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山東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7?16”較大著火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2015年7月16日7時39分,山東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大科技公司”)液化烴球罐在倒罐作業時發生泄漏著火,引起爆炸,在事故救援過程中造成2名消防隊員受輕傷,直接經濟損失2812萬元。
事故發生后,國務院領導及山東省委、省政府和國家安監總局高度重視,國務委員郭聲琨通過視頻指揮事故救援,省委書記姜異康、省長郭樹清和國家安監總局領導分別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以赴施救,防止發生次生災害。省長郭樹清專程趕赴事故現場,對事故調查處理和善后等工作提出要求;省委常委、秘書長于曉明、副省長張務鋒及省安監、公安、消防、質監等部門負責同志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救援和事故調查工作;公安部消防局、省公安廳消防總隊領導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坐鎮指揮事故救援;國家安監總局迅速派員趕赴事故現場,督導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日照市和嵐山區黨委、政府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同志,中國石油大學(華東)負責同志接到事故報告后,迅速趕赴事故現場,組織開展事故救援處置工作。
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6號)以及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掛牌督辦、提級查處的要求,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監局、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總工會、日照市政府負責同志和有關人員組成的山東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7?16”較大著火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邀請省檢察院派員參加,同時聘請油氣儲運、化工、儀表、特種設備、計算機、爆破等方面的專家,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經過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周密細致的現場勘察、調查取證、綜合分析和反復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事故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針對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石大科技公司位于日照市嵐山區虎山鎮西潘村北側沿海路西側,成立于2009年12月18日,營業期限2009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17日,公司經濟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為中國石油大學(華東)的校辦企業,是山東石大科技集團公司在2007年12月收購日照源豐瀝青化工有限公司51%的股權之后,于2009年12月在日照嵐山注資1億元發起成立的。2010年3月,石大科技公司完成了對日照源豐瀝青化工有限公司全部股權的收購,注冊資本8億元,資產總額46億元,現有職工620人,法定代表人蔡升,總經理楊慶東。經營范圍:重油綜合加工利用及其產品的銷售,石油化工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的開發研制及相關技術服務;石油化工設備設計,普通貨物進出口等。主要產品有: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氣、液化氣、石油焦、道路瀝青、石腦油、燃料油、硫磺、MTBE、苯、甲苯、丙烯、丙烷等。
石大科技公司的股本結構如下:
石大科技公司注冊資本為8億元,其中山東石大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出資51365萬元,持股比例64.21%;青島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出資23891萬元,持股比例29.86%;員工出資4744萬元,持股比例5.93%。
山東石大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12026萬元,青島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權。
青島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61130萬元,是中國石油大學(華東)獨資的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石大科技公司與山東石大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獨立運營,兩公司上級管理考核機構均為青島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
(二)事故單位建設項目、生產裝置和許可審批情況
1. 建設項目情況:石大科技公司全權收購日照源豐瀝青化工有限公司后,續建了50萬噸/年瀝青裝置,并新建了100萬噸/年含硫含酸重質油綜合利用裝置項目和180萬噸/年劣質油綜合利用及配套工程建設項目。
50萬噸/年瀝青裝置已于2014年3月通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日安監危化項目安驗審字〔2014〕2號)。
100萬噸/年含硫含酸重質油綜合利用裝置項目于2009年由日照源豐瀝青有限公司申請建設,已通過設立安全審查(日安監危化項目審字〔2009〕11號)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日安監危化項目審字〔2011〕22號),并取得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告知書(日安監危化項目備字〔2014〕18號)。2009年12月,建設單位由日照源豐瀝青有限公司變更為石大科技公司(日安監危化項目審字〔2009〕25號)。
180萬噸/年劣質油綜合利用及配套工程建設項目已通過設立安全審查(日安監危化項目審字〔2010〕13號)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日安監危化項目審字〔2012〕22號),并取得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告知書(日安監危化項目備字〔2012〕8號),隨后,兩次提出試生產延期申請(日安監危化項目備字〔2014〕2號、日安監危化項目備字〔2014〕6號)。
