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天鵝飯店重大火災事故分析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 1985年4月19日零時5分,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天鵝飯店發生特大火災,造成10人死亡,7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5萬元。
??? 火災發生后,經有關部門反復勘查現場,查明這場火災的中心現場系第11層樓116房間,火源系一名外國旅客吸煙引起(這名外國人已被燒死)。經香坊區人民檢察院偵查,飯店保衛科副科長姜某某,樓層服務員顧某某對這起特大火災未及時發現導致災情擴大負有主要責任。
??? 二、事故原因分析
??? 1985年4月18日17時至次日8時,姜某某擔任哈爾濱市天鵝飯店總值班員,姜違反飯店值班守則,不僅與他人喝酒、跳舞,而且未履行飯店《總值班職責》第三條關于“詳細檢查各部門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的規定,23時以后,沒有認真檢查樓層值班員當班情況,以致未能發現第11層樓值班員顧某某違反《樓層值班員崗位責任制》,擅自脫崗值班室的行為。尤為嚴重的是,姜在飯店發生火災時,不履行飯店《總值班職責》第一條“總值班同志是飯店的總指揮、總負責人”的特定義務,既未堅守在火場組織指揮滅火,也沒有組織指揮疏導客人避險,明知消火栓無水,也未能通知看水箱的值班員開閥供水,明知安全疏散樓梯門鎖著,也沒有通知各樓層值班員開鎖。驚慌失措,延誤撲救時機,以致火勢蔓延,造成嚴重后果。姜某某對此負有主要責任。
??? 1985年4月18日8時至次日8時,顧某某在飯店值班時,違反該飯店客房部《員工守則》和《樓層值班員崗位責任制》關于“堅守工作崗位,不可擅離職守”和“做好防持、防盜、防火工作”等有關規定,于4月18日23時15分左右擅自離開值班室,串到第8層樓與另兩名值班員在816客房洗澡,閑聊。在4月19日零時5分第11層樓116客房發生火情時,不在值班崗位,錯過了報警撲救和疏導客人脫險的良機,致使火勢蔓延,災情擴大,造成嚴重后果。顧某某對此負有主要責任。
??? 三、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
??? 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檢察院判定,姜某某、顧某某身為飯店工作人員,在擔任值班員時,不履行各自職責,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疏忽大意,造成嚴重后果,二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7條的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于1985年6月19日對二人依法起訴。香坊區人民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姜某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判處顧某某拘役6個月。
??? 1985年4月19日零時5分,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天鵝飯店發生特大火災,造成10人死亡,7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5萬元。
??? 火災發生后,經有關部門反復勘查現場,查明這場火災的中心現場系第11層樓116房間,火源系一名外國旅客吸煙引起(這名外國人已被燒死)。經香坊區人民檢察院偵查,飯店保衛科副科長姜某某,樓層服務員顧某某對這起特大火災未及時發現導致災情擴大負有主要責任。
??? 二、事故原因分析
??? 1985年4月18日17時至次日8時,姜某某擔任哈爾濱市天鵝飯店總值班員,姜違反飯店值班守則,不僅與他人喝酒、跳舞,而且未履行飯店《總值班職責》第三條關于“詳細檢查各部門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的規定,23時以后,沒有認真檢查樓層值班員當班情況,以致未能發現第11層樓值班員顧某某違反《樓層值班員崗位責任制》,擅自脫崗值班室的行為。尤為嚴重的是,姜在飯店發生火災時,不履行飯店《總值班職責》第一條“總值班同志是飯店的總指揮、總負責人”的特定義務,既未堅守在火場組織指揮滅火,也沒有組織指揮疏導客人避險,明知消火栓無水,也未能通知看水箱的值班員開閥供水,明知安全疏散樓梯門鎖著,也沒有通知各樓層值班員開鎖。驚慌失措,延誤撲救時機,以致火勢蔓延,造成嚴重后果。姜某某對此負有主要責任。
??? 1985年4月18日8時至次日8時,顧某某在飯店值班時,違反該飯店客房部《員工守則》和《樓層值班員崗位責任制》關于“堅守工作崗位,不可擅離職守”和“做好防持、防盜、防火工作”等有關規定,于4月18日23時15分左右擅自離開值班室,串到第8層樓與另兩名值班員在816客房洗澡,閑聊。在4月19日零時5分第11層樓116客房發生火情時,不在值班崗位,錯過了報警撲救和疏導客人脫險的良機,致使火勢蔓延,災情擴大,造成嚴重后果。顧某某對此負有主要責任。
??? 三、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
??? 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檢察院判定,姜某某、顧某某身為飯店工作人員,在擔任值班員時,不履行各自職責,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疏忽大意,造成嚴重后果,二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7條的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于1985年6月19日對二人依法起訴。香坊區人民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姜某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判處顧某某拘役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