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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新五愛泵站“6·19”電氣設備淹溺停運較大事故調查報告

  2017年6月19日19時許,位于沈陽市五愛街與科普路交匯處東南角的新五愛泵站發生泵站電氣設備淹溺、停運事故,造成該泵站淹沒,排水功能全部癱瘓,并導致泵站北側1km處南北快速干道隧道部分倒灌淹沒。直接經濟損失約為2216.67萬元。

  事故發生后,市政府主要領導及相關部門領導先后趕到事故現場,組織開展搶排險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市政府組成了由市安監局任組長單位,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市建委、市人社局、市質監局、市環保局、沈陽供電公司等9個部門組成的沈陽新五愛污雨水合建泵站“6·19”電氣設備淹溺、停運事故聯合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并邀請市檢察院派人參加,對該起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調查組堅持實事求是和“四不放過”的原則,經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和技術論證分析,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并提出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建議以及防范措施。現形成調查報告如下:

  一、工程概況及有關單位基本情況

  (一)工程概況

  該工程為五愛泵站及進出水管道工程施工,建設地點為沈陽市五愛街與科普路交匯處東南角,建設單位為沈陽市城市建設管理局。合同計劃開工日期2015年11月5日,計劃竣工日期2016年12月31日,工期共計422天(日歷天)。工程簽約合同價32752538.04元(叁仟貳佰柒拾伍萬貳仟伍佰叁拾捌元零肆分)。工程范圍包括:泵站主體工程、配套新建污水進水管道、雨水出水暗渠和附屬工程。工程配套服務區域為:東二環以西、南二環以北、青年大街以東、東西快速干道以南地區。經監理機構審核和建設單位審批,于2015年9月25日正式開工。

  新建五愛泵站為污雨水合建泵站,雨水設計流量為20m3/s,污水設計流量為6m3/s,配套新建污水進水管道和雨水進出水暗渠。新建泵站規劃用地面積1603㎡,地上建筑面積242㎡(其中,值班控制室150㎡,電梯間60㎡,樓梯間32㎡),地下建筑面積1418.49㎡(分為3層,地下負一層主要為配電間,負二層主要為格柵間,負三層主要為集水池。配電間中有高低壓配電柜、變壓器等主要設備;格柵間主要有格柵設備,除臭設備等;集水池內主要設備為水泵。其中,污水泵為6臺潛水軸流泵,其主要參數為流量Q=1.5m3/s,揚程H=13m,配套電機功率P=315kW;雨水泵為7臺潛水混流泵,其主要參數為流量Q=2.9m3/s,揚程H=14m,配套電機功率P=560kW),地下水池容積5655m3。新建泵站污水進水管道763m,規格為d=2.6m,雨水進水管道544m,規格為雙孔3mx2.6m暗渠。新建廠區圍墻137m,大門2座,廠區道路360㎡,廠區綠化680㎡。工程建成后,將廢除現狀五愛閘門,同時停用現狀五愛泵站。

  (二)事發前泵站運行管理情況

  2016年7月24日,新五愛泵站通水開始運行。

  2016年7月末,城建局組織市政處、建管處、排水管理處、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召開例行項目調度會。會上,排水管理處提出了整改意見:在集水井增加進水總閘門,主要作用是防止泵站被淹。在原設計的泵站雨水出水閘門前端增加一根管道,使雨水出水池與污水出水的文體路暗渠聯通,主要用于當污水系統停用檢修時,可以利用雨水泵將污水提升排入文體路暗渠。同時,在該聯通管道上增加一座閘門,檢修時開啟,平時關閉(具體開啟關閉指令也可由管理單位根據自身運行需要設置)。該整改意見得到城建局市政處張玉清處長認可,并經李榮波副局長批準,由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按照此整改意見做出了設計變更。

  2016年10月中旬,因當時泵站有個配電柜出現故障,城建局副局長李榮波把排水管理處、排水公司、電業部門等相關人員召集到現場,由排水管理處人員將故障排除。并在泵站施工現場召開了由市政設施管理處張玉清處長、市排水公司路軍和陳宏兩名處長、市排水管理處史福慶副書記等相關方人員參加的現場辦公會,要求排水管理處馬上介入泵站運行工作。因為排水公司人員沒有排水管理處人員專業,為防止再出現類似故障問題,會議決定排水管理處與排水公司共同管理。

