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博源煤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灣圖溝煤礦“11·25”較大頂板事故調查報告
2016年11月25日18時30分,內蒙古博源煤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灣圖溝煤礦(以下簡稱灣圖溝煤礦)2-2中煤集中煤倉正上方巷道發生局部冒頂,冒落的矸石將正在煤倉內進行擴幫作業的人員埋壓,造成3人死亡。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93.4萬元。
事故發生后,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和鄂爾多斯市委、市政府、伊金霍洛旗委、旗政府高度重視,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和鄂爾多斯監察分局相關領導均及時趕赴事故現場,對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作出指示。鄂爾多斯市委、市政府及伊金霍洛旗委、旗政府主要領導親自趕赴事故現場,對事故善后處理及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作出明確要求和批示。
鄂爾多斯監察分局于2016年11月26日10時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派人趕赴事故現場,26日下午,依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會同鄂爾多斯市煤炭局、監察局、公安局、總工會、安監局、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并邀請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組成事故調查組,展開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先后調查詢問有關人員28人次,制作調查取證筆錄30份,收集各種材料68份,勘察事故現場2次,采集了相關視頻文件等證據資料。通過查閱大量資料、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技術認定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確定了事故性質、類別,并對事故原因、責任進行了分析,提出了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并對避免類似事故的發生提出了防范整改措施和建議。現將調查結果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概況
(一)灣圖溝煤礦隸屬情況
灣圖溝煤礦隸屬于內蒙古博源煤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05年,為獨立法人,經濟類型屬于臺港澳與境內合資企業(內蒙古遠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67%的股權,香港資源投資有限公司持有30%的股權,鄂爾多斯創維投資有限公司持有3%的股權),是以煤炭生產、經營為主業的大型現代化企業,公司獨立制定企業運營、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工作計劃和進行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內蒙古遠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該公司的控股公司,設立煤炭事業部,通過制定生產經營責任制和直接考核監管對內蒙古博源煤化工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管理。
(二)礦井概況
該礦井田位于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境內,鄂爾多斯神東礦區東勝區的最北端,伊金霍洛旗政府所在地阿鎮東南約21km處,行政區劃隸屬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烏蘭木倫鎮管轄。井田東與轉龍灣井田毗鄰,南、西與布爾臺井田相接,北與新街礦區為鄰。井田南北長約7.80km,東西寬約6.50km,面積約29.08km2,資源儲量2.84億噸,可采儲量2.54億噸。該礦井田可采煤層共五層,分別為2-2中、3-1、4-1、5-1、6-2中等煤層,平均厚度分別為1.74米、2.5米、2.72米、4.46米、1.6米,為大部可采或局部可采的較穩定煤層,主采煤層為3-1、5-1煤層,煤的工業牌號為不粘煤。井田基本構造形態總體為一向南西傾斜的單斜構造并發育有寬緩的波狀起伏,地層傾角小于5°。井田內可采煤層的頂底板巖石的穩固性差,力學強度低,且易發生頂板局部冒落及掉塊現象。礦井水文地質條件為簡單型,礦井瓦斯等級為低瓦斯礦井,煤層自燃傾向等級為容易自燃,煤塵具有爆炸性。
該礦于2007年2月開工建設,2011年8月18日通過竣工驗收,礦井原設計生產能力300萬噸/年,服務年限60.5年,2015年3月26日經自治區煤炭工業局核定生產能力為450萬噸/年,服務年限30年。
