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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信大豐大中100MW風電項目35kV集電線路工程“10·16”觸電事故調查報告

2016年10月16日下午16時32分左右,位于鹽城市大豐區大中農場內的江蘇國信大豐大中100MW風電項目35kV集電線路工程在B線送電過程中,發生一起觸電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255萬元。

事故發生后,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鹽城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鹽政規發〔2014〕8號)相關規定要求,市政府委托市安監局會同市監察局、公安局、總工會、經信委等部門和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同時,事故調查組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并聘請電力行業技術專家參加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通過對事故現場取證分析、走訪目擊群眾、查閱相關資料、詢問有關當事人并根據專家論證意見,現已查明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了對相關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同時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1.建設單位:江蘇國信大中風力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中風電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7日,位于鹽城市大豐區南陽鎮工業園區工業路,法定代表人顧祥和,注冊資本1.6億元,主要經營范圍為風力發電。

2.施工單位:鹽城華源送變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城華源公司”)。該公司成立于1986年3月13日,位于鹽城市建軍東路立交橋北首,法定代表人劉井標,注冊資本5000萬元,具有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貳級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蘇)JZ安許證字〔2005〕190060-2,有效期至2016年12月29日。

3.勞務分包單位:啟東市電力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啟東安裝公司”)。該公司成立于1984年11月23日,位于啟東市匯龍鎮南苑西路1007號,法定代表人龔一忠,注冊資本4005萬元,具有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貳級、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專業承包貳級、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貳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蘇)JZ安許證字〔2005〕190047-1,有效期至2016年12月29日。

4.監理單位:江蘇蘇安電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安管理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23日,位于南京市高淳區固城鎮人民南路28號,法定代表人尤榮,注冊資本1000萬元,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監理乙級、電力工程監理甲級資質。

二、項目建設基本情況

(一)工程概況

國信大豐大中100MW風電項目由江蘇國信大中風力發電有限公司投資建設,于2016年2月份開工建設。該項目總裝機規模100兆瓦,新建110KV升壓站一座,安裝單機容量2MW風電發電機組50臺,通過35kV場內集電線路匯流接入到升壓站,經主變升壓后接入電網110kV大農變電所,工程總投資85906萬元。2015年12月28日該項目取得江蘇省發改委《關于國信大豐大中100MW風電項目核準的批復》(蘇發改能源發〔2015〕1484號),2016年8月22日該項目《電力建設工程備案書》在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公室備案,備案號:蘇監能安備〔2016〕第92號。

該項目35kV集電線路工程,由鹽城華源公司中標承建,共分A、B、C、D線4回,總計基礎211基、立塔211基、架線及光纜長約50千米、動力電纜4800多米。其中:發生事故的鐵塔編號為B17A-8,塔型06B2-J4,呼稱高21米。該工程于2016年4月14日正式施工,至2016年10月16日事故發生時,基礎施工已結束,鐵塔完成組立210基,動力電纜鋪設結束,其中:A線尚有1座鐵塔未完成組立,線路尚有約1千米未架設;C、D線集電線路已于2016年9月23日交大中風電公司代保管;B線集電線路正進行送電調試,待調試合格后交大中風電公司代保管。

(二)工程發包情況

2016年3月1日,大中風電公司經招投標與中標單位鹽城華源公司簽訂《江蘇國信大豐大中風電場(100MW)工程集電線路施工合同》,將國信大豐大中100MW風電項目35kV集電線路工程發包給鹽城華源公司施工,總工期120天,合同總金額為1360.8754萬元。按照合同約定,鹽城華源公司報備給大中風電公司資料中,項目部相關人員為:經理周根林、項目現場主管蔡玉民、項目總工許迎峰、安全員顧曙偉、質檢員孫正夏、施工員王愛民、資料信息員陳志剛。在實際施工過程中,項目部實際工作由公司委派的蔡玉民(未取得注冊建造師資格證書和安全B證、安全C證,不具備擔任項目經理資格和專職安全員資格)全面負責,上述其他人員并未參與該項目現場管理。項目部實際管理人員還包括:石中林、陳云海、金立明(2016年5月份以后離開該項目)等3人,均無安全員證書。

