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操作盲目蠻干 十朵鮮花成為焦炭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88年4月10日,江洲造船廠安技科、保衛科、消防隊等工作人員準備對274號潛艇周圍的地面油污進行清除。當日14時許,李某某到三○三車間上班,在沒有接到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明火作業施工單的情況下,將氧氣閥門和乙炔閥門同時打開,拿起氧割槍試了火,然后把氧氣、乙炔輸氣膠管及氧割槍拉到二七四號潛艇7、8號燃油壓載水倉的底部,欲對艇尾部至艇首之間的第三塊格子板動火切割,此時,被安技科副科長韓某某發現制止。當韓某某舉步之際,李某某又對韓某某說:“我還有一點點沒有割完,讓我割掉吧。”韓指向站在距274號潛艇右舷不遠的消防隊員說,“你去找消防隊員。”李某某在沒有通知消防隊員的情況下,又不按照《氣割(氣焊)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中第三條的規定,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擅自動火切割,氧割槍火頭引燃了格子板滲透的殘油,頓時274號潛艇的7、8號艙的底部全部著火燃燒,將在該兩艙內進行除銹作業10名女臨時工燒死,4名女臨時工燒傷,潛艇部分零件和船臺小車被燒壞,造成經濟損失5萬多元。
李某某,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擅自在易燃易爆場所動火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114條之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據此,瑞昌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瑞昌縣人民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6年。
二、事故原因分析
1.不服從管理。李某某在沒有接到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明火作業施工單的情況下,擅自動火切割,被安技科長韓某某發現制止后,又擅自動火切割,引燃油污起火。
2.不按規定辦事。《氣割(氣焊)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第三條明文規定,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作業,必須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李切割時即沒有采取防火措施,也沒有向消防人員報告,導致大火失控。
三、防止同類事故的措施
1.加強安全教育,提高廣大職工的安全意識,使安全工作在每個職工頭腦中打下烙印,始終牢記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方針,事事想安全,處處注意安全。
2.嚴格按操作規程辦事。操作規程是實踐的結晶,是教訓的總結,是工人操作的依據。對于違反操作規程的人和事必須堅決制止,絕不能姑媳遷就。
3.加強現場管理工作。對易燃易爆場所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要迅速采取措施,在隱患沒有消除的情況下,無關人員要禁止到危險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