石大科技公司于2014年4月份以來一直處于停產狀態,100萬噸/年含硫含酸重質油綜合利用裝置項目和180萬噸/年劣質油綜合利用及配套工程建設項目企業均未組織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2. 生產裝置情況:石大科技公司現有100萬噸/年含硫含酸重質油綜合利用裝置、30萬噸/年氣分裝置及5萬噸/年MTBE裝置、1萬噸/年硫磺回收及50噸/小時酸性水汽提裝置、80噸/小時酸性水汽提裝置、180萬噸/年劣質油綜合利用裝置、100萬噸/年柴油加氫精制裝置、60萬噸/年汽柴油加氫精制裝置、50萬噸/年汽油加氫脫硫裝置、15000Nm3/h制氫裝置、5000Nm3/h 變壓吸附裝置。
3. 許可取證情況:日照源豐瀝青化工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29日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魯)WH安許證字(2006)110029號),因原裝置(10萬噸/年瀝青裝置)報廢,2014年3月4日申請注銷。2014年3月14日,石大科技公司依托50萬噸/年瀝青裝置,重新申請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魯)WH安許證字(2014)110054號)。
4. 消防審批情況:2011年9月16日,100萬噸/年含硫含酸重質油綜合利用裝置項目通過消防設計審核合格,2014年11月14日,100萬噸/年含硫含酸重質油綜合利用裝置項目通過消防驗收。
(三)發生事故的液化烴球罐區情況
發生事故的液化烴球罐區屬于100萬噸/年含硫含酸重質油綜合利用裝置項目的液化烴球罐區,編號為311罐區,共12個球罐,東西兩排分布,總庫容為1.5萬立方米,其中9個為1000立方米球罐,3個為2000立方米球罐,儲存介質為液化石油氣、丙烯和丙烷。發生事故時,罐區的儲存量約為3541立方米,發生事故的6#罐儲存液化石油氣約500立方米。球罐由山東五維華信化工設備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設計,2011年8月制造安裝,2011年8月經省特檢院檢驗合格。罐區2012年10月12日投入使用,球罐2014年8月到定期檢驗周期。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應石大科技公司申請,山東省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日照分院從2015年2月份開始,陸續對液化烴球罐區的12個球罐進行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至事故發生前,已完成7#罐和9#罐之外的其它10個球罐的檢驗。為了對7#罐進行檢測,采取經7#球罐底部注水線向罐內注水加壓,同時滿罐存水的6#罐通過罐底脫水線連接臨時消防水帶向罐區排水井排水,7#罐內液化石油氣通過罐頂低壓瓦斯放空線導入6#罐的方法,將7#罐內的液化石油氣倒入6#罐。倒罐作業前,311罐區在用球罐安全閥的前后手閥、球罐根部閥處于關閉狀態,低壓液化氣排火炬總管加盲板隔斷。倒罐作業過程中,當班人員每小時進行巡檢,最后一次巡檢時間為16日上午7時27分。倒罐作業的同時,兩名外來施工女工在7#罐的腳手架上從事刷清漆劑作業。7時37分38秒,連接6#罐底脫水線的排水消防水帶發生液化石油氣泄漏,消防水帶在地面上浮起,且越來越高;7時38分24秒,消防水帶呈“甩龍”狀劇烈舞動;7時39分20秒,發生爆燃;9時16分,6#罐和相鄰的8#罐底部區域發生爆炸;9時27分15秒,8#罐發生罐體撕裂并爆炸;9時37分56秒,6#罐發生爆炸飛出,現場形成蘑菇云爆炸,并導致2#罐和4#罐倒塌,2#罐和7#罐著火,多罐及罐區上下管線、管廊支架等設備設施不同程度損壞。第一次爆炸發生后,救援指揮部組織人員撤離到安全區域,并制定維持穩定燃燒的救援方案。7月17日7點24分左右,現場救援人員關閉最后一處著火點7#罐頂部磁翻板液面計的母管閥門后,罐區明火全部熄燃。
(二)事故救援情況
1.應急處置情況。事故發生時,最先發現泄漏起火的是7#罐進行刷漆作業的兩名外來施工女工,2人迅速向東北方向安全撤離。企業當班人員發現火情后,立即向車間值班人員報告,值班人員報告調度室,調度室安排值班人員將消防水提壓噴淋,并向企業值班人員、企業領導報告。約7時43分,石大科技公司消防隊出動消防車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實施救援。車間值班人員和當班操作工人啟動消防水泵對7#、9#、11#罐實施噴淋冷卻,但水泵因跳閘停止工作,造成水壓不足,只有11#罐噴水;經調整后,消防水泵重新啟動,噴淋冷卻系統重新運行。8點40分左右,車間設備管理員抽出311罐區界區瓦斯線總管上的盲板,開啟界區閥門,試圖點燃火炬,可能因界區閥開啟程度不夠,火炬沒有點燃。欲再次開閥時,罐區發生第一次爆炸,操作人員隨即進行緊急撤離。
2.應急救援情況。市、區兩級政府接到報告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市、區兩級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有關部門立即趕赴現場,組成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現場處置專家組,研究確定救援方案,組織疏散相關人員。市消防指揮中心接到報警后,立即啟動四級火警響應預案,調派9個消防中隊、32輛消防車、215名官兵以及7個企業專職消防隊、13輛消防車、78名消防員趕赴現場處置,并請求省消防總隊調集青島、臨沂、濟南、東營、連云港等周邊地區救援力量增援。從7時43分開始,石大科技公司及市、區消防隊和周邊6家企業消防隊陸續到達現場實施救援。
根據現場火勢發展情況,為保證救援人員人身安全,指揮部研究確定撤出現場救援力量,隨后相鄰8#罐和6#罐相繼發生爆炸。現場指揮部遷至火災現場3000米外,再次召開會議,研究確定了維持穩定燃燒、確保人員安全的處置方案,制定了防止發生次生災害的方案,并安排無人機及兩組人員進一步偵察。16日14時左右,火勢減小后,消防人員進入現場,持續對罐區進行噴水降溫,避免二次事故和次生災害的發生。
3. 余料處置情況。7月18日,日照市政府專門成立現場處置工作組,下設質監、消防、環保、安全保衛、企業應急處置5個專業小組,并邀請蘭州石化、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洛陽石化等單位的9位專家成立專家組,提供現場處置技術支持。經過現場處置工作組和專家多次現場勘察及會議討論審核,于7月27日確定了《“7?16”事故后液態烴儲罐余料處置方案》,制定了科學的處置措施,并編制了19個配套專項方案。余料處置工作從8月6日開始,處置過程中實行全崗位、全過程、全天候現場監護,至8月18日,總計1100噸余料已全部處置完畢。
