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蠡湖大橋結構健康監測技術研究與實施項目“7.2”淹溺事故調查報告
2017年7月2日上午10時許,在由中設設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接的無錫市蠡湖大橋結構健康監測技術研究與實施項目工地,發生一起淹溺事故, 造成1名作業人員淹溺。接報后,市安監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立即組織相關部門人員趕赴現場組織搜救打撈。次日12時40分許,淹溺者尸體被打撈出蠡湖。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無錫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2號)的有關規定和無錫市人民政府授權,于當日成立了以市安監局為組長單位,市市政和園林局、監察局、總工會、濱湖公安分局為成員單位的“7.2”事故調查組,并邀請濱湖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處理。
事故調查組本著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綜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提出了對事故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與整改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相關單位及工程項目概況
1.建設單位
工程建設單位為無錫市政設施管理處(以下簡稱“市政管理處”),該處是無錫市市政和園林局下屬的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姜世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3202004663080660。
2.施工單位
中設設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設集團”)位于南京市秦淮區紫云大道9號,法人代表人楊衛東,總經理劉鵬。該公司在無錫市設分公司,負責人吳明,是公司在無錫地區所承接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公司注冊資本20800萬元人民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000780270414F,具公路水運工程試驗監測機構等級證書,證書編號:交GJC甲004和交GJC橋019。
3.工程概況
無錫市蠡湖大橋結構健康監測技術研究與實施項目是市政管理處列入2016年市財政部門預算的項目,2017年1月完成招標工作,中標單位為中設設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1月23日簽訂了合同協議書,簽約合同價款人民幣148.5648萬元,合同完工期限為120天,工程范圍為蠡湖大橋健康實施監控的方案設計、設備采購、軟件開發、工程施工、安裝調試和售后服務,項目地點位于無錫市蠡湖大橋。
該項目現場施工安裝部分于2017年6月21日正式開工。至事故發生時,項目現場施工部分進度完成75%。
中設集團無錫市蠡湖大橋結構健康監測技術研究與實施項目(以下簡稱“蠡湖大橋監測項目”)中標后組建了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吳明(橋梁試驗檢測工程師資格證書,資格證書編號:檢師12465541Q);安全員朱季;技術負責人許慧榮;下設現場檢測組和儀器設備管理組,儀器設備管理組負責儀器設備的安裝,班組長為周培根。
二、事故經過
2017年7月2日上午,儀器設備管理組組長周培根帶領朱聚京等4名作業人員進至蠡湖大橋北拱肋P14號橋墩進行傳感器安裝作業。作業至10時許,下雨起風,放置在橋墩上的一根黑色波紋軟管被風吹落到湖面,隨風向東漂浮,朱聚京隨后脫掉外衣跳入湖中游向該軟管,在橋墩東側約50米處撈到軟管返游,由于風大,返游緩慢,最終脫離其余人的視線,溺水失蹤。隨后,該公司向公安部門報警求助,請來專業打撈隊伍對朱聚京進行打撈工作。
7月3日12時40分許,朱聚京尸體被打撈上岸。
死者概況:朱聚京,男,61歲,江蘇省南京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儀器設備管理組朱聚京在作業中未穿救生衣,擅自跳入湖中打撈波紋軟管,導致淹溺事故發生。這是本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蠡湖大橋監測項目部對儀器設備管理組作業人員水上作業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未完成;且事故當日,作業現場臨時負責人實施安全管理不到位,作業人員均未穿戴救生衣。這是本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中設集團無錫分公司對蠡湖大橋監測項目部安全管理不嚴,未嚴格督促檢查該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這是本起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綜上所述,該起事故是中設集團安全管理不嚴、施工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而造成的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責任分析和處理建議
1.蠡湖大橋監測項目部儀器設備管理組朱聚京安全意識淡薄,水上作業時未穿戴救生衣等防護措施,是本起事故的發生直接責任者。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2. 蠡湖大橋監測項目現場臨時負責人宋進峰、儀器設備管理組班組長周培根對作業人員安全教育、交底不到位,作業現場管理不力,未能及時糾正朱聚京等水上作業人員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事故隱患,應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中設集團按照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對其嚴肅處理。
3.中設集團無錫分公司負責人吳明,全面負責公司在無錫地區所承接項目的生產經營活動,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本項目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力,未及時發現和糾正公司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檢查等制度不落實,應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罰。
4.中設集團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公司安全管理人員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檢查等制度落實不到位,應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依法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罰。
五、整改措施
1.蠡湖大橋監測項目部要應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確保各級各類人員充分履行安全崗位職責;針對項目實際和作業特點,嚴格落實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向施工作業人員詳細說明作業安全的要求;要嚴格落實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檢查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強化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確保生產安全。
2.中設集團應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增強各級各類人員履職意識;要嚴格落實安全技術措施;要加強對承接項目的安全檢查,督促項目部及時消除存在的事故隱患。
3.市政管理處作為建設單位,也應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加強對施工單位的協調管理,督促施工單位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認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幫助指導施工單位整改存在的事故隱患,督促監理單位履職盡職,確保生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