該礦井采用斜井多水平開拓方式,工業廣場內建有三條井筒,分別為主斜井、副斜井、回風斜井,傾角均為22o。礦井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風系統、抽出式通風方式,回風斜井設置2臺FBCDZ-10-№30型防爆對旋軸流式通風機,其中一臺工作,一臺備用。主斜井井筒內裝備一臺鋼繩芯帶式輸送機,擔負原煤的提升任務,副斜井采用單鉤串車提升,擔負全礦人員、材料、設備等輔助提升任務。雙回路供電兩回電源分別以35kV線路引自布爾臺110kV變電站。中央水泵房配備MD280-43×9型礦用耐磨多級泵3臺,地面固定式空氣壓縮機站選用2臺KG-350W型螺桿式空氣壓縮機和2臺SRC-150SA型螺桿式空氣壓縮機,礦井裝備一套KJ110N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和一套KJ331型礦井人員及車輛管理系統。安全避險六大系統中的其它系統均已安裝到位并能正常使用。該礦回采工作面采用走向長壁后退式采煤方法,綜合機械化采煤工藝,掘進工作面采用綜合機械化掘進工藝,部分巷道及硐室采用炮掘工藝。
該礦現有職工人數為596人,勞動組織采用“三八制”作業方式。該礦井下巷道掘進施工由陜西天鵬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事故發生前,該礦證照齊全,且均在有效期內。采礦許可證證號:C1000002010031110057639,有效期限為2010年3月9日到2040年3月9日;安全生產許可證證號:(蒙)MK安許證字﹝2011K323﹞, 有效期限為2016年9月9日到2019年9月9日;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506007678951297,營業期限自2005年2月3日至2019年9月9日。
(三)陜西天鵬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概況
陜西天鵬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具有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資質,取得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至2018年4月24日。該公司自灣圖溝煤礦建設開始,一直承擔該礦的井巷掘進施工任務,并于2016年4月27日與內蒙古博源煤化工有限責任公司重新簽訂了《內蒙古博源煤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灣圖溝礦井巷道掘進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書》和《安全生產協議書》,承擔灣圖溝煤礦的井下巷道掘進、砼鋪底、管線及巷道維護等工程,設置了灣圖溝煤礦項目部,項目部負責人為龐龍庚,配備了負責安全和生產的副經理,下設綜掘一隊、綜掘二隊和炮掘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均經過培訓并持證上崗,其中炮掘隊承擔2-2中煤集中煤倉施工作業。陜西天鵬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灣圖溝煤礦項目部主要負責組織人員、結算工資、簽訂合同等,各施工隊每天參加煤礦調度會,生產任務安排、技術管理、生產安全管理由灣圖溝煤礦統一進行,納入煤礦管理體系。
(四)煤礦安全管理機構概況
灣圖溝煤礦安全管理機構健全,配備礦長1名,安全、生產、機電副礦長各1名,總工程師1名,副總工程師7名,設置有生產技術部、機電部、安環部、調度室等相關業務科室,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均經過培訓并持證上崗。該礦制定并執行了礦領導帶班入井制度,事故發生當班有礦領導下井帶班。
(五)事故前礦井生產情況
事故發生前,該礦13402綜采工作面、13205綜采工作面正常回采,正在掘進西翼輔運大巷、西翼13307運輸順槽、13306運輸順槽和西翼13405回風順槽,2-2中煤集中煤倉正在進行擴幫作業。其中,2-2中煤集中煤倉擴幫作業由炮掘隊承擔,同時炮掘隊還正在掘進2-2中煤主運大巷皮帶機頭峒室,2-2中煤集中煤倉于2016年11月5日開始施工鉆孔,11月9日開始擴幫,分為早班和中班兩班作業,每班作業人員4人。
(六)事故地點概況
事故發生在該礦2-2中煤集中煤倉,該煤倉為圓柱形的90o立眼,設計高度34.5米,毛直徑3.6米,凈直徑3米,支護方式為錨網支護,施工工藝先由反井鉆機打通直徑為1.6米的鉆孔,然后由上至下采用爆破及風鉆破巖落渣方式擴幫,事故發生時,已擴幫30.5米。該煤倉上口位于2-2中煤聯巷,聯巷在掘進過程中,曾遇到一個落差為4米的斷層,斷層處采用了錨桿、錨索加鋼帶噴漿支護措施。該斷層位置正處于2-2中煤集中煤倉開口上方,煤倉上口采用工字鋼和方木封口防護。
(七)事故發生前政府及部門管理情況