三、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石大科技公司“7?16”著火爆炸事故在救援過程中造成2名消防隊員受輕傷,直接經濟損失2812萬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石大科技公司在進行倒罐作業過程中,違規采取注水倒罐置換的方法,且在切水過程中無人現場值守,致使液化石油氣在水排完后從排水口泄出,泄漏過程中產生的靜電放電或消防水帶劇烈舞動金屬接口及捆綁鐵絲與設備或管道撞擊產生火花引起爆燃。違規倒罐、無人監守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由于廠區沒有儀表風,氣動閥臨時改為手動操作并關閉了6#罐的根部手閥,事故發生后儲罐周邊火勢較大,不能進入現場打開根部手閥、緊急切斷閥和注水線氣動閥,無法通過向6#罐注水的方式阻止液化石油氣繼續排出;罐頂安全閥前后手動閥關閉,瓦斯放空線總管在液化烴罐區界區處加盲板隔離,無法通過火炬系統對液化石油氣進行安全泄放。重要安全防范措施無法正常使用,是導致本次事故后果擴大的主要原因。
(二)間接原因
1. 石大科技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1)嚴重違反石油石化企業“人工切水操作不得離人”的明確規定,切水作業過程中無人在現場實時監護,排凈水后液化氣泄漏時未能第一時間發現和處置。
(2)企業違規將罐區在用球罐安全閥的前后手閥、球罐根部閥關閉,將低壓液化氣排火炬總管加盲板隔斷。
(3)通過罐頂部低壓液化氣管線,采用倒出罐注水加壓、倒入罐切水卸壓的方式進行倒罐操作,存在很大安全風險,企業沒有制定倒罐操作規程,未對作業過程進行預先危險性分析,沒有安全作業方案,沒有進行風險辨識。
(4)未按照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管控,球罐區自動化控制設施不完善,僅具備遠傳顯示功能,不能實現自動化控制;緊急切斷閥因工廠停儀表風改為手動,失去安全功效。
(5)100萬噸/年含硫含酸重質油綜合利用裝置項目,2014年10月取得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告知書前屬非法生產。
(6)操作人員未取得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操作資格證,屬無證上崗。
(7)安全培訓不到位,管理人員專業素質低,操作人員剛剛從裝卸站區轉崗到球罐區工作,未經轉崗培訓,崗位技能不足。
2. 中國石油大學(華東)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力
作為石大科技公司的主管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對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力;對企業監管不到位,校企管理體制不順,企業產業管理、干部管理混亂;對企業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度等宣傳教育不力,企業干部職工的安全意識不強。
3. 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到位
(1)日照市嵐山區安監局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加強對停產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監管,未組織對企業安全儀表系統的專項監督檢查;對企業重大危險源日常監管和執法監察不力,未發現事故罐區操作人員未經培訓無證上崗、未發現事故罐區存有大量危險化學品的情形、重要安全防范設施無法正常使用等安全隱患,對事故企業未制定倒罐方案、未進行風險辨識、違反操作規程等問題失察;日常執法監察重程序、輕結果,對企業非法生產未依法查處;對執法監察工作重視不夠,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力量薄弱、專業化水平不高。
(2)日照市嵐山區質監局對企業特種設備的日常監管,特別是對企業停產期間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及運行情況監管不力;監督檢查重程序、輕實體,對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無證上崗、事故罐區存有大量危險化學品、重要安全防范設施無法正常使用等問題檢查不到位,對企業非法生產未依法查處;對安全監察工作重視不夠,安全監察人員力量不足,監督檢查能力不強。
(3)日照市嵐山區經信局“管行業必管安全”意識不夠強,履行行業監管責任不力,對事故罐區違規操作、重要安全防范設施無法正常使用和重大危險源管控措施缺失等監督檢查不到位;組織指導事故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力,對事故企業管理人員專業素質低、操作人員未經轉崗培訓問題失察。
(4)日照市嵐山區化工辦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管行業必管安全”的要求不到位,履行化工企業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不力;工作重部署、輕落實,到事故企業現場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罐區安全隱患失察;配合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專項督查及督促企業整改落實不到位。
4. 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管職責落實不力
(1)日照市嵐山區虎山鎮政府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不到位,對轄區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領導不力;對安全生產重視不夠,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力量薄弱,專業機構、人員缺乏,現有人員能力不足;配合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開展專項監督檢查不力,督促企業整改隱患不到位;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不力,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
(2)日照市嵐山區政府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不到位,履行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不力;對安全生產工作不夠重視,安全生產監管力量薄弱、能力不強;督促指導有關職能部門和虎山鎮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加強對停產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監管,未組織對企業安全儀表系統的專項監督檢查,對企業重大危險源日常監管和執法監察不力,未發現事故罐區存在的安全隱患。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石大科技公司“7?16”較大著火爆炸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共計33人收到問責:
