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某機磚廠“6.05”溺水死亡事故
案情:
?????? 2006年6月5日16時30分左右,景洪市X機磚廠發(fā)生在勞動過程中,被池塘水溺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萬余元。
??? 事故經過
??? 6月5日16:30時左右,李某、陳某兩人從磚窯出來后到水塘洗澡,推車工李某(死者)中途休息,也就跟了過去。周某(李某表哥)不讓他下水(注:李某不會游泳),李某不聽勸阻,抱著泡沫就下了水。李某抱著泡沫游了一小段距離后,泡沫滑落,李某落水,陳某迅速游過去救李某,反而被李某拉住了腳,陳某被李某拖入水下,大約過了2分鐘才掙脫,浮出水面后迅速游上岸,岸邊的人害怕都不敢下水。過了一會兒,負責人羅某過來,和嚴某下去打撈但沒有撈著。接著羅某又下去打撈但還是沒有找到李某。大約在19時左右,終于打撈到了李某,但人已經死亡。
??? 事故原因
??? 1、直接原因:李某利用上班中途間隙休息,私自下水塘游泳,因不識水性,導致自己死亡,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 2、間接原因:該磚場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沒有警示標識,作業(yè)環(huán)境不良,是本起事故的間接原因。
??? 事故責任
??? 1、由于水塘為磚廠制磚過程中發(fā)酵泥土所用,且又在廠區(qū)范圍內,因此水塘為磚廠的勞動作業(yè)場所;磚廠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沒有提到對水塘的管理,也沒有采取具體防范措施。針對以上事實,洪紅機磚廠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在本起事故中負有一定責任。根據(jù)《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第四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對景洪市洪紅機磚廠罰款壹萬伍仟元整(15000.00元)。
??? 2、李某(死者)利用上班中途休息間隙,私自下河游泳,導致自己死亡,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在本起事故中負有直接責任。
??? 3、本起事故屬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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