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林西百貨大樓特大火災事故
1993年2月14日13時15分,唐山市東礦區(現古冶區)林西百貨大樓發生特大火災,燒死80人,傷54人,直接財產損失400余萬元。這起特大火災事故傷亡慘重,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暴露出的問題相當嚴重,教訓極為深刻。
一、起火單位基本情況
林西百貨大樓是東礦區商業局下屬的國營企業,有職工234人,是東礦區第一大商場,1992年營業額1720萬元,實現利稅93萬元。
林西百貨大樓由三層主營業樓及位于東南角與其毗連的單層家具廳組成,總建筑面積2980平方米,1984年動工,1986年投入使用,1992年9月對主營業樓進行重裝修。主營業樓為坐南朝北的三層臨街建筑,系磚混結構,長56.18米、寬16.5米、高14.4米,其東南角是與其一層相通的237平方米的單層家具廳。主營業樓東、西兩端各設樓梯一部,每層樓梯旁各有一個消火栓,西樓梯南側設有貫通三層的敞開式貨梯一部;主營業樓臨街面設有2個出口,家具廳臨街面設有1個出口。
二、起火經過及火災原因
1993年2月14日上午,該百貨大樓的家具廳頂部在進行施工作業,頂板上多處砸開孔洞,家具廳頂部明火焊接,下面的家具廳照常營業。10時左右,經理孟玉珍發現家具廳屋頂部有電焊火花噴入廳內,當即向施工人員提出警告。12時40分左右,家具廳營業員陳彩珍、馮淑萍發現家具廳辦公桌上的小紙盒被屋頂落下的電焊火花引燃,即用水將火澆滅,并再次向施工人員發出警告。出現險情一小時后,施工人員再次開始電焊作業,13時15分左右電焊火花濺落在家具廳內一人多高的海綿床墊堆垛上,引起海綿床墊燃燒。營業員發現后找來一個滅火器,因不會使用,便隨手交給剛進入家具廳的顧客,撲救無效,釀成火災。此時營業員想起報警,但百貨大樓的電話被鎖住,只好跑到馬路對面單位打電話,電話也被鎖著,又跑到隔壁單位去打電話,當其打電話時,又不知道火警電話,致使報警時間延誤了18分鐘。13時33分,唐山市公安消防支隊駐東礦區消防三中隊接到報警后,派兩部水罐車和13名戰斗員奔赴火場,同時向消防支隊調度室報告,支隊迅速調集了增援車輛。消防官兵在滅火戰斗中堅持“救人為先”的原則,共救出受傷群眾64名。
火災發生后,時任國務院總理的李鵬給河北省委、省政府打電話,對這場特大惡性火災事故“非常焦急,非常關心”,他要求省委、省政府“認真、細致、妥善”處理好后事。省、市領導到達現場后,對事故處理工作做了重要指示。省消防總隊與唐山市公安局、唐山市消防支隊立即成立了火災原因調查組。經火災現場勘查和調查訪問,認定起火原因系施工隊在家具廳頂部施工時,違章電焊作業,致使電焊熔珠通過屋頂孔洞噴濺到家具廳內泡沫床墊上引起火災。據施工隊無證焊工黃建平供認,14日上午進行了電焊作業,電焊作業點位于家具廳頂東北角處。火場勘查時發現該處仍留有焊鉗、電焊防護面罩等電焊機具,并在作業點收集到新用過的焊條2根,在家具廳內作業孔下方1.5平方米范圍內,提取到濺落下的電焊熔珠23粒。上述情況證明該起火災系電焊熔珠噴濺所致。
三、火災事故處理情況
(一)東礦區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16日開庭公開審理了“2.14”特大火災事故案,經法庭調查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第187條規定判決如下:
判處犯有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唐山市東礦區勞動服務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岳江施工隊隊長岳江有期徒刑7年;
判處犯有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唐山市東礦區勞動服務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岳江施工隊電工黃建平有期徒刑7年;
判處犯有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唐山市東礦區勞動服務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岳江施工隊林西百貨大樓工地負責人(技術員)張鳳文有期徒刑6年;
判處犯有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唐山市東礦區勞動服務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岳江施工隊技術員王福林有期徒刑6年;
判處犯有玩忽職守罪的東礦區林西百貨大樓黨支部書記兼經理孟玉珍有期徒刑5年;