灣圖溝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由伊金霍洛旗煤炭局承擔,旗煤炭局下設安監站,安監站設安監工作組分片不定期對煤礦進行巡查,并派駐礦安監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二、事故發生及搶救經過以及事故報告過程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6年11月25日14時30分,灣圖溝煤礦炮掘隊中班班前會由隊長白成富、副隊長兼技術員王飛鵬主持召開,安排班長韓德強帶領母羅強、李建明和方祖余繼續到2-2中煤集中煤倉擴幫,并強調由于擴幫位置距下口只剩4米,且由于巖層變軟,采用風鎬破巖施工,當班不安排放炮,當班由副隊長兼技術員王飛鵬帶班入井,16時許,韓德強等4人入井,16時30分許,4人到達作業點,韓德強先到2-2中煤集中煤倉上口查看,隨后回到煤倉下部,并帶領母羅強和李建明從煤倉下口通過軟梯進入煤倉內部,方祖余在煤倉下口遞送風鎬、鐵鍬等工具,17時許,韓德強喊話讓方祖余打開壓風管路的閥門,韓德強等三人開始工作,方祖余在距煤倉下口30米左右的位置整理支護材料。18時30分左右,方祖余聽到韓德強等人說了幾句話,但未聽清說了什么,隨即就聽到煤倉內傳來“哐啷哐啷”的聲音,回頭看見煤倉下口已堆滿了碎渣石,立即跑到煤倉下口附近呼喊,煤倉內無人應答,方祖余立即趕往煤倉上口,在2-2中煤輔運大巷電話處遇到了當班安監員李小龍,李小龍告訴他煤倉上口巷道發生了冒頂,問煤倉里是否有人,方祖余告訴他煤倉內有三人作業,李小龍立即打電話向調度室進行了匯報,匯報時間為18時40分。方祖余隨后到煤倉上口查看,發現煤倉上口及周邊堆滿了碎渣石,隨即返回打電話向隊長白成富進行了匯報。
(二)事故搶救經過
調度室接到匯報后,立即電話通知正在井下帶班的副總工程師付來喜、安環部經理車春書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救援,并向礦長李榮生、生產副礦長郝海順、總工程師曹偉、安全副礦長郭強、機電副礦長趙雄做了匯報,通知了炮掘隊、調度、技術、通風、救護等部門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李榮生、曹偉、郝海順等人立即趕赴調度室,并由副礦長郝海順、總工程師曹偉、調度室主任陳秀柱、炮掘隊隊長白成富等人組織人員入井搶救。郝海順等人于20時許到達2-2中煤集中煤倉上口,發現煤倉上部巷道冒頂,巷道及煤倉上口被冒落巖石掩埋,冒頂高度4米左右,冒頂面積20平方米左右,隨后到煤倉下口查看,發現煤倉下口也堆滿了渣石。根據現場情況,郝海順、曹偉等人現場制定了救援方案,決定由曹偉帶領一組在煤倉上口附近進行臨時支護及警戒觀察,郝海順帶領一組在煤倉下口清矸救援,26日2時許,清渣過程中發現了兩名受傷人員(韓德強、母羅強),立即組織人員將傷者抬上車升井搶救,3時許,發現第三名傷者(李建明),隨即運送傷者升井搶救,韓德強、母羅強升井后,由韓杰飛駕車送往榆林市第二醫院救治,王立峰駕車將李建明送往神東總醫院救治。26日6時50分左右,韓德強、母羅強確診死亡,當日16時許,李建明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搶險救援結束。本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
(三)事故報告過程
26日6時50分左右,礦長李榮生接到韓德強、母羅強死亡的報告后,于7時20分左右打電話向內蒙古遠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炭事業部副總經理石越進行了匯報,石越于8時許向煤炭事業部總經理、博源煤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付永禮進行了匯報,付永禮于8時40分向伊金霍洛旗煤炭局進行了報告。鄂爾多斯監察分局于26日10時分別接到了礦長李榮生及伊金霍洛旗煤炭局的事故報告。該起事故發生后,灣圖溝煤礦負責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向有關部門報告,屬于遲報事故。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灣圖溝煤礦2-2中煤集中煤倉上口的聯巷頂板巖石力學強度較低,煤倉上口正對頂板處為斷層破碎帶,斷層導水使頂板巖石軟化變形及受煤倉擴幫爆破沖擊波影響,且支護強度不足,在煤倉擴幫過程中上方頂板崩解破壞造成冒頂,冒落的巖石傾落進入煤倉,導致煤倉內作業人員被埋壓。
(二)間接原因
1.灣圖溝煤礦技術管理不到位。根據《地質報告》、《初步設計》中提供的資料和實際揭露的情況,該礦未針對2-2中煤頂板巖石質量極劣,巖體破碎,穩固性較差,巖石力學性質較低,遇水軟化變形,易出現崩解破壞現象等情況,采取頂板支護措施;該礦編制的《2-2中煤聯絡巷過斷層安全技術措施》未按照《初步設計》中巷道支護措施管理頂板(即過破碎地段或斷層地段選擇半圓拱斷面,采用29U型鋼+金屬網聯合支護);該礦編制的《2-2中煤集中煤倉作業規程》未明確在煤倉開口位置上方巷道加強支護。
2.灣圖溝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存在漏洞,對《2-2中煤聯絡巷過斷層安全技術措施》、《2-2中煤集中煤倉作業規程》未進行認真審批和提出修改意見;對在斷層下開掘煤倉未采取有效安全技術措施或及時變更煤倉設計位置。
??? 3.灣圖溝煤礦現場安全管理不嚴格,隱蔽致災因素普查缺失,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未能及時發現并整改,2-2中煤集中煤倉在擴幫作業過程中,煤倉上口封口防護措施不當。
??? 4.伊金霍洛旗煤炭局對灣圖溝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不到位。
(三)事故類型、等級、性質?