(三)勞務分包情況

2016年6月15日,鹽城華源公司與啟東安裝公司簽訂《合同協議書》,將國信大中風電場(100MW)35kV集電線路工程(鐵塔組立、導地線架設)等勞務協作分包給啟東安裝公司,總工期105天,合同金額142.82萬元,同時簽訂了《輸變電工程-安裝工程勞務安全協議》。啟東安裝公司授權委托該公司鹽城地區負責人徐軼群為該公司與鹽城華源公司工程項目洽談、招投標、合同訂立及結算的代表人。

啟東安裝公司取得國信大中風電場(100MW)風電項目35kV集電線路工程鐵塔組立、導地線架設勞務分包合同后,明確該公司項目經理龔衛舟負責履行該勞務分包合同,做好相關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兼職安全員龔林雷擔任安全監督員,并安排上海恒榮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恒榮勞務公司。該公司經營范圍包括為國內企業提供勞務派遣、商務咨詢、水暖電安裝作業分包、架線工程作業分包等,與啟東安裝公司每年簽訂年度勞務用工管理協議,是啟東安裝公司的長期合作單位)勞務派遣人員列入啟東安裝公司具體承擔施工任務。龔衛舟將國信大中風電場(100MW)35kV集電線路工程鐵塔組立、導地線架設現場施工組織協調工作落實給上海恒榮勞務公司勞務派遣人員魏承龍具體負責。工程施工到9月份后,因為工期緊、人手不足,啟東安裝公司又從上海恒榮勞務公司調來勞務派遣人員(包括施工隊長田朝虎以及死者向小兵和吉合石達),承擔B線部分集電線路鐵塔組立、導地線架設施工任務(含發生事故的B17A-8塔),施工隊長為田朝虎,班組長為向小兵,其中:向小兵接受田朝虎管理,田朝虎接受魏承龍的管理。

(四)工程監理情況

2015年12月22日,大中風電公司與蘇安管理公司簽訂江蘇國信大豐大中風電場(100MW)工程《工程建設監理合同》。該合同約定監理范圍為國信大中風電場(不含110KV輸電線路送出工程)工程土建施工、設備及材料采購、設備安裝和調試、工程試運行及移交等事項實行全方位、全過程監理,包括對工程勘測、采購、施工和設備安裝調試中各種不安全因素的分析、預控制及整改,督促工程承包商(鹽城華源公司)認真執行國家及有關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法規、規定和承包合同對安全生產的規定等,監理合同價格155萬元。公司駐國信大中風電場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為潘小俊、總監代表為吳曉凱。

三、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大中風電公司根據工程建設進度計劃,擬于2016年10月13日實施B線集電線路送電及其風機并網啟動工作,為此該公司落實工程建設部電氣專工樊一飛自2016年10月8日起會同監理單位吳曉凱、施工單位蔡玉民等人員對B線進行檢查,并對檢查出的線路問題進行整改復查。同時還落實樊一飛在B線集電線路鐵塔上懸掛安全警示牌。至2016年10月13日,因線路尚存在光纜引下線夾具未安裝、部分箱變上塔隔離開關支架未安裝、部分導線跨接線未連接等問題,未能按計劃送電。設置安全警示牌工作,則于10月12日至10月15日期間陸續懸掛到位。由于施工單位定制的永久警示牌尚未制作完成,懸掛的均為臨時安全警示牌(均為從C、D線已懸掛永久警示牌的鐵塔上拆下,材質為PVC泡沫塑料),內容為“線路已帶電,禁止攀登”。其中:B17A-8鐵塔,安全警示牌懸掛在該塔的東南角腳釘旁角鐵上,用鐵絲穿過安全警示牌上側兩端,并纏繞固定在角鐵上,懸掛高度約為人直立地面時眼睛平視高度。(事故發生后,經查勘現場發現:該安全警示牌疑似經外力作用,被撕脫并留置在塔基地面,印有警示語的一面朝上,安全警示牌上有撕脫痕跡,東南角腳釘旁角鐵上尚留有固定鐵絲。)