判處犯有玩忽職守罪的東礦區勞動服務公司建筑公司經理王洪圖有期徒刑4年;
判處犯有玩忽職守罪的唐山市東礦區林西百貨大樓副經理張玉珩有期徒刑4年。
(二)東礦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第5條第2款和第7條的規定于1993年4月16日作出決定,給予林西百貨大樓黨支部書記兼經理孟玉珍等5人政紀處分。
(三)中共唐山市東礦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中紀委關于《黨員領導干部犯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黨紀處分的暫行規定》第5條和第12條的規定于1993年4月19日作出決定,給予唐山市東礦區林西百貨大樓黨支部書記兼經理孟玉珍等3人黨紀處分。
(四)東礦區公安分局于1993年3月6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第26條的規定,給予唐山市東礦區勞動服務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岳江施工隊輔助工張港東、武建新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
四、火災事故應汲取的主要教訓
(一)起火單位只顧追求經濟效益,嚴重忽視消防安全。林西百貨大樓在1992年期間兩次進行裝修、擴建都沒有按規定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消防機構發現后,多次指出百貨大樓存在的火災隱患問題,該單位置若罔聞;1992年10月25日,市建委、市公安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對裝修工程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該單位經理孟玉珍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沒有采取任何整改措施;1992年12月2日東礦區商業局會議又指出了該大樓的問題,該單位仍無動于衷;火災當日上午,孟發現在屋頂電焊時,火花“象下雨一樣”;地落到家具廳,仍未及時采取措施。經查,林西百貨大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義務消防組織形同虛設,職工很少接受防火安全教育和培訓,因此缺乏必要的消防知識,以致在發生火災時不會使用滅火器材,不知道火警電話號碼,不能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不能迅速組織疏散逃生。
(二)施工現場管理混亂,消防安全問題嚴重。在施工現場,電線亂拉,材料亂放,存在較多火災隱患。施工人員缺乏消防安全知識,法制觀念淡薄,無證上崗,違章作業。
(三)采用易燃材料裝修是造成此次火災迅速蔓延和人員傷亡的重要原因。1992年9月該營業樓開始內部裝修,11月底完工,共用木材36立方米,寶麗板893張,各種多層板810張,膠貼紙200卷,以及12桶(240公斤)油漆、粘合劑等大量易燃可燃材料。這些易燃可燃裝修材料附著在木龍骨架上,與墻壁和屋頂有一定的空隙,發生火災時形成懸空燃燒,加之室內又有大批裝有丁烷的小型氣罐和化纖、塑料、棉紡織品等易燃商品,造成了火勢迅速蔓延。特別是位于主營業樓東、西兩端的樓道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火災時形成了火災蔓延通道,使遇險者失去逃生的出路。此外,營業樓西端一至三層敞開式電梯間和樓梯的“煙囪效應”也加速了火災的蔓延。起火處堆放的1.8米高的泡沫塑料床墊,以及樓內放置的大量化纖品、塑料制品、裝修材料、粘合劑等,燃燒時均產生大量的有毒氣體,使人迅速窒息死亡。據法醫驗尸報告,死亡的80人中除一人系跳樓摔傷致死外,其余人員均系窒息中毒死亡。
(四)職工缺乏消防常識,自防自救能力差。營業員陳彩珍、馮淑萍發現起火后不會使用滅火器,營業員咸會榮報警時不知道火警電話是“119”。13時10分左右起火,13時15分左右發現,而市消防支隊最早接到報警的時間為13時33分,消防車最早到達現場的時間為13時37分。從發現火災到第一輛消防車到達火場的相隔時間為22分鐘,延誤了滅火時機。當第一輛消防車到達火場時,火已燒到三層,并達到燃燒的猛烈階段,給滅火救人帶來極大困難。主營業樓每層均有兩處室內消火栓,因職工缺乏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訓練,發現失火后不是抓緊撲救初期火災,而是首先搬運商品,致使室內消火栓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