其中:逮捕5人;追究刑事責任1人;黨紀政紀處分24人;誡勉談話問責3人。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公安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1.賈剛,石大科技公司油品儲運車間液態烴操作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5年9月3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9月11日已被批捕。
2.佟猛,石大科技公司油品儲運車間工藝技術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5年9月3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9月11日已被取保候審。
3.王德禧,石大科技公司油品儲運車間替班班長,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5年8月29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9月11日已被批捕。
4.李華賢,石大科技公司油品儲運車間主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5年8月29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9月11日已被批捕。
5.鞠建民,石大科技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工作),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5年9月3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9月11日已被取保候審。
以上涉事黨員待司法機關做出處理后,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負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二)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楊慶東,中共黨員,石大科技公司公司總經理。作為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力,對公司各部門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落實“人工切水操作不得離人”等安全生產規定督促指導不到位;對公司及有關部門自動化控制措施、重大危險源管控、員工管理和安全培訓等工作督促落實不到位;安排部署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不力,對公司排火炬總管加盲板隔斷,在用球罐安全閥、根部閥關閉,工廠停儀表風、緊急切斷閥失效等安全隱患失察;企業100萬噸/年含硫含酸重質油綜合利用裝置及配套工程項目投產時未經批準非法生產。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待司法機關做出處理后,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負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三)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肖軍,中共黨員,石大科技公司安全管理部部長(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不力,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控不到位,對低壓液化氣排火炬總管加盲板隔斷、球罐區視頻監控措施不完善等安全隱患排查不徹底;對油品儲運車間違反操作規程倒罐作業監督不力,未進行風險辨識;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十三條,參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2.劉軍峰,中共黨員,石大科技公司設備節能部部長(國有企業工作人員)。落實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對油品罐區定期檢查頻次不足,未按法律規定對事故球罐及時登記;對油品儲運車間落實安全生產規定監督不到位;配合培訓部門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十三條,參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3.徐傳杰,中共黨員,石大科技公司副總經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作為油品罐區安全承包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在參加油品儲運車間安全活動中,對班組人員生產安全制度規定宣傳教育不力;履行油品罐區安全承包人職責不到位,對關鍵裝置的生產安全檢查次數少,對重點部位存在的安全隱患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十三條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參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4.蔡升,中共黨員,石大科技公司董事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重生產、輕安全,重部署、輕落實,對公司及有關部門落實安全標準化生產、完善自動化控制設施、重大危險源管控、員工管理和安全培訓等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企業100萬噸/年含硫含酸重質油綜合利用裝置及配套工程項目投產時未經批準非法生產。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十三條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由中國石油大學(華東)免去其董事長職務。
5.徐桂明,中共黨員,石大科技公司黨委書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不到位,對公司及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督促指導不到位;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宣傳教育不力;企業100萬噸/年含硫含酸重質油綜合利用裝置及配套工程項目投產時未經批準非法生產。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6.吳天樂,中共黨員,中國石油大學(華東)產業經營管理處副處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企業日常安全生產管理督促檢查不到位,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對事故企業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章制度等宣傳教育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十三條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參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7.