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原煙山良湖井煤礦“4?29”頂板事故
一、概述
1、企業名稱:湘潭縣原煙山良湖井煤礦。
2、事故發生時間:2008年4月29日零時20分。
3、事故發生地點:-90m水平運輸大巷二號岔道左側煤上山。
4、事故類別:頂板事故。
5、事故傷亡:死亡1人。
6、直接經濟損失:48萬元。
二、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企業概況
湘潭縣原煙山良湖井煤礦原為云湖橋鎮鎮辦煤礦,斜井開拓,共布置2個斜井。1995年煤礦改制后轉讓給伍云華,2002年12月28日,伍云華將煤礦轉讓給了謝正華等人。2006年6月29日,謝正華等人將煤礦以48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肖光華、肖華、肖向陽等人。2006年11月21日,長沙武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曾廣泉取得煤礦60%的股份,煤礦估價1320萬元,肖光華、肖華各占20%。2007年9月2日,煤礦股權再次發生變動,肖光華、肖華兩人將名下所占總股份的40%的股份轉讓給周志均、何素平二人,由楊奇擔任掛名礦長,但實際上未履行礦長職責。2007年12月10日,煤礦按擴股資金3200多萬再次進行股東重組,由實際投資人曾廣泉(34.2%股份)、周志均(25.3%)、何素平(25.3%)、羅培(15.2%)組成新的股東會。2008年3月20日,曾廣泉去世,其名下股份共計220萬元轉到謝文華名下,股東構成再次發生變化(其中周志均和何素平各占34%、謝文華占17%、羅培占15%),由謝文華總體負責礦井的經營管理和整合事宜,聘請張叢龍、顏文欽分別負責井下生產和安全。
2007年9月17日,湘潭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意湘潭縣人民政府《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實施方案》,湘潭縣原煙山良湖井煤礦被列為關閉整合礦井。9月21日,湖南省國土資源廳、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和湖南省煤炭工業局對原煙山良湖井煤礦的《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依法予以注銷。11月12日,湘潭縣人民政府作出《關于關閉湘潭縣煙山良湖井煤礦的決定》(潭政字〔2007〕120號),將原煙山良湖井煤礦的資產、資源整合到湘潭縣聯營煤礦。2007年11月15日,湘潭縣人民政府下發《關于組織實施煤礦關閉工作的通知》(潭政辦函〔2007〕126號),要求原良湖井等五家煤礦立即停止一切采掘和生產活動,責令各關閉礦井按關閉標準自行實施關閉。至事故發生后,原良湖井煤礦和聯營煤礦的整合事宜仍然沒有協商好。
(二)企業非法生產情況
被列為關閉礦井后,原煙山良湖井煤礦一直斷斷續續地以維修之名違法組織生產。從注銷證照后至2007年12月20日,該礦一直非法組織生產,月均生產原煤4000多噸。12月20日,縣人民政府組織聯合執法,鎖了絞車。12月25日再次起動,曾廣泉出院后重新安裝一臺絞車提升,恢復非法生產,只有春節期間沒有生產,其后在冰凍期間煤礦停了20天。
謝文華接手后,繼續組織人員進行井下作業,張叢龍負責井下生產,顏文欽負責井下安全,陳云華負責技術。根據國土資源局3月27日對謝文華調查詢問筆錄,當時全礦有近200人做事,分四個班作業,謝文華接手后至事故發生時共出煤2000多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