為配合大中風電公司做好B線集電線路送電及其風機并網啟動工作,鹽城華源公司蔡玉民于2016年10月12日專門落實啟東安裝公司魏承龍安排人員對B線的B17、B25兩基做跳線。魏承龍即電話聯系田朝虎,要求其安排工人到B線做跳線。由于田朝虎自10月5日起不在該項目施工現場,遂打電話給向小兵,讓其帶工人做跳線和消缺。2016年10月14日上午,向小兵和吉合石達(兩人均無高處作業證)在B17塔上做跳線,下午魏承龍到B17塔現場,看到B17塔已無施工人員,且跳線已經做好。10月15日,下雨停工一天。10月16日上午,向小兵班組未向鹽城華源公司項目部及魏承龍、田朝虎報告,未執行安全施工作業票制度,繼續對B線其他問題進行消缺。中午12時許,施工人員檢修到B17A-8鐵塔時,對向小兵說“該塔上的線有點軟,需要調線”。由于時值中午吃飯時間,向小兵讓工人先收工,下午再來調整。下午1時許,向小兵班組參加上午消缺施工任務的人員先去另外一個工地(龍源大豐風電場-大豐匯流站220kV線路工程)拉塔材去該項目6號塔。裝卸完材料后,當日下午15時左右,向小兵帶領施工人員吉合石達乘坐左孝直駕駛的中型貨車(牌照為蘇HE4819)離開該工地6號塔,約15時30分到達B17A-8鐵塔,向小兵和吉合石達攜帶鏈條葫蘆、卡線器等工具,爬上B17A-8鐵塔調整導線的弧垂(此時向小兵和吉合石達尚不知當日下午將實施B線集電線路送電工作)。左孝直則將貨車停在B17A-8鐵塔南側的道路上修理貨車上的氣喇叭管。

與此同時,大中風電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口頭通知項目部和監理部擬于10月16日下午實施B線集電線路送電及其風機并網啟動工作。10月16日上午,大中風電公司工程部主任高忠落實電氣專工樊一飛聯系監理檢查B線是否存在影響送電的問題(含安全警示牌是否懸掛、線路有無人員施工等問題)。上午10時左右,樊一飛會同工程部管理員王新宇、大中風電公司風電場值班員楊益波和總監代表吳曉凱一起從升壓站出發,對B線進行檢查驗收。在下車檢查了AB4塔、B4塔,發現都存在塔下地腳螺栓保護帽未做、接地線未整型等問題,遂聯系蔡玉民到現場一起參加驗收。檢查中發現上述問題在B線普遍存在,但不影響下午的送電,就要求蔡玉民有時間再進行整改。他們在之后的驗收中,檢查內容主要查看架空線路與樹木的安全距離等情況,未到達每座鐵塔下進行現場查看(注:因此未能發現塔基處是否有人施工作業)。在B25塔檢查時,由于49號風機正在吊裝作業,為保證吊裝區域作業安全,需將吊裝作業面附近B線B25-1至B25-7架空線路與本次送電范圍隔離,遂要求蔡玉民安排施工人員將B25~B25-1之間跨線拆除。蔡玉民立即打電話給魏承龍,讓其安排人將B25向B25-1跳線解開。整改驗收過程,在10月16日中午12時左右結束。

10月16日下午13時50分左右,魏承龍等人來到B25塔打電話給蔡玉民,告知其已到達現場。蔡玉民讓魏承龍安排人員先開始工作(將B25向B25-1跳線解開)。14時30分左右,蔡玉民到達B25塔現場,看見施工人員正在下塔,解線已結束。