李濤江,中共黨員,中國石油大學(華東)產業經營管理處處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企業日常安全生產管理督促檢查不到位;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指導企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十三條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參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8.孫海峰,中共黨員,中國石油大學(華東)黨委常委、副校長(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全生產部署要求不到位;對事故企業及中國石油大學(華東)有關處室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到位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9.許磊,中共黨員,日照市嵐山區安監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科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對事故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許可和重大危險源監管不到位;未督促事故企業及時上報停產處置方案并及時對企業處置情況進行監管;貫徹落實上級安排部署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加強對停產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監管,對石大科技上報的危化品儲罐“只有少量殘留”信息未予核實,未對安全儀表系統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開除黨籍、行政撤職處分。
10.韓邦軍,中共黨員,日照市嵐山區質監局稽查隊副隊長(主持工作,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對企業特種設備安全使用,特別是停產期間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及運行情況檢查不力;監督檢查重程序、輕實體,對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無證上崗、罐區存有大量危險化學品等問題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開除黨籍、行政撤職處分。
11.蘇同密,中共黨員,日照市嵐山區安全生產監察大隊副大隊長(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檢查不力,未發現事故罐區操作人員未經培訓無證上崗問題;對重大危險源執法監察不力,未發現事故罐區存有大量危險化學品的情形、重要安全防范設施無法正常使用等安全隱患,對事故企業未制定倒罐方案、未進行風險辨識、違反操作規程等問題失察;日常執法監察重程序、輕結果,對企業非法生產未依法查處。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開除黨籍、行政撤職處分。
12.王貫偉,中共黨員,日照市嵐山區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科長(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未發現事故罐區存有大量危險化學品的情形、重要安全防范設施無法正常使用等安全隱患;對事故罐區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無證上崗、特種設備違規操作監管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13.焦安獻,中共黨員,日照市嵐山區虎山鎮黨委委員、副鎮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督促指導安監辦組織全鎮安全生產工作不力;監督檢查不到位,深入企業一線檢查督導少,督促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整改安全隱患不力;完善配備安全生產監管力量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14.李佃軍,中共黨員,日照市嵐山區安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危化品日常及執法監管。貫徹落實上級部署要求不到位,未對化工企業安全儀表系統進行專項監督檢查;督促指導有關科室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罐區操作人員未經培訓無證上崗等監督檢查不力;對重大危險源監管、執法監察不力,未發現事故罐區存有大量危險化學品的情形、重要安全防范設施無法正常使用等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15.孔慶樂,中共黨員,日照市嵐山區質監局黨組成員、主任科員,分管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和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督促指導有關科室履行監管職責不力;組織參與監督檢查不到位,未發現事故罐區存有大量危險化學品的情形、重要安全防范設施無法正常使用等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16.魏緒船,中共黨員,日照市嵐山區經信局副局長。“管行業必須管安全”意識不夠強,履行行業監管責任不力,對事故罐區違規操作、安全設施失效和重大危險源管控措施缺失等監督檢查不到位;組織指導事故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力,對事故企業管理人員專業素質低,操作人員未經轉崗培訓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17.申云江,中共黨員,日照市嵐山區化工產業辦公室副主任。履行化工企業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不力,工作重部署、輕落實,未到事故企業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對事故罐區存在的安全隱患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18.岳仁順,中共黨員,日照市嵐山區虎山鎮黨委副書記、鎮長。