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瀚科運輸有限公司“10?3”一般其他傷害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
2017年10月3日21時40分左右,吉林市瀚科運輸有限公司在吉林市杰克爾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料場卸料過程中,發生一起生產安全事故,造成自卸車司機錢景龍被沙子掩埋致死。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市政府授權市安監局為組長單位,組成由市總工會、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交通局參加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調查此次事故。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應急搶險救援經過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整改措施建議。調查組對吉林市瀚科運輸有限公司“10?3”一般其他傷害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工作已結束,現將調查處理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相關單位情況及合同情況
(一)吉林市瀚科運輸有限公司注冊地為永吉經濟開發區人民路011號,法定代表人李曉剛,經營范圍為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營業期限為2014年3月27日至2019年3月10日。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編號為吉交運營許可吉市字220221490181,有效期為2014年3月27日至2018年3月28日。吉林市瀚科運輸有限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于2014年6月27日后自動失效。
(二)吉林市杰克爾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注冊地吉林市吉林經濟技術開發區鍋頂山西區,法定代表人胡金,經營范圍為:混凝土制造、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等內容。營業期限為2008年4月8日至2025年4月7日。
(三)吉B?58322機動車所有人是吉林市融佳運輸有限公司,車輛品牌型號為北奔牌ND3317D44J,最大總質量31噸。載貨噸位15.72噸,事發時載貨58噸左右,(黃色)重型自卸車。2010年末,吉林市融佳運輸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門注銷了該企業的營業執照。注銷后吉B?58322車輛所有人為侯雨。2017年9月,吉B58322重型自卸車受雇吉林市瀚科運輸有限公司,為吉林市杰克爾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運送河沙。
(四)永吉縣運輸管理所對吉林市瀚科運輸有限公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2014年6月27日后未履行注銷收回、媒體公告等程序。
(五)吉林市瀚科運輸有限公司與吉林市杰克爾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合同有效期為2016年9月25日至2016年11月15日。2017年吉林市瀚科運輸有限公司與吉林市杰克爾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開展新一輪合作,約定繼續按2016年買賣合同約定的內容執行。
二、事故發生的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2017年10月3日21時左右,吉林市瀚科運輸有限公司司機錢景龍駕駛裝載58噸左右沙子的吉B?58322北奔牌重型自卸車第三次進入吉林市杰克爾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料場。將車倒到料場L形沙堆旁的橫邊側停車,錢景龍操縱系統舉升貨箱卸料時發現不卸料,錢景龍到汽車后面查看,用錘子敲擊右上角固定座開焊的貨箱后廂板的自動鉤,后廂板旋轉并墜落,貨廂內的沙子傾瀉而下將錢景龍掩埋。21時30分左右吉林市杰克爾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張波、馬文博、李迎博和吉林市瀚科運輸有限公司孫會波、姚杰將被沙子掩埋的錢景龍救出。22時左右120急救車醫生到現場后診斷錢景龍已經死亡。吉林市瀚科運輸有限公司后勤班班長劉國才于10月3日22時左右撥打110電話報告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錢景龍,男,34歲,司機,吉林市昌邑區九站街道七家子村人,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80萬元。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組綜合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和相關證據材料,查明了事故原因和死亡原因。
(一)直接原因
錢景龍違反常規到自卸車后廂板后部,用錘子敲擊右上角固定座開焊的后廂板自動卡鉤,自動卡鉤打開,貨廂內的沙子傾瀉將其掩埋窒息死亡。
(二)間接原因
1. 吉林市瀚科運輸有限公司存在違規改裝車輛,車廂加高0.5米,焊接存在缺陷,超載運輸的安全隱患,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沒有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2. 吉林市瀚科運輸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吉林市瀚科運輸有限公司企業安全教育不到位,司機錢景龍安全意識淡薄。
4. 吉林市杰克爾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無外來人員及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對外來車輛和人員安全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
通過調查認定,這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等級為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錢景龍安全意識淡薄,違反常規到自卸車后廂板后部,用錘子敲擊打開自卸車自動卡鉤,對這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死亡不予追究其責任。
(二)吉林市瀚科運輸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議對吉林市瀚科運輸有限公司予以行政罰款處罰。
(三)吉林市瀚科運輸有限公司經理李曉剛,未能有效地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之規定,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建議對經理李曉剛予以行政罰款處罰。
(四)吉林市杰克爾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未組織制定外來人員及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的違法行為,建議由吉林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五)建議吉林市監察局對永吉縣運輸管理所核發、注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中未盡職責情況進行處理。
(六)建議吉林市交通運輸局依法對吉B?58322北奔牌重型自卸車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見
(一)吉林市瀚科運輸有限公司要依法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等,加強安全管理。
(二)吉林市瀚科運輸有限公司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增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三)吉林市瀚科運輸有限公司要加強對車輛的安全管理,杜絕車輛改裝、超載行為。
(四)吉林市杰克爾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要組織制定外來人員及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對外來車輛和外來人員的安全管理。
(五)吉林市交通運輸局要加強營運車輛的管理,整治營運車輛的非法營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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