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勝芳鎮西格瑪酒店家具廠“1·10”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2014年1月10日15時30分左右,霸州市勝芳鎮西格瑪酒店家具廠發生火災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660萬元。
事故發生后,霸州市委、市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公安、消防、安監等部門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開展救援工作。廊坊市政府王曦副市長帶領安監、公安等部門的同志迅速到達事故現場,與霸州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共同指揮救援。在石家莊出席“兩會”的市委書記王曉東同志立即作出批示:一要盡全力滅火,集中調動全市力量控制火情;二要將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對危險區域的群眾進行疏散;三要動用全市資源,全力救助傷員。市長馮韶慧同志為貼近指揮、掌握事故情況,從石家莊連夜趕往事故現場,并作出批示:一要從全市調集力量,迅速控制火情;二要從全市醫療系統調集力量,盡最大努力搶救傷員;三要控制相關責任人,高度重視,全力以赴,掌握動態,及時報告;四要加快調查核實進度,果斷采取相關措施,及時報告工作進展。同時要舉一反三,在全市范圍內立即開展安全生產大排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不留死角。
省政府楊汭副省長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請廊坊市、公安消防部門抓緊清理現場,進一步核實傷亡人員,查明事故原因,妥處善后,嚴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省安監局劉寶玲局長對此事十分重視,委派省安監局紀檢組長趙長進同志趕赴事發地指導救援、善后及事故調查等工作。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1月11日,廊坊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書長馮學軍為組長,安監局局長張顯強為副組長,市安監局、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市消防支隊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的霸州市勝芳鎮西格瑪酒店家具廠“1·10”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調查組(簡稱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廊坊市檢察院派員參加,對事故展開全面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調查取證、影像資料分析、現場勘驗、物證檢驗、查閱資料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相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概況
勝芳鎮西格瑪酒店家具廠。位于霸州市勝芳鎮開發區,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及相關手續,負責人王振國。2013年2月份投入生產,先期生產投入資金100萬元,家具廠主要生產酒店專用餐桌、餐椅,固定工人50人。該廠房系王振國租賃徐健房屋,占地面積4896 m2,建筑面積4400 m2,東鄰道路,西鄰永華家具廠,北鄰領先家具廠,南鄰李培春家具加工廠。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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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0日下午,西格瑪酒店家具廠員工張百蘭和梁慶華進入粘海綿作業區進行生產作業,梁慶華噴膠,張百蘭粘海綿。15時30分左右,梁慶華和張百蘭先后離開作業區,待張百蘭剛走出粘海綿工序作業區的東門口時,小太陽電暖器處發生爆燃。張百蘭迅速跑回爆燃處挪椅子,此時搭在夾層承重鋼構上垂下的膠管燒爆,火勢迅速蔓延擴大引燃周圍海綿,張百蘭跑出去喊人,梁慶華拿滅火器滅火。但火勢已無法控制,并產生大量有毒濃煙。梁慶華和在隔壁縫紉車間的4名女工沒有來的及逃離遇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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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車間工人劉曉虹撥打119報警電話。15時48分,勝芳中隊接到出動命令后,立即出動3部消防車12名消防官兵到場處置。隨后,廊坊市公安消防支隊指揮中心相繼調集霸州中隊、碼頭中隊、建設南路中隊、大城中隊等8個中隊15部消防車84名消防官兵到場增援。
現場迅速成立前沿指揮部,成立了搜救組、滅火組、供水監護組、保障組展開滅火救援。21時55分,經過6個小時的全力奮戰,大火被撲滅。期間救援人員先后在縫紉車間和海綿車間搜出5名遇難人員尸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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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企業及時向相關部門進行了報告,市、縣政府及安監部門接報后,按照規定程序逐級進行了上報。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小太陽電暖器長時間烘烤東側密閉鐵桶,致使鐵桶內蒸汽壓力過大,桶蓋崩開,桶內有機稀釋劑蒸汽瞬間大量噴出,遇小太陽電暖器發生爆燃,繼而引發火災。
(二)間接原因。
1.西格瑪酒店家具廠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1)該廠管理混亂,崗位職責不清,無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員工未經安全培訓,安全意識淡薄。在明知廠區車間內存放和使用易燃可燃原材料的情況下,違規配置小太陽電暖器取暖。
(2)工廠安全生產環境惡劣,缺少勞動保護及安全生產措施。
?。?)生產布局不合理,各車間生產工序彼此相連,缺少安全間距,未設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員工逃生困難。
?。?)海綿車間內存放大量海綿致使火災迅速蔓延擴大,產生大量有毒煙氣,造成人員傷亡。
2.廠房違法出租安全設施不完備。
廠房未設置室內、室外給水系統,廠區內各建筑物之間防火間距不夠。將廠房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相應資質的生產經營單位。
3.地方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履職不到位。
(1)勝芳鎮工商分局。對該廠無照經營行為未采取取締措施,對其違法行為制止不力。
?。?)勝芳鎮開發區派出所。對該廠消防隱患整治監督不力,對其租用的廠房沒有經過消防驗收這一問題,未依照規定向霸州市消防大隊移交。
(3)霸州市消防大隊。在執行“清剿火患”行動中,未按照上級的工作部署抓好落實,工作指導不力、監管不到位。
?。?)勝芳安監分局。在日常監管中,對該廠安全設施不健全、安全制度未建立檢查不到位,未將其無證無照的情況反饋給相關部門。
4.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管職責落實不到位。
?。?)勝芳鎮黨委、政府。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職責履行不到位。
?。?)霸州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管職責落實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
該事故是一起因違規操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引發的生產經營性火災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認定和建議
(一)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1.王振國,西格瑪酒店家具廠老板,實際控制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事故發生后,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逃匿。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5條第1款之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6條第6項的規定,建議由廊坊市安全監管局對其處2013年年收入100%罰款,計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