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查閱相關資料,經事故調查組分析認定:該起事故為頂板事故,死亡3人,屬于較大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事故發生后遲報。
四、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韓德強,群眾,灣圖溝煤礦炮掘隊班長,負責2-2中煤集中煤倉當班擴幫作業。實際作業中,對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認識不到位,未按照《2-2中煤集中煤倉作業規程》規定對煤倉上口采取防護措施,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2.王飛鵬,中共黨員,灣圖溝煤礦炮掘隊副隊長兼技術員,事故當班帶班隊長,負責炮掘隊技術管理工作。在實際工作中,未根據掘進巷道的地質情況有針對性地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編制的《2-2中煤聯絡巷過斷層安全技術措施》未按照《初步設計》中巷道支護措施管理頂板(即過破碎地段或斷層地段選擇半圓拱斷面,采用29U型鋼+金屬網聯合支護);編制的《2-2中煤集中煤倉作業規程》未明確在煤倉開口位置上方巷道加強支護;現場管理不嚴格,未根據地質構造情況在煤倉開口位置上方巷道采取進一步加強頂板支護的措施。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3.白成富,群眾,灣圖溝煤礦炮掘隊隊長,負責炮掘隊全面工作。實際履行職責中,現場管理不到位,在2-2中煤聯絡巷過斷層時未按照《初步設計》中的巷道支護措施管理頂板,未根據地質構造情況在煤倉開口位置上方巷道采取進一步加強頂板支護的措施,煤倉上口封口防護措施采取不當,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4.楊文獻,中共黨員,陜西天鵬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灣圖溝煤礦項目部副經理,負責項目部生產安全工作。實際履行職責中,對在斷層下方施工煤倉存在的隱患認識不足,未組織采取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建議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9000元。
5.龐龍庚,中共黨員,陜西天鵬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灣圖溝煤礦項目部經理,負責項目部全面工作。在實際履行職責中,對項目部所轄施工隊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技術管理制度不落實,對在斷層下方施工煤倉存在的隱患認識不足,未組織采取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建議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93900元。
6.車春書,灣圖溝煤礦安環部經理,協助安全副礦長負責全礦安全管理及檢查工作。在實際履行職責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深入,對在斷層下方施工煤倉存在的隱患認識不足,未督促施工隊采取有效安全技術措施,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建議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9900元。
7.王月明,中共黨員,灣圖溝煤礦副總工程師兼生產技術部經理,協助總工程師負責全礦技術管理工作。在實際履行職責中,對該礦2-2中煤頂板巖石質量極劣,巖體破碎,穩固性較差,巖石力學性質較低,遇水軟化變形,易出現崩解破環現象等情況,未制定有針對性的頂板支護措施;安全技術措施審批中存在漏洞,對在斷層下方施工煤倉存在的隱患認識不足,未制定有效安全技術措施或及時變更煤倉設計位置,對事故發生負主要技術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建議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9900元。
8.曹偉,中共黨員,灣圖溝煤礦總工程師,負責全礦技術管理及掘進管理工作。在實際履行職責中,對2-2中煤頂板巖石質量極劣,巖體破碎,穩固性較差,巖石力學性質較低,遇水軟化變形,易出現崩解破壞現象等隱患,未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和技術人員進行專題研究,制定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負責審批的《2-2中煤聯絡巷過斷層安全技術措施》未制定切實可行的支護方法(《初步設計》要求過破碎地段或斷層地段選擇半圓拱斷面,采用29U型鋼+金屬網聯合支護);負責審批的《2-2中煤集中煤倉作業規程》未明確在煤倉開口位置上方巷道加強支護或及時變更煤倉設計位置,致使作業人員對煤倉上方冒頂的事故隱患認識不到位;現場管理不嚴格,未根據地質構造情況在煤倉開口位置上方巷道采取進一步加強頂板支護的措施。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9.郭強,中共黨員,灣圖溝煤礦安全副礦長,負責全礦安全生產工作。在實際履行職責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存在漏洞,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在斷層下方施工煤倉存在的隱患認識不足,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建議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9900元。
10.李榮生,中共黨員,灣圖溝煤礦礦長,負責煤礦全面工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在實際履行職責中,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對本礦技術管理存在的問題重視不夠,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且知道事故發生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對事故遲報負有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八條的規定(處以上一年年收入177000元×40%的罰款),建議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70800元,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一條的規定(處以上一年年收入177000元×60%的罰款),建議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106200元,依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對其合并處以罰款人民幣177000元,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其礦長職務,并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11.