  (三)有關單位基本情況

  1.設計單位

  沈陽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成立于1990年3月24日,公司地址:沈陽市沈河區文萃路37號,法定代表人王樹,注冊資金610萬元人民幣,公司類型為全民所有制。經營范圍:一般項目:市政工程、公路工程、建筑工程科研、設計、技術咨詢服務;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監理。2010年10月14日取得市政行業專業設計甲級資質證書。

  2.施工單位

  沈陽市排水公司,成立于1990年5月31日,公司地址:沈陽市沈河區文萃路34號,法定代表人海洋,注冊資金4500萬元人民幣,公司類型為全民所有制,經營范圍:一般項目:市政工程建筑及配套、土建工程建筑、公路工程建筑。

  3.使用單位

  沈陽市排水管理處,事業獨立法人單位,單位地址:沈陽市沈河區文萃路34號,法定代表人武文爭,經費來源為自收自支,開辦資金4570萬元人民幣,業務范圍:負責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城市排水泵站的運行與管理;負責城市汛期防洪防澇搶險;城市排水應急處理;排水許可證的管理;城市排放污水水質、水量監測;市管排水設施巡視管理;城市污水處理費、排水設施補償費、占用排水設施用地補償費和排水戶管線接設費用征收;負責城市排水設施規劃與管理;協調各區、縣(市)排水部門。

  4.建設單位

  沈陽市城市建設管理局。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7年6月19日晚19時許,由于降雨,新五愛泵站進水量增大,致使泵站雨水集水池和污水集水池內水面快速升高,1臺雨水泵自動啟動,由于雨水出水池閘門處于關閉狀態,致使污水從雨水出水池上方壓力蓋板溢出,場區內出現積水。當晚泵站值班人員市排水公司工人金子涵發現后,在未開啟雨水閘門和未手動開啟備用污水泵的情況下,將這臺自動啟動的雨水泵關閉,導致泵站集水池內水面繼續快速上升,直至地下泵站格柵間、高低壓變配電室全部被淹溺。由于配電室進水,導致斷電,泵站排水功能全部癱瘓。19時30分許,在市排水管理處副主任袁慧玉指揮下,工作人員關閉了泵站進水總閥門(集水井閘門),因泵站進水口總閘門關閉,導致進水管線管廊內污雨水涌集倒灌,將泵站北側1km處南北快速干道隧道部分淹沒。隧道內積水約2.8km,最大水深約5m,進水總量約28萬m3。

  (二)事故搶險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之后,市政府姜有為市長、于振明副市長第一時間趕到現場指揮搶險,要求盡快恢復泵站運行。按照市政府主要領導指示要求,市城建局立即成立五愛泵站應急搶險指揮部,負責應急搶險工作的總體推進和組織協調。市里相關部門派員參加應急搶險,并協調調動了市電業局、市排水管理處、市排水公司、市政集團、渾南水務集團等多家單位應急搶險人員、裝備進入現場開展搶排險工作。

  6月19日事發當晚,現場工作人員啟動臨時發電機,關閉了泵站進水閘門,防止污水進一步進入泵站。開啟地下700m3/h的排空泵,排除泵站積水。緊急調動了3臺3000m3/h/臺和4臺600m3/h/臺的臨時泵,排除泵站前池內的污水,以保持泵站前池水位。加速沿河珠林泵站、精勤泵站的抽升,打開運河沿線的溢流口,以減少泵站的進水量,聯系市電業局、泵站廠家和其它設備廠家連夜到場共同搶修。6月20日,在市電業局的全力協助下,市城建局緊急搶修了3臺5400m3/h/臺的污水泵和1臺10440m3/h/臺的雨水泵,并為1臺雨水泵配備了軟啟動柜,另外3臺污水泵由市電業局安排人員進行啟動并24小時值班。6月20日晚18時30分左右,事故應急搶險工作完成,排水正常運行,搶險過程中無受傷人員。