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落實上級安排部署不到位,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加強全鎮安全監管力量、組織領導鎮政府職能部門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整改安全隱患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19.張宗成,中共黨員,日照市嵐山區安監局黨組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不到位,工作重部署、輕落實,領導組織有關科室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到位;對執法監察工作重視不夠,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力量薄弱、專業化水平不高。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20.丁兆江,中共黨員,日照市嵐山區質監局黨組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不到位,安全生產工作重部署、輕落實;領導組織有關科室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督促企業整改安全隱患不力;對執法監察工作重視不夠,安全監察人員力量不足,監督監察能力不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21.費立班,中共黨員,日照市嵐山區經信局黨組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要求不到位;未認真履行職責,督促指導分管負責人及有關科室對事故企業履行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22.趙東,中共黨員,日照市嵐山區化工產業辦公室黨支部書記、主任。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要求不到位,“管行業必須管安全”意識不強,督促分管負責人及有關科室履行化工企業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23.楊寧,中共黨員,日照市嵐山區虎山鎮黨委書記。“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意識不強,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落實上級安排部署不到位,領導、組織全鎮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督促虎山鎮政府和職能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24.鄭衛東,中共黨員,日照市嵐山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不到位,組織部署開展全區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導嵐山區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虎山鎮政府強化屬地管理以及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四)問責人員及單位建議
1.山紅紅,中共黨員,中國石油大學(華東)黨委常委、校長(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人員)。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全生產部署要求不到位,領導和支持中國石油大學(華東)有關處室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到位,對事故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省政府安委會負責同志對其誡勉談話。
2.蓋衛星,中共黨員,日照市嵐山區黨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不到位,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不到位;領導和支持嵐山區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虎山鎮政府強化屬地管理以及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日照市委主要領導對其誡勉談話。
3.張桂偉,中共黨員,日照市嵐山區黨委副書記、區政府黨組書記、區長。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不到位,組織、領導全區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有關職能部門、虎山鎮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督促不力;對企業抓安全生產、整改落實督促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日照市委主要領導對其誡勉談話。
4.責成嵐山區委、區政府向日照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日照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五)行政處罰建議
1.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石大科技公司董事長蔡升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責成日照市安監局,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對其處上一年收入40%的罰款。
2.責成日照市安監局,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397號令)第十四條的規定,吊銷石大科技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對其處70萬元罰款。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針對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罐區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范類似事故重復發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議:
(一)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始終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進一步落實地方屬地政府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要研究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切實加強安全監管力量,強化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監管。要提高事故預防能力,進一步創新方式方法,扎實開展執法檢查,徹底排查治理隱患。
