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蘭州市龍馬燈飾商城倉庫火災
2002年5月15日16時1分,位于甘肅省蘭州市民主西路40號的龍馬燈飾商城16米高的大跨度二層磚混鋼架結構的庫房發生火災,燒毀庫房二樓至一樓的大部分燈飾商品,過火面積1620平方米,死亡3人,直接經濟損失約546萬元,火災原因系未熄滅的煙頭引燃燈具包裝紙箱可燃物所致。
在火災撲救過程中,省委常委、市委書記王軍,省委常委洛桑·靈智多杰,市長張志銀,省公安廳廳長蔚振忠、副廳長張蘭英,市委副書記郝鵬、張余勝,市委常委哈金玉,副市長陳冬芝、吳繼德、省公安廳副廳長、市公安局局長趙聚忠,省消防總隊總隊長王鐵軍,副總隊長崔產平、王福林,政治部主任崔端,市公安局副局長何全意等省市領導親臨火災現場組織指揮滅火。滅火后,省消防總隊領導對此次火災事故調查、善后處理等項工作作了具體的指示。市消防支隊成立了火災事故調查組,支隊主要領導任組長,聘請省火災事故調查專家組兩位專家協助調查。調查組下設取證調查、現場勘查、損失核定三個工作小組,城關公安分局消防科、刑警隊、皋蘭路派出所抽調人員共同對這起火災展開深入細致的調查工作。
一、基本情況
龍馬燈飾商城地處甘肅省蘭州市民主西路38號院內,主營燈具、家用電器、五金交電、廚房設備、電工電料等物品。該庫房是1978年修建的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磚混鋼屋架結構,屋頂為水泥蓋板,庫房為二層(實際被分隔成四層),高16米,長30米,寬27米,建筑面積1620平方米,內部用角鋼結構分隔成22家小庫房,形成隔檔,存貨架也是鋼結構制成的,貨架上存放各式燈具,增加了樓板的承載量。著火建筑東接鍋爐房(長25米,寬25米),南連一棟磚木結構的食堂(長34米,寬7米)、2層高的公廁(約50平方米)、開水房(約200平方米)和兩棟燈飾倉庫(約400平方米),西連蘭州有色冶金巖土工程總公司的兩棟磚木結構的庫房,北面是燈泡廠的四層玻璃車間(長66米,寬25米),車間的南側修建一排簡易庫房(長50米,寬3米)。著火建筑位于各種建筑的包圍之中,著火庫房的門窗全部用磚墻和水泥封堵,進入內部的唯一一條通道因倒塌后堵塞,滅火人員無法進入和靠近內部進行滅火。
二、起火經過
5月15日15時左右,龍馬商城2—11號個體戶葉光漢辦理了動火手續后,帶著四名電焊工到庫房二樓10號小庫房焊接鐵架,在焊接過程中發現北側距其14余米處的21號小庫房上方出現明火,便立即喊人救火,商城保安、員工、電焊工等前來進行滅火,并隨即撥打119報警。由于貨物堆放密集,呈立體狀,火勢很快擴大蔓延,北跨鋼屋架受熱變形屋頂坍塌,隨后,南跨坍塌,將在現場用滅火器進行滅火的兩名員工、一名電焊工埋壓后死亡,坍塌的鋼屋架、梁將一樓水泥樓板砸開兩個大洞,致使火災向一樓蔓延燃燒,坍塌的水泥屋頂蓋板壓住燃燒的房屋貨物,給火災撲救和救人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難。
三、撲救情況
16時1分,蘭州消防支隊接警,立即調動東崗中隊的7臺消防車趕赴現場撲救,并先后調出了全市6個公安消防中隊和特勤大隊、第二熱電廠消防隊的350余名消防官兵和34臺各種消防車到場撲救。經過28個小時的艱苦鏖戰,從倒塌的“V”字形屋面下搜救出3名罹難者,撲滅了大火,保住了3038平方米五棟毗連的其它建筑和倉庫。支隊長徐天成、政委張文生到場后迅速召集副支隊長狄士英、副政委張練如、參謀長王彥榮、后勤處長王鵬偉、防火處長王元基成立了火場指揮部,確定了“迅速偵察判斷火情,集中優勢兵力于火場,控制火勢蔓延擴大”的總戰術指導思想,采取了“四面包圍、上下合擊”的滅火戰術,將著火建筑分北、南、西三個戰斗段,分別由支隊領導組織指揮,戰訓科長、警務科長負責火場供水。