又未提供有關技術服務對設備未進行認真檢查,對人員未進行管理,也是導致這次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5.陜西華美建設有限公司,在對該塔吊的使用中,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該設備存在的事故隱患,致使該設備一直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也是造成這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廣廈建設集團西安分公司作為現場的施工單位疏于對設備承租單位的安全管理、協調和檢查,特別是委派不懂專業技術和無作業證的人員協助進行塔吊的頂升工作,并在塔吊下進行交叉作業也是造成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6.西安市勞動安全衛生檢測站檢驗人員在2002年4月25日對該塔吊進行檢測時,未能發現頂升電路改動及無測風儀等問題,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7.西安高新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有省建設部門頒發的臨時監理資質證)未能遵守監理合同約定對塔吊作業中違規行為采取制止措施也是事故發生原因之一。
(三)預防同類事故的措施
1.加強法制觀念,嚴禁私自改動起重機械的安全保護裝置。
2.必須對起重機械的安全狀況進行認真檢查,查處事故隱患,保證安全保護裝置的可靠有效。
3.堅決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行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認真培訓,持證上崗。
4.拆裝公司必須取得資質,堅決打擊無證或借證的非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