危險化學品企業要按照“五落實五到位”要求,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切實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生產經營的每個環節、每個崗位和每名員工。各級政府及其安全監管、行業主管部門要引導和督促企業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切實督促企業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全面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要不斷強化安全監管措施,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進一步推動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斷增強安全生產保障能力。
(二)切實加強液化烴罐區的安全管理。各危險化學品企業要認真貫徹落實《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4號)和《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禁令》(國家安監總局令第84號),全面加強液化烴罐區安全管理工作。一是高度重視液化烴罐區安全生產工作,強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操作人員的配置,加強培訓,提高罐區從業人員的能力。二是液化烴罐區作業應實行“雙人操作”,一人作業、一人監護。除常規的工藝操作和巡檢外,凡進入罐區進行的一切作業活動,必須進行風險分析,辦理工作許可手續,安排專人全程進行安全監護。三是嚴禁采用注水加壓方式對液化烴進行倒罐置換作業。倒罐作業應采取氮氣置換,機泵倒罐工藝。倒入空罐必須事先采用氮氣置換,并經氧含量分析合格后方可倒入。四是液化烴球罐切水作業必須堅持“閥開不離人”,做到“三不切水”,即夜間不切水,大霧天不切水,雷、暴雨天不切水。五是石油化工企業在生產裝置停工期間,必須保證液化烴罐區安全運行所需要的儀表風、氮氣、蒸汽等公用工程的穩定供應,相關安全設施必須完好、有效。對于盛有物料的裝置罐區中的作業要升級管理,建立逐級審批制度。
(三)進一步加強變更管理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制定落實變更管理制度,嚴格變更管理。當工藝、設備、設施需要發生變更時,要嚴格履行變更程序,編制變更方案,明確相關責任,組織進行風險分析,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并按照要求嚴格審批。變更實施時,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要明確變更原因及變更前后的情況對比,告知工作人員工作場所或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要嚴格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加強對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日常安全管理,定期進行檢測檢驗,嚴禁違規使用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閥、壓力表等安全附件不得采用加盲板、關閥門等方式與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隔斷,確保其發揮正常功能。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嚴禁無證人員操作壓力容器、壓力管道。
(四)加大對“兩重點一重大”企業的安全監管力度。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全面、準確地掌握本地區涉及“兩重點、一重大”企業(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工工藝和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狀況,突出抓好泄漏后呈氣態的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險化學品、大型危險化學品儲罐區、毗鄰城鄉人口密集區的化工企業安全監管。要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0號),督促企業進一步完善監測監控、報警聯鎖和控制設施措施,按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測檢驗、維護保養,確保安全設施完好有效運行。要深入開展危化品儲罐區專項安全大檢查,認真排查治理安全隱患,督促企業落實國家有關標準規定,認真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專項大檢查務必要做到不漏一企、不留死角、不走過場、務求實效。危險化學品企業停產期間,儲罐區存有物料的,一律按照正常生產實施監管。
(五)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責任。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嚴格落實屬地管理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實地方政府屬地監管責任和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監管責任、安全監管部門綜合監管責任。要針對本地區化工行業快速發展的實際,研究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增加安全監管力量,加強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監管。要提高事故預防能力,進一步創新方式方法,采取“四不兩直”、交叉檢查、異地執法等形式開展執法檢查,徹底排查治理隱患。要提高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能力,對發生的事故嚴肅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對發現事故隱患且不及時整改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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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山東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7?16”較大著火爆炸事故調查組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