這時,鋼結構支撐的槽形水泥板屋頂倒塌下落,呈“V”字形支撐在二樓樓板上,2名消防隊員和3名商場保安人員被倒塌的建筑物砸傷,情況萬分危急。救人要緊,指揮部發布第一道命令:“無關人員撤離火場,消防官兵進行緊急救人行動,防止再次發生倒塌。”一線官兵在指揮部的指揮下,救人小組搬開樓板,采取手挖肩扛鐵鋌撬的方法開辟通道,從孔洞中救出了2名受輕傷的消防隊員和3名血流如注的保安員,“120”救護車火速送往醫院救治。此墻由于倒塌,造成16米高的北墻裂縫向外弓起,搖搖欲墜,在這極其危險的環境下,指戰員臨危不懼,用鐵錘、鐵鋌、撬扛,在一層距地面1.3米處每隔5米共砸開約1平方米的洞口九個,形成三面夾擊的態勢射水,并深入內部消滅殘火,保住了東北角二間庫房內的各類燈飾約300箱,并從東洞口疏散出部分燈具成品包裝。
坍塌發生后,樓頂的大面積槽型樓板、鋼屋架、水泥梁柱等壓住了二樓正在燃燒的大量物品,形成夾層持續燃燒,整個坍塌區域一片火海,濃煙翻滾,殘梁斷柱縱橫交錯,根據現場的特殊情況,指揮員立即將2支水槍陣地轉移到距燃燒建筑北側6米的四層玻璃車間樓頂居高臨下射水滅火,南面調15米登高車與北面的2支水槍形成南北夾擊的攻勢,東面用挖掘機距地面7米處挖開約2平方米的洞口,出一支水槍滅二樓夾層火災。經過艱難的五個多小時的鏖戰,大火于22時基本控制。
由于場地有限,水槍陣地不得不轉移到玻璃車間樓頂居高臨下向著火點射水冷卻。挖掘機從高24米的東墻中間開挖了一個2平方米的天窗后,深入內部繼續搜尋被困人員。參謀長帶領龔家灣中隊從西側繞道至蘭州有色冶金巖土工程總公司院內,在外墻二樓開挖2個孔洞一樓開挖3個孔洞進入兩支水槍射水滅火。挖掘機挖掘平房約5米,開辟救人通道。特勤大隊立即組織突擊隊員作好準備采用各種破拆工具破拆支撐物尋找被困人員,調15米、32米登高車配合行動,各戰斗段接受命令后,向戰斗目標發起了總攻,又經過6個小時的艱苦戰斗,16日19時三名罹難者被營救出來,整個戰斗結束。
四、火災損失
這起火災致死3人,2人為商場員工,1人為電焊工,皆為男性,死亡原因系在撲救火災中被倒塌建筑物壓死。過火面積1620平方米,直接財產損失5459630.15元。其中房屋損失315515元;庫存物品損失5113943.91元(起火庫房有22間小庫房,21間小庫房內物品核損,1間小庫房內物品估損);庫房改造裝修損失30171.24萬元。火災直接經濟損失共計5459630.15元。
五、火災原因認定
在進行大量廣泛調查的基礎上,認真細致地對火災現場勘查,提取火災殘留物,送技術部門檢測,并對火災的初期燃燒做了模擬實驗。調查組分析認定此次火災事故,是因未熄滅的煙頭引燃燈具包裝紙箱所致。具體分析如下:
1、起火部位的認定:經調查組現場勘查及調查,庫房屋頂的水泥蓋板、鋼屋架、隔斷全部塌落,二樓北跨重于南跨,南跨屋頂塌落呈北低南高,北跨屋頂塌落東西高中間低,呈V字型,坍塌中心為二樓北跨的21號小庫房;被燒毀的貨物由東西南三個方向由內向外蔓延,以21號小庫房為中心倒塌;貨物的燃燒程度21號小庫房最為嚴重,呈放射狀向四周分布,燒毀程度逐漸減輕,在二樓庫房的墻邊、墻角處,底部堆積的貨物留有沒有火燒的痕跡,表明火是由21號小庫房向四周蔓延的;根據坍塌、蔓延和最先發現火災的證人證言證明,庫房二樓北跨的21號小庫房是起火部位。
2、起火點的認定:21號小庫房西側地面上有未燃燒盡的棉被,在棉被上方是塌落下來上層的貨架木板,木板上面留有明顯炭化痕跡,下面無煙熏痕跡,表明火是從上往下燃燒蔓延的;北側塌落的貨鋼架上部的火燒痕跡明顯重于下方,表明火是從上向下燃燒的;在21號小庫房樓梯入口處下方由南向北清理時,貨物炭化程度逐漸加重,吊燈上的玻璃受熔化后變形軟化程度呈現北側強于南側,邊部留有包裝箱燃燒殘痕,呈南高北低狀態,表明火是從北向南燃燒的;以及當時最先發現火災的商城2—11號個體戶業主葉光漢的證言與現場勘查分析的結果是一致的,起火點位于庫房二樓北跨21號小庫房二層西北側。
