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渣渡鎮木瓜煤礦“2013.11.14”較大瓦斯爆炸事故(瞞報)調查報告
2013年11月14日13時10分,冷水江市渣渡鎮木瓜煤礦(以下簡稱木瓜煤礦)發生一起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622萬元。該起事故被企業瞞報,經群眾舉報后核實。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有關領導要求,2014年4月28日成立了由婁底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尹華凱為組長,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婁底監察分局及婁底市監察局、安監局、煤炭局、公安局、總工會和冷水江市人民政府有關負責同志等參加的婁底市人民政府冷水江市渣渡鎮木瓜煤礦“2013·11·14”較大瓦斯爆炸事故(瞞報)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邀請婁底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了事故調查工作,并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了事故調查。2014年5月7日,事故調查組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對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再次進行安排和部署。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經過詢問有關當事人、查閱有關資料和技術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與整改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礦井基本情況
㈠礦井概況。
木瓜煤礦位于冷水江市渣渡鎮木瓜村境內,設計生產能力9萬噸/年,事故發生時,其采礦許可證(證號C4300002009091120038011)、礦長資格證(證號:43090433)、礦長安全資格證(證號:43090433MA)已過有效期。
木瓜煤礦開采渣渡礦區利民井田石炭系測水組煤層,3煤為唯一可采煤層,屬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木瓜煤礦屬股份制企業,共有10人出資2915.8萬元:謝弟華968.8萬元,王小華380萬元,譚田青347萬元,顏復德312萬元,李應生250萬元,高正民180萬元,高智軍149萬元,李洪福123萬元,王在共106萬元,張學中 100萬元。
㈡礦井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木瓜煤礦由謝弟華任法人代表兼礦長,并配備了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技術負責人、防突副礦長和機電副礦長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013年6月17日,該礦被冷水江市煤炭局責令停產整頓,至事故發生前尚未解除停產整頓。2013年9月28日,采礦許可證過期后,冷水江市國土資源局責令木瓜煤礦停止一切采掘作業活動,并通知冷水江市公安局暫停火工產品供應和封存其未使用火工產品。2013年7月5日,針對木瓜煤礦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違法組織生產,冷水江市煤炭局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提請關閉木瓜煤礦。2013年7月9日,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段平屏批示是否關閉待省煤炭政策明朗后再做決定。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市長何志光批示按照段平屏意見處置。冷水江市公安局在收到《關于請暫停向木瓜煤礦供應火工產品的函》(冷國土函【2013】57號)后,9月30日對木瓜煤礦的爆炸產品庫房的火工產品進行了登記、封存,但未對井下剩余的火工產品進行封存。直至2014年3月21日根據冷水江市國資函【2014】11號啟封。2013年6月-11月,木瓜煤礦共生產原煤23232.64噸。
㈢礦井生產系統。
礦井采用斜井開拓。布置有主斜井、行人井和風井3個井筒。礦井設計布置+80m水平共劃分兩個上山采區開采,其中東翼為11采區,西翼為12采區。事故前礦井的采掘工作面主要分布在+160m、+110m和+80m。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風方式,機械抽出式通風方法。地面風井安裝有2臺FBCZ-4-№12A型軸流式通風機,配套電動機功率37kw,其中1臺運行,1臺備用。礦井總進風984m3/min。掘進工作面通風采用局部通風機壓入式送風。礦井安裝有KJ-95型安全監測系統,監控系統不能夠與冷水江市煤炭局監控中心聯網。
㈣事故地點概況。
事故發生在+160m區段西翼運輸巷距離五石門10m處。
礦井在+160m區段西翼共布置有五個石門,往西依次為一、二、三、四、五石門。其中一石門、二石門已經開采完畢,三石門和四石門之間布置有1632工作面,五石門事故前在安排掘進。礦井在+160m區段西翼沒有布置專用回風巷。
五石門于2013年9月初開工掘進,9月底揭開煤層,揭示3煤層厚度1.0m,傾角約30O,揭開煤層后停止掘進。五石門開掘前沒有采取瓦斯抽放等區域防突措施。11月12日,礦井經研究恢復掘進,至事故前已掘進巖巷22m,半煤巷3m。巖巷巷寬2.2m,
