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遛達、掉進池中損命
2002年1月12日零點班,某廠上料工木某、文某和徐某3人接班后上料作業。2點40分,原料上足,文、徐二人到附近休息室休息。木某一看無事可干,便獨自一人到廠區遛達。約3點鐘表左右,當木某走到距崗位150米處的水池旁時,不慎掉入池內。由于夜間無人發現,木某最終溺水身亡。
出事地點是該廠工業用清水池,池長4米、寬2米、深3米,池蓋原是用幾塊水泥預制板蓋上的。出事的前一天,該廠派人抽掉一塊預制板清理池內雜物,清理后又放進2米深的清水,水面距地表為1米。由于水池在廠區邊緣,很少有人到此,故清完池后沒有及時蓋上預制板。
事故原因:
1、上料工木某上完料后,不是在安全地點休息,而是到遠離本崗位的廠區遛達,違反了本企業關于“工作時間不得擅自串崗,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的規定。
2、該廠清完水池后,領導沒有及時安排人把水池蓋上,池口也沒設圍欄,安全設施不完善,管理失誤。
事后語:抽掉蓋板,清完雜物,放進清水后,再將蓋板蓋上,這是天經地義的事。什么工作都做完了,就是不恢復蓋板,豈不是人為造成一個害人的陷阱。木某工作時間遛達實屬違紀,理應受到懲罰,但不應該是以付出生命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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