3、起火原因的認定:調查組認為,能夠引起此火災的原因會有電氣線路故障;電焊及電焊機使用引起的電氣線路故障;自燃;吸煙;放火等五種可能。
經過調查組對現場電氣線路的專項勘查,用儀器對接地電阻的測量,分析排除了電氣線路,電焊及電焊機使用引起的電氣線路故障所致火災的可能;而庫房二樓沒有存放自燃性貨物,也可排除自燃火災;經過分局刑警對可疑人員的排查及消防現場勘查,也排除了放火的可能。
從現場勘查、調查訪問、技術測試等證據證明,吸煙遺留火種是引起這起火災的唯一直接因素。現場勘查表明起火點在21號小庫房二層的北側靠西,除人為火種外無任何火源。調查證實,發生火災當日上午10時至中午12時30分,21號小庫房有兩名員工在整理庫存貨物,其中有一人使用氣體打火機在小庫房內吸“555”牌香煙。經測試21號小庫房燈具包裝紙箱自燃點為318℃,燃燒的煙頭表面溫度405℃,中心溫度780℃,《火災原因調查手冊》資料證明,燃燒的煙頭足夠引燃紙箱這類可燃物的。在模擬庫房內煙頭點燃實驗中,也證明未熄滅的煙頭足以引燃燈具包裝紙箱等可燃物。
對比分析認定:此起特大火災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未熄滅的煙頭引燃燈具包裝紙箱可燃物所致。
六、火災事故主要教訓
1、龍馬燈飾商城庫房原為蘭州燈泡廠的包裝材料廠廠房,龍馬燈飾商城租用后,未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改建成為庫房使用,給該庫房的消防安全帶來了先天性的隱患。
2、龍馬燈飾商城庫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對員工教育不夠,致使在庫房內違反制度吸煙,引起火災發生。
3、蘭州燈泡廠出租廠房,改變了原使用性質,未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采取有效的防
在火災撲救過程中,省委常委、市委書記王軍,省委常委洛桑·靈智多杰,市長張志銀,省公安廳廳長蔚振忠、副廳長張蘭英,市委副書記郝鵬、張余勝,市委常委哈金玉,副市長陳冬芝、吳繼德、省公安廳副廳長、市公安局局長趙聚忠,省消防總隊總隊長王鐵軍,副總隊長崔產平、王福林,政治部主任崔端,市公安局副局長何全意等省市領導親臨火災現場組織指揮滅火。滅火后,省消防總隊領導對此次火災事故調查、善后處理等項工作作了具體的指示。市消防支隊成立了火災事故調查組,支隊主要領導任組長,聘請省火災事故調查專家組兩位專家協助調查。調查組下設取證調查、現場勘查、損失核定三個工作小組,城關公安分局消防科、刑警隊、皋蘭路派出所抽調人員共同對這起火災展開深入細致的調查工作。
一、基本情況
龍馬燈飾商城地處甘肅省蘭州市民主西路38號院內,主營燈具、家用電器、五金交電、廚房設備、電工電料等物品。該庫房是1978年修建的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磚混鋼屋架結構,屋頂為水泥蓋板,庫房為二層(實際被分隔成四層),高16米,長30米,寬27米,建筑面積1620平方米,內部用角鋼結構分隔成22家小庫房,形成隔檔,存貨架也是鋼結構制成的,貨架上存放各式燈具,增加了樓板的承載量。著火建筑東接鍋爐房(長25米,寬25米),南連一棟磚木結構的食堂(長34米,寬7米)、2層高的公廁(約50平方米)、開水房(約200平方米)和兩棟燈飾倉庫(約400平方米),西連蘭州有色冶金巖土工程總公司的兩棟磚木結構的庫房,北面是燈泡廠的四層玻璃車間(長66米,寬25米),車間的南側修建一排簡易庫房(長50米,寬3米)。著火建筑位于各種建筑的包圍之中,著火庫房的門窗全部用磚墻和水泥封堵,進入內部的唯一一條通道因倒塌后堵塞,滅火人員無法進入和靠近內部進行滅火。