  三、事故經濟損失

  一是造成新五愛泵站地下負一層高低壓變配電室所有電氣設備損壞和報廢;地下負二層格柵間除臭設備、格柵設備配套電機全部損壞;地下所有消防設備、照明設備、監控設備等全部損壞;部分建筑墻體裝飾損壞,直接經濟損失約為716.67萬元。

  二是造成南北快速干道工程隧道部分工期延誤,隧道內部施工設備、施工設施、施工材料、裝飾裝修材料等被淹損壞,直接經濟損失約為1500萬元。

  本次事故造成全部經濟損失共計約2216.67萬元。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1.在水位因降雨快速上升時,未及時啟動手動污水泵的情況下,由于雨水出水池3個閘門均處于關閉狀態,在雨水泵自動啟動后,導致污水從雨水池壓力蓋板處溢出。

  2.操作人員人為關閉了自動啟動的雨水泵,直接導致了雨水集水池的水位繼續快速上漲,配電室被淹,斷電。

  3.操作人員關閉了泵站進水總閥門(集水井閘門),導致進水管線管廊內污雨水涌集倒灌,將泵站北側1km處南北快速干道隧道工程部分淹沒。

  (二)間接原因

  管理混亂、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沒有落實、無操作規程、無專業操作培訓、無針對性應急措施等問題是導致事故的間接原因。具體包括:

  1.沈陽市排水公司(水務集團的下屬企業)和沈陽市排水管理處(城建局下屬單位)沒有進行安全隱患排查,沒有及時發現和消除新五愛泵站雨水出水池閘門全部關閉時存在的安全隱患。

  2.新五愛泵站工期拖延,至今沒有進行竣工驗收。在沒有竣工驗收便投入運行使用情況下,由沈陽市排水公司和沈陽市排水管理處共同管理。泵站運行期間,施工方、建設方共同承擔運行管理工作,工作分工不明確,管理職責劃分不清楚。

  3.新五愛泵站沒有建立起泵站管理制度、崗位操作規程、崗位職責。

  4.新五愛泵站應急預案、應急措施極不完善,特別是應急預案中沒有涉及泵站淹沒及配電室損壞等處理內容。

  5.事發值班人員沒有經過系統的泵站安全培訓,對水位上升應采取的操作措施不知不懂。沒有安全教育培訓記錄,沒有落實安全管理培訓制度。

  6.配電室設計布置在地下負一層,沒有安全可靠的防水、阻水設施及措施。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組認定,新五愛泵站“6·19”電氣設備淹溺、停運較大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對有關責任單位處理意見

  1.沈陽市城市建設管理局。該單位對新五愛泵站建設項目組織管理混亂。對泵站建設項目組織不力,多次變更設計圖紙,增加施工項目,致使建設周期過長,泵站運行近1年仍沒有進行竣工驗收,沒有安排排水管理處全面介入運行管理,致使泵站運行技術力量嚴重不足,排水公司和排水管理處職責不清。在排水公司和排水管理處沒有正式交接泵站但已完全發揮功能的情況下,沒有組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預案,在泵站運行過程中出現幾次嚴重故障狀態下,仍沒有引起高度重視。對下屬單位排水管理處、市政設計研究院沒有落實行政監督職能,監管不力。建議對市城建局全市通報批評,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2.沈陽市排水管理處。該單位沒有建立針對新五愛泵站的操作規程、應急措施、專業操作培訓等規章制度。沒有認真貫徹執行上級下達的共同管理泵站的會議精神,以泵站沒有正式交接為借口,泵站值守人員長期人浮于事,對泵站值守人員的工作缺乏監督,對泵站排水設施的維護保養監督檢查不力,沒有提出建設性意見,及時消除隱患。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的規定,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并參照《沈陽市安全生產行政自由裁量適用規則及指導標準》行政處罰類第35條,建議由市安監局對該單位處以罰款60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3.沈陽市排水公司。該單位對新五愛泵站運行工作沒有高度重視,泵站值守人員技術力量不足,對值守人員沒有進行專業的系統性培訓,應急預案及應急演練缺乏針對性,致使事故初發時操作人員現場處置不當。對泵站運行技術力量不足的嚴重后果預估不足,沒有聘請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進行輔助運行和技術補救。對現場檢查不力,對于雨季沒有開啟出水閘門的事故隱患沒有及時發現并糾正。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的規定,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并參照《沈陽市安全生產行政自由裁量適用規則及指導標準》行政處罰類第35條,建議由市安監局對該單位處以罰款60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4.沈陽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該單位作為新五愛泵站的設計方,配電室設計布置在地下負一層,沒有安全可靠的防水、阻水設施及措施建議,設計細節不嚴謹。建議由市城建局內部處理。