10月16日下午15時30分左右,大中風電公司召集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相關人員在升壓站會議室進行B線送電安全交底。鑒于檢查人員確認B線線路安裝工作已經完成,現場無人員施工,接地線等已拆除,線路通道中無影響送電樹木,臨時桿塔號、警示標牌已掛;風機箱變一次連接完成、封堵已完成,接地線等已拆除。檢查結論為:“經檢查確認,本次送電范圍內的B線集電線路及箱變具備送電條件,可以進行送電工作”。大中風電公司胡劍奇、蘇安管理公司吳曉凱、鹽城華源公司蔡玉民分別代表公司在《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簽字,同意B線受電,待受電正常后,交付代保管,并說明現場部分基礎地腳螺栓保護帽未做,鐵塔接地線未整型等問題待受電后整改閉環。

10月16日下午16時14分左右,大中風電公司簽發《倒閘操作票》(No:201610003),開始執行B線集電線路沖擊操作任務。當操作到第10項“在CRT畫面上合上35kVD4集電線路3505斷路器”步驟時,大中風電公司高忠、樊一飛等人要求蔡玉民再次確認B線有無人員施工。16時28分,蔡玉民通過微信群發布:“B線開始送電,請施工隊收到信息,回復確認。”,緊接著,又發一條“如有工作,必須通知我”。此時,已回到大豐區南陽鎮出租房的魏承龍看到該信息后,立即回復“收到”。魏承龍又看到啟東安裝公司鹽城地區負責人徐軼群在微信群給他留言,“到現場再聯系確認下人員告知項目部”。由于魏承龍認為B線工程已經結束,在沒有進一步確認的情況下,隨即回復了“現場沒有人在B線”。16時30分,蔡玉民又專門與魏承龍通電話,告知其“B線要上電了”,問其有沒有施工人員在B線,通話時長25秒。緊接著,16時31分蔡玉民又打電話給鹽城華源公司電纜班肖明中,問其有沒有人員在AB線(A線和B線重合部分)。在得到沒有施工人員作業的回答后,蔡玉民告訴樊一飛等人說,B線現場沒有人,可以送電。

10月16日16時32分,操作人員按照《倒閘操作票》操作步驟合上35kVD4集電線路3505斷路器,對B線集電線路進行第一次合閘送電。至16時59分,拉開35kVD4集電線路3505斷路器并確認分閘(斷電),完成此次B線集電線路送電沖擊。而就在16時32分合閘送電時,正在B線B17A-8鐵塔上施工作業的向小兵和吉合石達遭到35kV高壓電電擊。事故發生時,正在現場附近修車的左孝直聽到“砰”的一聲響,轉身一看,發現向小兵從B17A-8鐵塔橫擔(呼稱高21米)處墜落到地面,面朝上躺在地上,胸部以下燒焦,身上的褲子被燒破,而吉合石達則呈背部朝下、面部朝上姿勢被安全帶懸掛在鐵塔導線上(距地面高約21米)。

(二)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正在現場附近修車的左孝直以及當時在附近進行道路施工的工人立即趕到發生事故的B17A-8鐵塔進行救援,左孝直于16時36分撥打“120”急救電話,16時41分撥打“110”報警電話,隨后現場人員撥打“119”消防電話請求救援。接到電話后,大豐區醫療救護人員、公安干警、消防人員均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在施工人員的協助下將吉合石達自塔上移到地面。經醫務人員現場診斷,宣布2人已經當場死亡。

(三)善后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后,大豐區人民政府迅速落實大豐區公安局,積極協助施工單位開展善后處理工作,穩控死者家屬情緒,幫助協調賠償事宜。2016年10月27日和11月3日,施工單位分別與死者向小兵、吉合石達的家屬達成調解協議,善后工作處理完畢。

四、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死亡人員基本情況

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向小兵,男,35歲,身份證號碼:513621198101051397,住四川省岳池縣北城鄉廟爾壩村4組35號;吉合石達,男,18歲,身份證號碼:513436199808050839,住四川省美姑縣井葉特西鄉普千村4組37號。