石越,中共黨員,內蒙古遠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炭事業部副總經理,負責所屬煤礦生產、安全、環保、經營等工作。在實際履行職責中,對所屬煤礦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技術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建議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9900元。
12.付永禮,中共黨員,內蒙古遠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炭事業部總經理兼博源煤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負責煤炭事業部、博源煤化工公司全面工作。在實際履行職責中,對所屬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技術管理不到位等問題重視不夠,未組織采取有效措施,對事故發生負領導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以上一年年收入260000元×40%的罰款),建議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104000元。
13.楊利星,群眾,伊金霍洛旗煤炭局安監站駐灣圖溝煤礦安監員,負責灣圖溝煤礦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在實際履行職責中,對該礦技術管理存在的問題監督檢查不嚴不細,現場檢查不到位,對該礦存在的隱蔽致災因素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八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4.劉美,群眾,伊金霍洛旗煤炭局安監站安全督查員,負責灣圖溝煤礦的安全督查工作。在實際履行職責中,未能發現該礦技術管理存在的問題,對煤倉施工存在的安全隱患認識不足,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八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5.吳璽,中共黨員,伊金霍洛旗煤炭局安監站副站長,負責第三片區12座煤礦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在實際履行職責中,對灣圖溝煤礦技術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安全隱患認識不足,未能有效地監督該礦的隱患排查治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八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16.崔永寬,中共黨員,伊金霍洛旗煤炭局副局長,分管烏蘭木倫及札薩克地區井工煤礦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在實際履行職責中,對灣圖溝煤礦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未能做到全面有效的監管,對事故發生負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實施行政處罰的建議
灣圖溝煤礦作為事故責任單位,技術管理不到位,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存在漏洞,現場安全管理不嚴格,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深入,導致事故發生。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建議對該礦處罰款人民幣990000元;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暫扣該礦《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建議伊金霍洛旗煤炭局向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建議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向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提出整改方案,并向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做詳細匯報。
五、防范整改措施和建議
1.灣圖溝煤礦要切實吸取事故教訓,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認真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進一步加強技術管理工作,提高技術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真正把煤礦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措施落實到位,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發生。
2.灣圖溝煤礦要針對本礦的地質條件特點,聘請相關專家論證,查清本礦范圍內地質構造情況,制定出適應該礦頂板條件的安全可靠的巷道支護方法。
3.灣圖溝煤礦要進一步加強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認真分析梳理本礦存在的隱蔽致災因素,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2-2中煤巷道頂板支護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進一步加強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力度,嚴禁違規作業。
4.伊金霍洛旗所有井工煤礦要認真吸取灣圖溝煤礦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進一步強化技術基礎管理工作,普查隱蔽致災因素,及時消除隱患,確保煤礦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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