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舞王俱樂部“9.21”特別重大火災事故
1.事故概況
2008年9月20日22時49分,位于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龍崗街道龍東社區的舞王俱樂部發生火災事故,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傷。
據初步勘察,起火建筑為一棟四層半綜合樓,該樓房一層為舊貨市場,二層為茶館,三層為該俱樂部,四層及樓頂半層為辦公室及員工宿舍。
該俱樂部于2007年9月8日擅自開業,無營業執照,無文化經營許可證,未經公安消防部門驗收。事發時現場人員約300余人。
2.原因分析
經公安消防部門勘察分析,初步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為該俱樂部演職人員使用自制禮花彈手槍發射禮花彈,引燃天花板的聚胺脂泡沫所致。
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有關單位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查處不力,監督管理工作存在漏洞;二是該場所的消防安全設施和消防安全管理存在嚴重隱患;三是從業人員和公眾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識和必要的自救能力,生產經營單位應急處置不力。
3.事故相關責任人責任追究情況
公安部門已對舞王俱樂部法人代表、董事長王靜及舞王俱樂部股東、管理人員等14人刑事拘留。
給予9名責任人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其中:龍崗區副區長黃海廣,龍崗公安分局消防大隊大隊長蔣偉標,龍崗區龍崗街道辦事處主任黃勇、副主任謝少輝、龍崗街道綜合執法隊隊長巫勝龍被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