(二)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255萬元。

五、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1.施工作業人員向小兵和吉合石達安全意識淡薄,無高處作業操作證,忽視安全警示標識,未經批準,擅自攀爬B17A-8鐵塔進行調整導線弧垂作業。

2.魏承龍在B線集電線路送電前時,未認真核查施工人員是否在現場施工作業,提供錯誤信息,導致大中風電公司在B線集電線路有人員施工作業不具備送電條件的情況下送電,向小兵和吉合石達在無任何防觸電措施的情況下遭受35kV高壓電電擊,當場觸電死亡。

(二)間接原因

1.鹽城華源公司施工現場組織管理混亂。該公司項目部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未按要求配備到位,項目部實際負責人無項目經理資格證書和項目經理安全B證,安全管理人員無安全員證書;未將勞務分包情況報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沒有得到有效落實,對勞務分包單位進場施工人員審核不嚴,安全管理缺失,未嚴格執行安全施工作業票等規章制度,對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未覆蓋所有施工人員,對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檢查不嚴,未發現向小兵、吉合石達無高處作業操作證從事高處作業;B線集電線路送電前,對施工班組的施工作業情況失察,對送電條件檢查不嚴格不仔細,是發生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啟東安裝公司安全生產職責未落實到位。未嚴格履行與鹽城華源公司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使工程安全管理未能形成有效閉環;在B線集電線路合閘送電前,未嚴格按要求對送電線路是否有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最后確認;對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檢查不嚴;對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未覆蓋所有施工人員的情況檢查不嚴,安全施工作業票制度執行不嚴,對施工人員違規作業失察,是發生這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3.蘇安管理公司現場監理工作不力。監理部未對鹽城華源公司項目部備案人員未到崗履職、現場實際負責人蔡玉民不具備項目經理任職資格以及安全管理人員無安全管理資格證書的情況督促整改,對鹽城華源公司勞務分包情況失察,進場施工人員資格審核不嚴;對進場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情況檢查不嚴,對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檢查監督不力;未對安全施工作業票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B線集電線路送電條件檢查不仔細,是發生這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4.大中風電公司項目管理不到位,線路啟動工作組織不力。對35kV集電線路工程安全生產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不力;對鹽城華源公司項目部備案人員未到崗履職、現場實際負責人蔡玉民不具備項目經理從業資格以及安全管理人員無安全管理資格證書的問題沒有督促整改;對鹽城華源公司項目部未嚴格執行安全施工作業票制度的情況失察,對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情況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B線集電線路啟動工作組織不力,對送電條件檢查不仔細,是發生這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國信大豐大中100MW風電項目35kV集電線路工程“10·16”觸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相關行政部門和單位履職情況

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于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國發〔2013〕15號)以及《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28號)、《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蘇政發〔2016〕114號),除核安全外的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由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公室負責。該辦屬于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在地市級沒有設置相關工作機構,也沒有將監督管理職權下放到地方。目前,我市及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及單位均未介入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七、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的人員

1.向小兵,男,35歲,啟東安裝公司鐵塔組立、架線施工員、班組長(上海恒榮公司勞務派遣人員)。在未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無特種作業操作證、未告知鹽城華源公司項目部和蘇安管理公司監理部的情況下,忽視安全警示標識,擅自登塔進行高處作業;且違章指揮,安排無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施工人員吉合石達登塔施工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其責任。

2.吉合石達,男,18歲,啟東安裝公司鐵塔組立、架線施工員(上海恒榮公司勞務派遣人員)。無特種作業操作證違規登塔進行高處作業,忽視安全警示標識,違章操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其責任。

(二)建議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1.魏承龍,男,23歲,啟東安裝公司鐵塔組立、架線施工隊長(上海恒榮公司勞務派遣人員),負責A線施工,并負責與B線施工現場進行工作聯絡。B線合閘送電前未按要求認真核查施工人員是否在現場施工作業,提供錯誤信息,導致B線集電線路在有人員施工作業的情況下送電,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田朝虎,男,33歲,啟東安裝公司鐵塔組立、架線施工隊長(上海恒榮公司勞務派遣人員),負責B線施工。疏于安全檢查,未對向小兵、吉合石達等人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情況進行檢查,未對安全施工作業票制度執行情況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檢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

