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入帶電間隔造成人員灼傷
【案例簡述】
2004年7月14日,某電廠發生一起因檢修人員誤入帶電間隔,造成人員灼傷的輕傷事故。
7月14日14時20分左右,分廠檢修人員劉某和回聘職工張某進行#3主變6kV母線橋避雷器(6035)更換工作。該項工作的安全措施于上午8時前已完成。運行許可人與工作負責人杜某對工作地點的安全措施已核對無誤。14時20分左右,電氣檢修人員劉某因“#3主變避雷器改造”檢修工作到運行主控室借鑰匙(#00、#25、#52),運行班長陳某提醒他#52鑰匙與工作任務不符,該間隔帶電。劉某回答說:“順便檢查看看。”14時28分陳某再次電話通知他:“35kVⅠ段母線避雷器間隔帶電,不能進去。”劉某誤把35kVⅠ段母線避雷器當作#3主變6kV母線橋避雷器(6035)進行檢修工作,且認為35kVⅠ母線避雷器已在停電范圍。在即將開始工作時,回聘人員張某追問劉某該處是否有電,并阻止隨后跟來的幾位實習生不要跟進。劉某說:“沒電。”就用手試圖觸碰C相鋁排,當即被電擊,人向后躺倒。他身后的張某立即用手和腳扶頂住,并馬上將人拖往門口。劉某神志清醒,口中反復說:“怎么會有電。”劉某即被送往當地市第一醫院,經診斷:左足電擊傷3×4cm;左小腿電灼傷面積2%,Ⅱ度;右前臂電灼傷面積2%,Ⅱ度深;下頷皮膚損傷。
【案例評析】
1.工作班成員劉某對工作地點不清楚,誤入35kVⅠ段母線避雷器帶電間隔,并違反原部頒《電業安全工作安規》(DL408-91)第90條擅自拆除遮欄和警告牌。
2.工作負責人杜某違反原部頒《電業安全工作安規》(DL408-91)第54條和56條,未在工作現場,使劉某失去監護,導致劉某誤入35kVⅠ段母線避雷器間隔。
3.工作許可人違反原部頒《電業安全工作安規》(DL408-91)第17條,錯誤的將35kVⅠ段母線避雷器間隔鑰匙借出。
4.生產現場安全設施不完善,檢修現場未掛檢修標志牌和裝設安全遮欄,現場帶電間隔未掛明顯警告標志牌和相應安全遮欄。
5.安全管理制度缺乏,沒有鑰匙管理制度,沒有公布經批準的高壓電氣設備單獨巡視人員名單。
【案例警示】
1.嚴格執行兩票管理規定,強化操作過程中監護監督。
2.嚴格執行班前會和班后會制度,執行好開工會和收工會,做到“四明確”(即:明確工作任務;明確工作地點;明確危險點和鄰近帶電部位;明確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項);全面分析作業危險點;向所有工作班成員交待清楚工作地點鄰近帶電設備或部位。
3.按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公布確認單獨巡視高壓設備人員名單。
4.健全和完善鑰匙保管的相關制度,嚴格執行。
5.全面檢查和整改生產現場鄰近高壓設備的安全遮欄及安全設施。
6.強化班組安全基礎管理工作,加強職工的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提高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技術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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