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子沖煤礦“8?30”放炮事故分析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07年8月29日下午14時整,采煤大工吳建中、吳劉鴻沖、劉曼落一起下井來到+200m水平東翼6煤上山采煤工作面作業。作業過程后期,三人進行打眼、裝藥、放炮作業。放炮后,未按規定巡視爆破地點,未仔細檢查工作面是否存在瞎炮就出班了。
2007年8月30日7點30分左右,由當班值班長吳志軍主持了6煤南塊工作面進班會,當班出勤6人:吳志軍、吳建忠、劉曼落、吳劉鴻沖、國良、正權。并進行了具體分工:國良、正權兩人負責+200m水平推車運輸;吳志軍、吳建忠兩人負責南塊偽斜煤上山掘進,承擔出煤、支護、打眼放炮工作;劉曼落、吳劉鴻沖兩人負責南塊工作面左側挖煤。同時對生產過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項進行了簡要交待。???
8點20分左右當班作業人員先后進入作業地點,進行各自工作:出煤、支護、運輸;吳志軍和吳建忠兩人先后進入工作面后,將上一班爆破煤扒入搪瓷溜槽再自溜到南塊工作面臨時斗口;9點30分左右吳志軍和吳建忠將當頭爆破煤基本清完、支柱后打炮眼,在打了兩個炮眼后,兩人發現當頭有一底眼在上個班放炮時未起爆,兩人就開始打眼處理瞎炮,在實施打炮眼過程中,發生爆破事故,兩人被炸死,同時在附近作業的吳劉鴻沖和劉曼落被擊傷。
正在+200m水平6煤南塊斗口裝煤的兩名運輸工聽到工作面爆破聲后,急忙跑去察看,發現出事后立即到暗斜井軌道底(+200m水平)在礦車寫上“井下出事”告示,并將礦車提至+300m水平;大約9點40分,負責主平硐運輸工看到礦車上寫有“井下出事”的告示后,即刻跑出井口向礦有關人員作了匯報。
事故發生后, 出井正在洗澡的安全副礦長左建國得知情況后,馬上對地面有關人員作了簡要交待,即刻組織兩個瓦檢員江建云、張飛躍和安全員朱建富一行4人下井進行搶救。10點鐘到達現場,當時有劉曼落、吳劉鴻沖兩個受傷人員已從工作面下到+200m水平6煤平巷,左建國向受傷人員了解情況,他們講“上面2個人沒有了(死亡),是打炮眼引爆啞炮”。這時安全副礦長左建國交待當班運輸工將兩名受傷人員護送出井后,立即帶安全員朱建富爬入工作面了解情況,在工作面偽斜煤上山內2.0m位置發現一個人臉部炸爛,面目全非,后證實遇難者是吳建忠,他們把他抬至+200m平巷。當時事故地點煙霧很大,沒有發現另外一個人;搶救人員在+200m6煤平巷休息了片刻,等煙霧散了些后,又組織了4個人再一起進入工作面,在偽斜煤上山4.0m位置先找到了另外一位遇難人員的一只手臂,在7.0m處松散煤體內找到了遇難者軀體,后證實遇難者是吳志軍。他們一起把尸體抬到+200m 平巷。
礦長江建民10點20分左右接到生產礦長陳德榮事故電話后,當即要求陳德榮、左建國下井組織搶救遇難人員,并將情況告知鎮安監站。10點35分左右江建民趕到煤礦,同時又組織近20人下井搶救。在下井途中碰上了2個受傷人員,并指令派人將傷員送至醫院救治;10點50分左右趕到下井現場后,發現2名遇難者已死亡。
二、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1.作業人員違章處理瞎炮,打炮眼引爆瞎炮。
2.29日下午班放出班炮后,作業人員未按規定巡視爆破當頭,檢查拒爆情況,致使作業地點存在瞎炮而未進行處理,留下安全隱患。
(二)事故間接原因
1.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安全管理機構不完善。生產副礦長只負責地面工作,安全副礦長兼管井下生產、技術工作,安全管理力量薄弱。
2.礦井以包代管,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礦井對事故工作面實行了承包管理,忽視安全管理。礦井未嚴格執行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值班的安全副礦長于9:20提前出班,且未到事故地點檢查,當班安全員也未及時到工作面檢查,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履行自身職責均不到位。
3.特種作業人員配備不足。該礦兩班生產,每班正常生產時有8個采掘作業地點,均為放炮工作面,礦井只配備1名持證的放炮員,放炮員嚴重不足。
4.技術管理不到位。作業規程編制不完善,未對處理瞎炮做出明確規定。
5.民爆物品(火工產品)管理不到位。職能部門把關不嚴,違規向煤礦企業提供非煤礦許用的雷管和炸藥;煤礦企業違規使用非煤礦許用的秒電雷管和巖石炸藥,給安全帶來了極大隱患。
6.安全教育培訓管理不到位,作業人員素質差。沒有按規定對職工進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麻痹大意,自保、互保意識差,處理瞎炮時未撤離無關人員,對違章作業的嚴重后果認識不足。
(三)事故性質:經調查確認,本次事故為責任事故。
三、防范措施及建議
1.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按要求配備負責實際生產的生產、技術副礦長,使安全副礦長專職負責安全工作。配備數量足夠的持證放炮員,并加強對放炮作業的監督管理,確保按照《煤礦安全規程》進行放炮作業,嚴禁無證人員私自放炮。按照安全生產管理權限,層層落實責任到人,形成從上到下層層負責負責的模式,消除安全管理上的漏洞。
2.加強現場安全和技術管理,嚴格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值班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嚴禁礦井對各采掘工作面以包代管,只顧收取利潤不負責安全。嚴禁礦領導帶班下井出現空班、晚進早出現象,要做好井下現場值班的工作。安全員要履職到位,對關鍵作業程序要重點指導,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和杜絕違章作業。編制完善且有針對性的作業規程,對處理瞎炮等做出明確規定,并貫徹到每個作業人員,確保作業有章可循,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按規定每季度向長沙煤礦安全監察站和攸縣煤炭局書面報告煤礦隱患排查和治理情況。
3.嚴格煤礦火工產品的管理。公安部門應嚴格把關,嚴禁將非煤礦許用雷管、炸藥審批給煤礦作業,煤礦井下嚴禁使用非煤礦許用雷管、炸藥。
4.強化培訓和安全教育。嚴格按照《礦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對本礦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崗,安全培訓要有針對性,要對有資質的放炮作業人員培訓并實踐處理瞎炮等操作技能。要加強從業人員的勞動紀律教育,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保、互保、聯保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三違”現象,杜絕違章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