  5.沈陽市城建局建設工程管理處。該單位作為新五愛泵站的建設管理方,沒有科學合理地安排好工程施工進度,確保工程按期完工,致使建設工期超期。建議由市城建局內部處理。

  (二)相關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1.孫曉光,沈陽市城市建設管理局局長。作為該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新五愛泵站建設、運行和管理工作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孫曉光行政警告處分。

  2.李榮波,沈陽市城市建設管理局副局長。作為分管新五愛泵站設計、監理、建設、運行的主管領導,對新五愛泵站建設項目管理混亂,組織不力,多次組織變更設計圖紙,增加施工項目,致使建設周期過長,泵站運行近1年仍沒有進行竣工驗收;在排水公司和排水管理處沒有正式交接泵站,但已完全發揮功能的情況下,沒有組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完善應急預案,在泵站運行過程中出現幾次嚴重故障狀態下,仍沒有引起高度重視,沒有明確排水管理處和排水公司在泵站運行期間的主體職責,對下屬單位排水管理處未全面介入運行管理工作失察,致使泵站運行技術力量嚴重不足,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對下屬單位排水管理處、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日常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李榮波行政記大過處分。

  3.張玉清,沈陽市城市建設管理局市政設施管理處處長。作為協助主管局長組織新五愛泵站建設的處長,沒有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合理化建議,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建議由市城建局內部處理。

  4.武文爭,市排水管理處主任。作為市排水管理處主要負責人,未認真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職責,對新五愛泵站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沒有部署汛期安全隱患專項排查,致使雨水出水管閘門全部關閉的嚴重安全隱患長期存在;對上級要求排水管理處進入新五愛泵站運行,并與排水公司共同管理泵站的會議精神貫徹執行不力,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武文爭行政記大過處分。

  5.史福慶,市排水管理處黨委副書記。作為市排水管理處分管生產和泵站運行的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新五愛泵站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檢查、指導不到位,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監督、指導不力,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史福慶行政警告處分。

  6.袁惠玉,市排水管理處副主任。作為市排水管理處分管泵站運行的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新五愛泵站值班操作人員沒有組織系統的泵站安全操作培訓,泵站停運后集水池水位上升未能采取正確應對措施;對新五愛泵站運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檢查、指導不到位,沒有及時發現和消除雨水出水池閘門全部關閉時存在的安全隱患,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袁惠玉行政記過處分。

  7.李才瑞,市排水管理處設施管理部部長。作為排水設施運行管理、泵站和管網維護保養工作的負責人,對新五愛泵站運行管理、管網維護保養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對泵站安全隱患長期存在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李才端行政警告處分。

  8.于天生,市排水管理處南部泵站管理中心主任。作為南部排水泵站運行和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所屬新五愛泵站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沒有進行泵站運行安全隱患排查,沒有及時發現和消除雨水出水池閘門全部關閉時存在的安全隱患;未組織新五愛泵站生產安全事故針對性應急救援演練;對上級要求排水管理處進入新五愛泵站運行,并與排水公司共同管理泵站的會議精神貫徹落實不到位,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于天生行政記過處分。

  9.李國躍,市排水管理處新五愛泵站站長。作為新五愛泵站運行和管理的主要負責人,對新五愛泵站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沒有進行泵站運行安全隱患排查,沒有及時發現和消除雨水出水池閘門全部關閉時存在的安全隱患;沒有組織開展新五愛泵站生產安全事故針對性應急救援演練;對上級要求排水管理處進入新五愛泵站運行,并與排水公司共同管理泵站的會議精神貫徹落實不到位,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九)項規定,建議給予李國躍行政記過處分。

  10.李鐵軍,市排水管理處南部泵站管理中心新五愛泵站操作工人。作為當日值班員,事故發生時,疏于觀察,當泵站進水后,未采取有效救援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市城建局內部處理。