二、起火經過
5月15日15時左右,龍馬商城2—11號個體戶葉光漢辦理了動火手續后,帶著四名電焊工到庫房二樓10號小庫房焊接鐵架,在焊接過程中發現北側距其14余米處的21號小庫房上方出現明火,便立即喊人救火,商城保安、員工、電焊工等前來進行滅火,并隨即撥打119報警。由于貨物堆放密集,呈立體狀,火勢很快擴大蔓延,北跨鋼屋架受熱變形屋頂坍塌,隨后,南跨坍塌,將在現場用滅火器進行滅火的兩名員工、一名電焊工埋壓后死亡,坍塌的鋼屋架、梁將一樓水泥樓板砸開兩個大洞,致使火災向一樓蔓延燃燒,坍塌的水泥屋頂蓋板壓住燃燒的房屋貨物,給火災撲救和救人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難。
三、撲救情況
16時1分,蘭州消防支隊接警,立即調動東崗中隊的7臺消防車趕赴現場撲救,并先后調出了全市6個公安消防中隊和特勤大隊、第二熱電廠消防隊的350余名消防官兵和34臺各種消防車到場撲救。經過28個小時的艱苦鏖戰,從倒塌的“V”字形屋面下搜救出3名罹難者,撲滅了大火,保住了3038平方米五棟毗連的其它建筑和倉庫。支隊長徐天成、政委張文生到場后迅速召集副支隊長狄士英、副政委張練如、參謀長王彥榮、后勤處長王鵬偉、防火處長王元基成立了火場指揮部,確定了“迅速偵察判斷火情,集中優勢兵力于火場,控制火勢蔓延擴大”的總戰術指導思想,采取了“四面包圍、上下合擊”的滅火戰術,將著火建筑分北、南、西三個戰斗段,分別由支隊領導組織指揮,戰訓科長、警務科長負責火場供水。這時,鋼結構支撐的槽形水泥板屋頂倒塌下落,呈“V”字形支撐在二樓樓板上,2名消防隊員和3名商場保安人員被倒塌的建筑物砸傷,情況萬分危急。救人要緊,指揮部發布第一道命令:“無關人員撤離火場,消防官兵進行緊急救人行動,防止再次發生倒塌。”一線官兵在指揮部的指揮下,救人小組搬開樓板,采取手挖肩扛鐵鋌撬的方法開辟通道,從孔洞中救出了2名受輕傷的消防隊員和3名血流如注的保安員,“120”救護車火速送往醫院救治。此墻由于倒塌,造成16米高的北墻裂縫向外弓起,搖搖欲墜,在這極其危險的環境下,指戰員臨危不懼,用鐵錘、鐵鋌、撬扛,在一層距地面1.3米處每隔5米共砸開約1平方米的洞口九個,形成三面夾擊的態勢射水,并深入內部消滅殘火,保住了東北角二間庫房內的各類燈飾約300箱,并從東洞口疏散出部分燈具成品包裝。
坍塌發生后,樓頂的大面積槽型樓板、鋼屋架、水泥梁柱等壓住了二樓正在燃燒的大量物品,形成夾層持續燃燒,整個坍塌區域一片火海,濃煙翻滾,殘梁斷柱縱橫交錯,根據現場的特殊情況,指揮員立即將2支水槍陣地轉移到距燃燒建筑北側6米的四層玻璃車間樓頂居高臨下射水滅火,南面調15米登高車與北面的2支水槍形成南北夾擊的攻勢,東面用挖掘機距地面7米處挖開約2平方米的洞口,出一支水槍滅二樓夾層火災。經過艱難的五個多小時的鏖戰,大火于22時基本控制。
由于場地有限,水槍陣地不得不轉移到玻璃車間樓頂居高臨下向著火點射水冷卻。挖掘機從高24米的東墻中間開挖了一個2平方米的天窗后,深入內部繼續搜尋被困人員。參謀長帶領龔家灣中隊從西側繞道至蘭州有色冶金巖土工程總公司院內,在外墻二樓開挖2個孔洞一樓開挖3個孔洞進入兩支水槍射水滅火。挖掘機挖掘平房約5米,開辟救人通道。特勤大隊立即組織突擊隊員作好準備采用各種破拆工具破拆支撐物尋找被困人員,調15米、32米登高車配合行動,各戰斗段接受命令后,向戰斗目標發起了總攻,又經過6個小時的艱苦戰斗,16日19時三名罹難者被營救出來,整個戰斗結束。
四、火災損失