1.蔡玉民,男,37歲,鹽城華源公司駐國信大豐大中風電場(100MW)工程35kV集電線路項目部現場主管。不具備工程項目經理資格,施工現場組織管理混亂,對勞務分包單位施工人員管理不力、進場人員審核不嚴。未按規定對所有施工作業人員實施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施工作業票制度落實不力,執行不嚴;對特種作業人員持證情況檢查不嚴,未發現向小兵和吉合石達無特種作業操作證從事高處作業;對B線集電線路送電條件檢查不仔細,未認真查看現場有無施工人員,對施工作業情況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2.陳運平,男,57歲,鹽城華源公司安質部督查隊隊長。對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以及安全施工作業票制度執行情況檢查不嚴,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3.許迎峰,男,49歲,鹽城華源公司安質部主任。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4.陳群,男,43歲,鹽城華源公司副總經理,分管輸電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5.劉井標,男,54歲,鹽城華源公司總經理。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未按規定配備項目部管理人員,安排無項目經理任職資格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勞務分包情況未報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施工現場組織管理混亂,對勞務分包施工隊伍管理不力,進場施工人員資格審查、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施工作業票、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制度規定落實不力、檢查不嚴。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6.龔林雷,男,24歲,啟東安裝公司安全員。對施工現場安全疏于檢查,對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施工作業票制度執行情況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檢查不嚴。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7.龔衛舟,男,53歲,啟東安裝公司項目經理。疏于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對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安全施工作業票制度執行情況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情況檢查不嚴。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8.沈逸欣,男,54歲,啟東安裝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面工作。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9.黃建明,男,63歲,蘇安管理公司駐國信大豐大中(100MW)風電項目監理部安全專工。對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及安全施工作業票制度執行情況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檢查不嚴,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10.吳曉凱,男,28歲,蘇安管理公司駐國信大豐大中(100MW)風電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未對鹽城華源公司項目部備案人員未到崗履職、現場實際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無任職資格的情況督促整改,對鹽城華源公司勞務分包情況失察,進場施工人員資格審核不嚴;對進場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情況檢查不嚴,對特種作業人員持證情況檢查不力;未對安全施工作業票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進場施工人員資格審查不嚴,未發現向小兵和吉合石達無特種作業操作證從事高處作業;送電當日上午對B線集電線路送電條件巡查不仔細,未認真確認現場有無施工人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11.潘小俊,男,47歲,蘇安管理公司駐國信大豐大中(100MW)風電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對該監理項目部疏于管理,對鹽城華源公司施工項目部管理人員配備問題未督促整改,對勞務分包情況失察;對施工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以及未嚴格執行安全施工作業票制度等問題失察,施工作業現場監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12.尤榮,男,42歲,蘇安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監理部落實監理工作職責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施工現場安全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13.樊一飛,男,46歲,大中風電公司工程部電氣專工。送電當日上午對B線集電線路送電條件巡查組織工作不力,檢查不仔細,未認真確認現場有無施工人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14.劉輝,男,50歲,大中風電公司安全環保部主任。對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監督管理不到位。對鹽城華源公司項目部安全施工作業票制度執行情況以及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情況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15.高忠,男,46歲,大中風電公司副總工兼工程部主任。作為B線集電線路啟動工作現場指揮,送電工作組織不力,啟動方案不夠周密;對鹽城華源公司合同備案人員未到崗履職、實際現場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無任職資格情況監督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16.李玉時,男,53歲,大中風電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在建工程基建、安全環保工作。對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17.顧祥和,男,53歲,大中風電公司總經理。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該項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四)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

