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臨汾市蒲縣蒲鄧煤礦“5.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07年5月5日,山西省臨汾市蒲縣克城鎮蒲鄧煤礦發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死亡、23人受傷(其中1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1183.44萬元。
?。ㄒ唬┑V井概況
蒲鄧煤礦為私營煤礦。該礦屬低瓦斯礦井,煤塵具有爆炸性,核定生產能力為15萬噸/年。該礦越界開采。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礦井南部205工作面內的1#掘進頭巷深70米沒有安裝局部通風機,無風作業,造成瓦斯積聚,達到爆炸濃度界限,作業人員在打眼時,煤電鉆127伏動力電纜裸連短路產生火花,引爆瓦斯。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蒲鄧煤礦弄虛作假,以掘代采,勞動組織管理和"一通三防"管理混亂,違法、違規越界組織生產。
二是克城煤管站對蒲鄧煤礦檢查存在失職、瀆職行為。
三是蒲縣煤炭工業管理局有關人員對該礦復產驗收中收受礦方禮金,對該礦長期違法違規組織生產、超員、越界開采、井下使用非防爆機動三輪車等問題失察。
四是蒲縣礦產資源管理部門沒有發現該礦存在盜采礦產資源、越界開采等重大問題。
五是蒲縣公安局及其民爆科、克城派出所違規審批供應蒲鄧煤礦火工品,對非法買賣火工品打擊不力。
六是蒲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蒲鄧煤礦勞動用工管理混亂情況監管不到位。
七是蒲縣、克城鎮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對煤礦安全生產重視不夠,對職能部門履行職責和責任制落實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蒲鄧煤礦長期存在的隱患失察。
(三)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
由司法機關處理28人。其中:
1.郝英杰,蒲鄧煤礦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蒲鄧煤礦礦長。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偷稅罪、非法采礦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680萬元。吊銷其礦長資格證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
2.張曉東,蒲鄧煤礦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采礦罪,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10萬元。
3.王張喜,蒲鄧煤礦副礦長。犯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采礦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5萬元。
4.荀記昌,農民。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