這起火災致死3人,2人為商場員工,1人為電焊工,皆為男性,死亡原因系在撲救火災中被倒塌建筑物壓死。過火面積1620平方米,直接財產損失5459630.15元。其中房屋損失315515元;庫存物品損失5113943.91元(起火庫房有22間小庫房,21間小庫房內物品核損,1間小庫房內物品估損);庫房改造裝修損失30171.24萬元。火災直接經濟損失共計5459630.15元。
五、火災原因認定
在進行大量廣泛調查的基礎上,認真細致地對火災現場勘查,提取火災殘留物,送技術部門檢測,并對火災的初期燃燒做了模擬實驗。調查組分析認定此次火災事故,是因未熄滅的煙頭引燃燈具包裝紙箱所致。具體分析如下:
1、起火部位的認定:經調查組現場勘查及調查,庫房屋頂的水泥蓋板、鋼屋架、隔斷全部塌落,二樓北跨重于南跨,南跨屋頂塌落呈北低南高,北跨屋頂塌落東西高中間低,呈V字型,坍塌中心為二樓北跨的21號小庫房;被燒毀的貨物由東西南三個方向由內向外蔓延,以21號小庫房為中心倒塌;貨物的燃燒程度21號小庫房最為嚴重,呈放射狀向四周分布,燒毀程度逐漸減輕,在二樓庫房的墻邊、墻角處,底部堆積的貨物留有沒有火燒的痕跡,表明火是由21號小庫房向四周蔓延的;根據坍塌、蔓延和最先發現火災的證人證言證明,庫房二樓北跨的21號小庫房是起火部位。
2、起火點的認定:21號小庫房西側地面上有未燃燒盡的棉被,在棉被上方是塌落下來上層的貨架木板,木板上面留有明顯炭化痕跡,下面無煙熏痕跡,表明火是從上往下燃燒蔓延的;北側塌落的貨鋼架上部的火燒痕跡明顯重于下方,表明火是從上向下燃燒的;在21號小庫房樓梯入口處下方由南向北清理時,貨物炭化程度逐漸加重,吊燈上的玻璃受熔化后變形軟化程度呈現北側強于南側,邊部留有包裝箱燃燒殘痕,呈南高北低狀態,表明火是從北向南燃燒的;以及當時最先發現火災的商城2—11號個體戶業主葉光漢的證言與現場勘查分析的結果是一致的,起火點位于庫房二樓北跨21號小庫房二層西北側。
3、起火原因的認定:調查組認為,能夠引起此火災的原因會有電氣線路故障;電焊及電焊機使用引起的電氣線路故障;自燃;吸煙;放火等五種可能。
經過調查組對現場電氣線路的專項勘查,用儀器對接地電阻的測量,分析排除了電氣線路,電焊及電焊機使用引起的電氣線路故障所致火災的可能;而庫房二樓沒有存放自燃性貨物,也可排除自燃火災;經過分局刑警對可疑人員的排查及消防現場勘查,也排除了放火的可能。
從現場勘查、調查訪問、技術測試等證據證明,吸煙遺留火種是引起這起火災的唯一直接因素。現場勘查表明起火點在21號小庫房二層的北側靠西,除人為火種外無任何火源。調查證實,發生火災當日上午10時至中午12時30分,21號小庫房有兩名員工在整理庫存貨物,其中有一人使用氣體打火機在小庫房內吸“555”牌香煙。經測試21號小庫房燈具包裝紙箱自燃點為318℃,燃燒的煙頭表面溫度405℃,中心溫度780℃,《火災原因調查手冊》資料證明,燃燒的煙頭足夠引燃紙箱這類可燃物的。在模擬庫房內煙頭點燃實驗中,也證明未熄滅的煙頭足以引燃燈具包裝紙箱等可燃物。
對比分析認定:此起特大火災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未熄滅的煙頭引燃燈具包裝紙箱可燃物所致。
六、火災事故主要教訓
1、龍馬燈飾商城庫房原為蘭州燈泡廠的包裝材料廠廠房,龍馬燈飾商城租用后,未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改建成為庫房使用,給該庫房的消防安全帶來了先天性的隱患。
2、龍馬燈飾商城庫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對員工教育不夠,致使在庫房內違反制度吸煙,引起火災發生。
3、蘭州燈泡廠出租廠房,改變了原使用性質,未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采取有效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