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翻船事故
一、事故簡介
某年6月11日,某公路工程公司第四項目經理部在WH公路大橋施工中,發生了一起渡船翻傾事故,造成1人淹溺死亡。
二、事故經過:
某年6月10日,WH地區刮起了5~6級大風。該公路工程公司第四項目經理部領導研究決定:因風大,全隊放假3天,主要領導去市里聯系工作,購買機械配件。6月11日,領導出發后,風力漸漸變弱了。于是,該隊職工G(有船工證,負責出水樁頭的處理和駕駛渡船)吃過午飯后,在大約12:40時想起江中某樁頭還沒有處理完,就叫上一名民工同他一起上了船,船開動后徑直向目標前進(與水流方向呈90°角,屬于違章行為),當行至岸邊約150米處,風力突然加強,江水流速加快,渡船尚未來得及調整行駛方向,已經被掀翻。船上二人同時落水。碼頭上值班人員發現后,急忙呼救,項目的職工沿著江水往下追去,大約追出400米時,在岸邊淺水水面上發現了那名民工,一些人對民工施行搶救,其他人繼續往下追。追出大約2公里后,仍不見G的影子,遂放棄了追趕,改為在江兩岸尋找。尋找工作同樣沒有結果。直到6月12日下午16:00左右,G的尸體才被下游2公里左右的某村村民在一個水灣中發現。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術方面
G違反操作規程,在禁止行船的大風情況下駕船,并不按規定航線,不按規定的逆水角度前進,人員未穿救生衣,導致死亡事故發生。
2、管理方面
?。?)領導全部離開項目經理部,且未指派人員負責項目經理部工作,使項目經理部處于無人管理狀態。
?。?)該項目經理部沒有完善的渡船安全管理規定和船工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以及渡船管理人員的職責,雖然項目領導研究決定全體職工放假3天,是出于對安全生產的考慮,但并沒有明確強調不準開行渡船。致使看守渡船碼頭的人員無法制止G出船行為。
?。?)疏于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安全意識淡漠。
四、事故結論與教訓
1、事故主要原因:
項目經理部安全管理有漏洞,安全規章制度不齊全,船舶碼頭管理人員職責不清,現場安全監管不到位,發生事故前后項目處于無人指揮狀態,駕船者違章行船偏離航線,逆水角度不符合規定而引發事故。
2、事故性質
本次事故屬于責任事故。該項目經理部安全管理有漏洞,安全規章制度不齊全,重點部位安全控制措施和手段不到位,項目領導不在崗的情況下沒有指派專人負責,同時,缺乏對船舶等特種設備及其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導致事故發生。
3、主要責任
?。?)船舶駕駛員擅自違反操作規程駕駛船舶是引發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2)項目主要負責人失位,導致現場處于無人指揮狀態,加之,該項目安全規章制度不齊全,管理職責不清,各項安全措施不落實等情況。因此,項目主要負責人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公司主要負責人對安全工作以及項目主要負責人疏于管理,負全面領導責任。
五、事故的預防對策
1、根據施工過程,全面進行危險源辨識和重大危險源評價工作。并針對重大危險源制定詳細的安全控制措施,明確相關人員的職責。渡口碼頭,船只使用、出行應建立安全管理控制程序。
2、項目經理部建立領導值班制度,并認真執行。
3、渡口碼頭等重點部位應有項目派出的管理人員現場監控。
4、進行全員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方準上崗。
六、專家點評
本期事故告訴我們,項目主要負責人要堅守崗位。需要外出時,應委托其他領導負責項目的各項活動,并向全項目經理部人員宣布。另外,企業職工僅有主人翁意識和責任感還不夠,同時還要在工作時講科學,按照安全規程進行施工,保證自己和他人以及國家、企業的財產安全更重要。
目前水上公路橋梁工程施工越來越多。因此,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并結合施工生產實際制定嚴謹、有效的水上施工安全管理規定和措施加以認真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