  11.金子涵,沈陽市排水公司第二工程處勞務派遣人員。作為新五愛泵站當天值班操作人員,未經過系統的泵站安全操作培訓,在未開啟雨水管閘門的情況下,錯誤關閉雨水泵,對集水池水位上升處置不當,直接導致泵站集水池水位快速上漲,設備損壞斷電,配電室被淹,泵站排水功能全部癱瘓,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由司法機關對其責任進行認定。

  12.陳宏,沈陽市排水公司第二工程處處長。作為新五愛泵站建設和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泵站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檢查、指導不到位,沒有對值班操作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沒有及時發現和消除雨水出水池閘門全部關閉時存在的安全隱患,泵站的應急預案、應急措施制定極不完善,未制定涉及泵站淹沒及配電室損壞等針對性應急處理措施,對泵站運行技術力量不足的嚴重后果預估不足,對險情的處置指揮不當,是造成泵站設備嚴重損壞的主要原因,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七)項之規定,建議給予陳宏行政記大過處分。

  13.路軍,沈陽市排水公司總經理助理。作為該公司第二工程處主管領導,新五愛泵站工程施工前任項目經理,未認真履行職責,沒有對泵站運行管理交接工作引起足夠重視,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相關部門和人員全方位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及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七)項之規定,建議給予路軍行政警告處分。

  14.海洋,沈陽市排水公司總經理。作為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未認真履行職責,沒有全面掌握新五愛泵站施工和運行交接過程,對泵站后期運行管理工作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七)項之規定,建議給予海洋行政警告處分。

  15.古秀麗,沈陽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副院長。新五愛泵站配電室設計布置在地下負一層,沒有安全可靠的防水、阻水設施及措施,對設計負有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古秀麗行政警告處分。

  16.孫忠學,市建設工程管理處主任。作為新五愛泵站建設工程的主要負責人,沒有掌控好施工進度和質量,對該項工程建設的管理應承擔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孫忠學行政警告處分。

  17.陳宏澤,市建設工程管理處副主任。作為新五愛泵站建設工程的主管領導,沒有掌控好施工進度和質量,對該項工程建設的管理應承擔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8.劉憲輝,市建設工程管理處工程管理部部長。作為新五愛泵站建設工程直接管理者,沒有掌控好施工進度和質量,對該項工程建設負有責任。建議由市城建局內部處理。

  19.賈同聚,市建設工程管理處外聘人員。作為建設方行使管理職能的業主代表,負責新五愛泵站現場具體工作,沒有科學合理地安排好工程施工進度,確保工程質量,對該項工程建設負有責任。建議由市城建局內部處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這起事故主要是由于管理混亂、人員操作不當、規章制度不健全、無針對性應急措施而引發的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客觀的說是應該可以避免而不該發生的事故,這充分的暴露了相關單位領導和相關人員工作不實、組織不力、管理缺失、人浮于事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必然因素。為了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防止更多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相關單位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沈陽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應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建設項目管理,合理規劃,精心組織,明確職責,消除工作盲區,落實責任主體。對所屬部門進行內部整頓,在本系統內開展一次專題教育,嚴格按照工作程序履行職責,防微杜漸。

  (二)沈陽市排水管理處。要嚴格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加強泵站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系統操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操作能力。增強安全意識,強化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完善應急預案,并組織針對性演練。建議在全市排水系統范圍內開展一次專項整治活動,全面排查各類安全隱患,杜絕此類事故再次發生。

  (三)沈陽市排水公司。要嚴格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管理,開展針對性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技術水平和安全處置能力。要克服麻痹思想,消除僥幸心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狠抓各項安全防范責任和措施落實。建議在本單位內開展一次專項整治活動,全面排查各類安全隱患,杜絕此類事故再次發生。

  (四)沈陽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針對新結構、新工藝或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項目設計,應明確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從根源上杜絕事故苗頭。

  沈陽目前已進入主汛期,相關單位要切實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科學籌劃,嚴密組織,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城市污雨水排水設施巡查和值班應急安全檢查,強化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保障城市排水工作正常運行。主管單位要加大安全監管力度,強化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狠抓各項安全防范責任和措施落實,及時消除各類隱患,堅決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