1.鹽城華源公司。施工現場組織管理混亂,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落實到位,施工項目部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未按要求配備到位,項目部實際負責人無項目經理資格證書和項目經理安全B證,安全管理人員無安全員證書;未將勞務分包情況報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沒有得到有效落實,對勞務分包單位進場施工人員審核不嚴,安全管理缺失,未嚴格執行安全施工作業票等規章制度,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未覆蓋所有施工人員,對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檢查不嚴,未發現向小兵、吉合石達無高處作業操作證從事高處作業; B線集電線路送電前,對施工班組的施工作業情況失察,對送電條件檢查不嚴格不仔細,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2.啟東安裝公司。未嚴格履行與鹽城華源公司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安全生產職責未落實到位,使工程安全管理未能形成有效閉環;在B線集電線路合閘送電前,未嚴格按要求對送電線路是否有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最后確認;對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檢查不嚴;對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未覆蓋所有施工人員的情況檢查不嚴,安全施工作業票制度執行不嚴,對施工人員違規作業失察,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3.蘇安管理公司。現場監理工作不力,監理職責未落實到位。監理部未對鹽城華源公司項目部備案人員未到崗履職、現場實際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無任職資格的情況督促整改,對鹽城華源公司勞務分包情況失察,進場施工人員資格審核不嚴;對進場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情況檢查不嚴,對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檢查監督不力;未對安全施工作業票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B線集電線路送電條件檢查不仔細,送電當日上午未認真確認現場有無施工人員,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4.大中風電公司。對35kV集電線路工程安全生產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不力;對鹽城華源公司項目部備案人員未到崗履職、現場實際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不具備任職資格的問題沒有督促整改;對鹽城華源公司項目部未嚴格執行安全施工作業票制度的情況失察,對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情況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B線集電線路啟動工作組織不力,對B線集電線路送電條件檢查不仔細,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切實加強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鹽城華源公司要嚴格遵守電力工程建設相關規定,配齊項目部各崗位人員,嚴格落實項目經理責任制,強化施工現場組織管理,認真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構成包括全體從業人員和全部施工活動的責任體系。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切實做到施工人員不培訓合格不得進場,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不得施工,不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從事特種作業。要嚴格執行安全施工作業票制度,認真落實作業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加強對施工現場事故隱患排查,及時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要依法規范實施勞務分包,加強對勞務分包單位進場施工人員的審核,并統一納入本單位安全管理體系實施管理,強化施工作業現場管控,嚴禁以包代管、以罰代管,確保安全生產。

2.認真落實勞務分包單位安全責任。啟東安裝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切實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嚴格遵守相關勞務用工管理規定。要切實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增強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自覺遵守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要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嚴禁無證人員從事高處作業等特種作業。要嚴格按照勞務發包單位的施工方案、作業指導書和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施工作業,認真執行安全施工作業票制度,按規定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要服從勞務發包單位的統一組織協調,不得擅自施工作業。要認真開展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3.認真履行電力建設工程監理職責。蘇安管理公司要按規定配備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及監理人員,加強對監理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總監理工程師要全面負責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的履行,認真做好項目監理部的主持工作。項目監理部要按照電力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嚴格按照監理細則和監理合同,認真組織和參加安全檢查活動,嚴格審查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資格證明文件,確保施工現場相關人員滿足安全施工的要求。要加強對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施工作業票等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并對危險性較大的施工作業進行旁站監理,及時發現和制止施工現場存在的事故隱患。對發現的問題,要嚴格實施監理措施。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要按照規定及時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

4.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協調。大中風電公司要深刻吸取這起事故教訓,切實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要按照規定及時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備案。要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明確工作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認真督查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情況,實施施工現場全過程安全生產管理。要切實強化電力工程設施啟動安全管理,規范編制啟動方案,嚴密制定安全保障措施,明確各有關單位安全責任和安全職責,統籌安排,周密實施,確保安全。

5.切實強化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我市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網絡,按照《電力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活動)第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的規定和鹽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部門職能,明確該委負責做好由其審批或核準、審核上報的電力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強化對我市轄區內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切實將政府和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