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區下村楊建華煤礦“5.15”頂板事故
2008年5月15日下午1時40分,你區下村楊建華煤礦在二水平運輸大巷(-5m)維修巷道時,發生一起冒頂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70萬元。
一、礦井概況
楊建華煤礦位于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下村鎮高升村境內,始建于1998年,核定生產能力為4萬噸/年,證照齊全。
二、事故的原因
1、直接原因:在修理巷道過程中,沒有采取臨時支護措施,沒有派人觀察頂板,渣子垮落,將羅清牙掩埋,砸傷胸部,造成其死亡。
2、間接原因:(1)工程質量差,棚距不合要求。 (2)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員提前出班。(3) 自主保安意識差,作業人員素質低,維修巷道時,沒有按規定采取臨時支護等措施。(4)基層安全監管不力。
3、其它原因:事故發生后,沒有按規定時間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三、事故的性質
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
1、羅清牙,下村楊建華煤礦大工,自主保安意識差,在維修巷道時,沒有仔細敲幫問頂,沒有發現作業現場的隱患,對事
故負有主要責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余茍里,下村楊建華煤礦安全員,現場跟班維修巷道時,沒有采取臨時支護,沒有仔細地敲幫問頂,沒有發現棚頂松動,安全把關不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決定給予其罰款2000元人民幣的處罰。
3、何生明,下楊建華煤礦生產礦長,中共黨員,當班井下安全生產負責人,事故期間,安全礦長請假外出,由其兼管安全,沒有要求作業人員臨時支護頂板和仔細地敲幫問頂,沒有及時消除現場隱患,未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決定給予其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
4、楊建華,下村楊建華煤礦礦長,礦井安全第一責任人,沒有督促煤礦隱患整改和及時消除事故現場的安全隱患,對職工的安全培訓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在事故發生后,沒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對事故的遲報負有直接責任,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決定給予其罰款共15000元的行政處罰。
5、付彩云,下村鎮政府安全監察辦公室工作人員,中共黨員,負責聯系掛點下村楊建華煤礦,對該礦安全管理不到位,對安全隱患的整改、監督不力。煤礦發生事故后,沒有督促其及時報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決定給予其行政警告的處分。
6、下村楊建華煤礦安全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現場安全管理混亂,導致了這起死亡1人事故的發生,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決定給予其罰款10萬元人民幣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