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東方航空云南公司包頭"11.21"特別重大空難事故
2004年11月21日,中國東方航空云南公司CRJ-200機型B-3072號飛機,執行包頭飛往上海的MU5210航班任務,在包頭機場附近墜毀,造成55人(其中47名乘客、6名機組人員和2名地面人員)遇難,直接經濟損失1.8億元。
(一)事故原因
事故調查組通過對CRJ-200機型飛機進行氣動性能、機翼污染物、機組操作和處置等進行分析,認為本次事故的原因是:飛機起飛過程中,由于機翼污染使機翼失速臨界迎角減小。當飛機剛剛離地后,在沒有出現警告的情況下飛機失速,飛行員未能從失速狀態中改出,直至飛機墜毀。
事故調查組認為,飛機在包頭機場過夜時存在結霜的天氣條件,機翼污染物最大可能是霜。飛機起飛前沒有進行除霜(冰)。
東航公司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領導和管理責任,東航云南公司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薄弱環節。
經調查認定這起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
給予12名事故責任人相應的黨紀、行政處分。其中:
1.洪飛,中國東方航空云南公司昆明維修基地電器工程師,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2.徐帆,中國東方航空云南公司飛行五部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行政撤職、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3.殷克明,中國東方航空云南公司飛機部總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仲鎖高,中國東方航空云南公司飛機技術管理部部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段生虎,中國東方航空云南公司副總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6.張廣運,中國東方航空云南公司副總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張建中,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8.吳玉林,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9.羅朝庚,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10.李豐華,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