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廣州分公司“1.16”爆燃傷亡事故及原因分析
2007年1月15日,廣州分公司發生1起爆燃傷亡事故,造成承包商1人死亡。
廣州分公司煉油二部污水汽提裝置3000m3原料污水罐V821/B原計劃在2006年10月20日檢修中更換樓梯及平臺板,但計劃沒有實施。該罐于2006年12月8日投用,貯存大修裝置的清洗液(硫化亞鐵鈍化劑清洗設備后的廢液)。2007年1月15日上午,深圳建安公司施工員持大修時的工單找煉油二部安全員朱綱華申請V821/A、B樓梯及平臺板更換的施工用火,朱綱華為其辦理了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并在“申請用火單位安全員意見”欄及“申請用火單位領導意見”欄里分別填上自己和工藝主管名字。施工單位當天完成了V821/A、B平臺中間部位的平臺鋼板割除。16日9時,深圳建安公司施工人員盧德清、李陽松、王孔科等5人繼續作業。廣州石化派監護人在地面監護,盧德清和王孔科分別在V821/B和V821/A罐頂割除平臺鋼板(當日,V821/B處于靜止狀態,液位4.22m,計848 m3,V821/A罐為空罐),李陽松在V821/A罐頂負責將割下的鋼板吊至地面。10時左右,王孔科割完平臺鋼板后下罐協助另外兩名同事搬運柵格板。10時54分左右,V821/B罐頂突然爆燃,罐頂被掀開,在V821/A罐頂作業的李陽松被氣浪推倒在V821/A罐頂上,骨盆骨折;在V821/B罐頂作業的盧德清被掀開的罐頂(約12噸)壓在兩罐之間的平臺上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是施工人員在動火時,將罐頂鋼板割穿,引燃罐內油氣,導致爆燃。企業安全管理方面也存在漏洞:一是沒有嚴格執行集團公司“集中動火、火票升級管理”的要求,違章開出二類火票;二是作業票管理不嚴,在工藝操作條件已經變更情況下,沒有進行危害分析、落實防范措施,安全員嚴重違章代人簽火票;三是監護不到位,沒有及時制止野蠻施工行為;四是大修計劃執行不嚴謹,本該在大修期間完成的任務而沒有完成,卻在檢修交出投用后繼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