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外國語學校(吳橋校區)修繕工程“8.18”觸電事故的調查報告
2016年8月18日19時30分許,在由南通新華建筑集團有限公司施工的無錫外國語學校(吳橋校區)修繕工程,發生一起觸電事故,致1名施工作業人員死亡。
事故發生后,市安監局、教育局、監察局、總工會和北塘公安分局、梁溪區檢察院等部門有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勘查現場,指導善后處理工作。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無錫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22號)的規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監局為組長單位,市教育局、監察局、總工會和北塘公安分局為成員單位,并邀請梁溪區檢察院參加的事故調查組,迅速展開事故調查。現事故調查工作基本結束,報告如下:
一、事故有關單位概況
南通新華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通新華公司”),公司性質: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6121387352295;注冊地:南通市通州區金沙鎮新金路34號;注冊資本:30600萬元整人民幣;具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特級資質,證書編號:D132069014,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貳級資質,證書編號:D232091701,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蘇)JZ安許證字[2005]060025-4。法定代表人:易杰祥。南通新華公司在無錫設有分公司,代表集團公司管理無錫地區承建工程。無錫分公司總經理夏明建全面負責無錫分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是無錫分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二、工程概況
無錫外國語學校(吳橋校區)修繕工程建設單位為無錫外國語學校。2016年6月,無錫外國語學校與南通新華公司口頭約定由南通新華公司承包無錫外國語學校(吳橋校區)修繕工程的施工,無錫外國語學校負責對施工內容進行跟蹤審計,施工工期至2016年8月底。承接工程后,南通新華公司即組織施工力量進場施工。該工程項目負責人為王世明,施工現場負責人為圣飛翔,瓦工班組長黃遠超。該工程無工程監理單位。
至事故發生時,無錫外國語學校(吳橋校區)修繕工程形象進度為約完成總工程量的75%,正在進行操場西北側地坪(水泥地)的打磨施工作業。
三、事故經過
2016年8月18日,南通新華公司瓦工班班組長黃遠超安排本班作業人員鮑遠彬、張玉根、陳傳好等三人到無錫外國語學校(吳橋校區)進行地坪(水泥地)的打磨施工。施工至晚飯時因晚上加班需要,鮑遠彬去倉庫領取一個拖線板和帶有鋼管支架的碘鎢燈,鋼管支架高約2米,可垂直立于地面。鮑遠彬先將拖線板的插頭插于無錫外國語學校(吳橋校區)教學樓一樓的插座處,后將連接碘鎢燈的插頭插于拖線板上,看到碘鎢燈亮后即離去。
晚7時30分許,張玉根推著打磨機在打磨地坪,陳傳好雙手握著固定著碘鎢燈的鋼管支架準備往張玉根方向移動時,突然“啊”的一聲仰面倒于水泥地面上,鋼管支架隨后倒地橫壓在陳傳好身上。張玉根見狀后判斷鋼管支架帶電,立即跑到拖線板處,拽掉連接碘鎢燈的電線插頭,并朝著宿舍方向呼喊“救命”。后張玉根和聽到呼喊聲趕過來的工友一起對陳傳好進行緊急施救,并將陳傳好第一時間送至無錫101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死者概況:
陳傳好,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施工臨時用電線路未使用保護零線,且末設置漏電保護裝置,違章作業,在施工電器發生漏電時,失去保護,導致觸電事故發生。這是本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詳見《關于“8.18”無錫外國語學校(吳橋校區)事故現場勘查情況說明》)。
(二)間接原因
1.南通新華公司無錫外國語學校(吳橋校區)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存在明顯漏洞,臨時用電管理混亂,臨時照明線未按規定架設;同時,安全檢查制度執行不嚴,未及時發現末設置漏電保護裝置的事故隱患,這是本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南通新華公司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環節,對無錫外國語學校(吳橋校區)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力,未及時發現和糾正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管理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這是本起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綜上所述,本起事故是因南通新華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責任分析和處理建議
1.南通新華公司圣飛翔,作為無錫外國語學校(吳橋校區)工程施工現場負責人,安排作業人員晚上加班時,未按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安排專職電工架設臨時照明線路,致使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應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2.南通新華公司王世明,作為無錫外國語學校(吳橋校區)工程項目負責人,未有效履行崗位職責,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檢查不力,未及時發現和糾正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管理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應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南通新華公司按照公司獎懲規定給予其嚴肅處理。
3.南通新華公司夏明建,作為南通新華公司無錫分公司總經理,是南通新華公司無錫分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嚴格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無錫分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糾正無錫外國語學校(吳橋校區)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應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依法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罰。
4.南通新華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無錫分公司總經理、項目負責人等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同時,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管理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實,應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依法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罰。
六、整改意見
南通新華公司應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各級各類人員充分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職責;要切實加強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管理,嚴格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發現和消除施工現場存在的事故隱患,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