巷高2.3m,為裸體巷道;半煤巷采用U型鋼支護,巷寬2.2m,巷高2.2m。
五石門掘進作業時,由安裝在+160m西翼四石門風門外的一臺2.2×2kw局部通風機供風,風筒為Φ300mm膠布風筒,供風距離150m;掘進工作面的乏風經四石門、煤層回風上山、+190m煤層回風巷、+190m西石門、+190m總回風巷,從風井排出。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搶險救援情況
㈠發生經過。
2013年11月14日早班(8時至16時),木瓜煤礦生產副礦長蘇小波主持召開了當班采掘工作面負責人參加的調度會,進行了采、掘、修等作業安排。當班礦井共有下井人員26人:+190m回風巷開啟密閉3人;+160m西翼三石門工作面維護3人;+160m西翼五石門掘進打鉆、放炮3人(10時出班);+160m西翼五石門掘進出煤、矸4人(劉小桃、曾慶武、曾超光、楊進文);+110m東翼三石門維修3人;+80m東翼一石門維修3人;+160m區段2.5t蓄電池電機車司機李伍初;+160m、+80m車場掛鉤工各1人;礦井東、西翼瓦斯檢查員各1人;帶班礦領導、生產副礦長蘇小波;礦長謝弟華。
8時10分,蘇小波帶領在+190m回風巷維修的3名作業人員下井進行作業。10時,維修完畢后3名作業人員出班升井。礦長謝弟華到達+190m回風巷,遇到蘇小波后便一起進行檢查。
10時45分,謝弟華、蘇小波來到+160m西翼五石門掘進工作面,看到作業人員正在用風鉆打炮眼,已打好7個炮眼,孔深1.6m,蘇小波檢查當頭瓦斯濃度0.3%。隨后,2人分頭去其他地點進行檢查。
11時,+160m西翼五石門掘進工作面派人到三石門工作面,說要放炮了,工作面需撤人。蘇小波將工作面的作業人員撤出后,趕到五石門掘進工作面檢查放炮前瓦斯濃度0.4%,然后撤至+160m西翼風門外。11時10分,開始利用原來剩余在礦井井下的爆炸材料放炮,但炮沒有響,便安排3名作業人員查找啞炮原因。蘇小波在放炮地點等了一會兒,便離開到其他地點檢查。在+160m區段車場,蘇小波碰到謝弟華,2人一起出井。
11時20分,+160m西翼五石門排除啞炮故障后,放了班中炮。13時10分,機車司機違章將蓄電池電機車駛入+160m西翼運輸巷風門以里的非全風壓通風巷道中,在距西五石門口10m處剎車時車輪與軌道產生火花,引燃了+160m西翼五石門掘進工作面實施爆破作業后涌入+160m西翼運輸巷的瓦斯,并引起瓦斯爆炸。
㈡搶險救援情況。
13時12分,正在調度室休息的謝弟華聽到地面配電房傳來一聲跳閘的聲音,便起身準備到配電房去查看,這時井口值班人員趕到調度室,說井口有反風,而后,井下打電話報告井下停電了,謝弟華感覺井下可能出事了,便安排機電副礦長謝建兵和電工李源聰下井查明斷電原因,同時要求調度員通知在家的礦領導下井救援,自己則先下井去搶救。
13時20分,技術負責人李滿元接到事故報告后,攜帶自救器與已趕到井口的生產副礦長蘇小波一起下井。兩人趕到+160m西翼風門外,遇到謝弟華,謝弟華要求他們2人攜帶自救器進行搶救,李滿元和蘇小波看到風門被推到,安裝在風門外的兩臺局部通風機和開關移位,風筒脫落,其中一臺開關上的電纜被拉出。風門以里的風筒成碎片狀,風管、水管(均為塑膠管)被炸成長度不等的多段,巷道內溫度很高,滿巷霧氣,能見度低。2人繼 續沿+160m西翼運輸巷往里搜索前行,在離五石門約10m處時,發現一臺2.5t蓄電池電機車連接3輛空礦車,機車和礦車東倒西歪,均已掉道。機車司機李伍初在機車右側,倒在巷道右幫,面微朝里,身上衣服全無,頭發燒焦,已無生命特征。在五石門交叉點處,發現3名遇難者:曾慶武靠巷道右幫,頭朝外,仰臥在巷道中;楊進文倒臥在軌道內,頭朝里,面向上,仰臥;劉小桃倒臥在軌道內,頭朝外,俯臥;3人身上衣服全無,頭發燒焦,均已遇難。
進入五石門后,蘇小波攜帶的便攜式甲烷報警儀就發出報警聲(報警瓦斯濃度1%),2人繼續向里搜索前行,在五石門以里10m處,看到曾超光頭朝里,側臥,面朝巷道左幫,身上衣服全無,頭發燒焦,已遇難。當頭煤矸呈炮后的堆積形態,支設的5架U型鋼支架完好,無瓦斯動力現象,這時蘇小波攜帶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上顯示的甲烷濃度為4%(瓦斯報警儀最大量程),2人即向外撤離。
2人撤至四石門向正在接風筒的礦長謝弟華匯報了偵察情況,并告知5名作業人員全部遇難。
三、事故瞞報及核查情況
14時40分,謝弟華升井后即要求+160m西翼五石門掘進工作面承包人王春清通知家為新化縣溫塘鎮晏家工作區的4名遇難者家屬,由股東李應生召集股東并通知冷水江市渣渡鎮木瓜村遇難者李伍初的家屬參與善后處理。17時,李應生開車喊上股東譚田青、王小華、李洪福等一起到漣源市三間房賓館,開了房間并預定了會議室。至19時,5名遇難者家屬及村干部100余人陸續趕到三間房賓館參與善后處理。善后處理談判由木瓜煤礦股東與家屬代表分頭進行,至2013年11月15日14時,礦方與楊進文、曾慶武、曾超光3名遇難者家屬談妥以109萬元私了,先期支付89萬元,留余20萬元于2014年2月28日前支付到位,由3名遇難者的家屬將尸體從煤礦拉走。至2013年11月16日16時,礦方分別于劉小桃、李伍初2名遇難者家屬談妥分別以119萬元和123萬元私了,同樣協商留余20萬元于2014年2月28日前支付到位,由2名遇難者的家屬將尸體從木瓜煤礦拉走。善后處理工作得到了冷水江市渣渡鎮木瓜村黨支部書記李洪吉和新化縣溫塘鎮晏家村黨支部書記張書娥的積極配合和協調。11月17日,謝弟華組織股東及安全管理人員召開會議,考慮到上報事故會導致木瓜煤礦被關閉、相關責任人員被追責,會上大家統一口徑瞞報該起事故。
2013年11月15日起,有關部門陸續接到群眾舉報,冷水江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舉報信息核查組進行核查,但由于沒有5名遇難者確切名單,遇難者家屬由于尚有20萬賠償金被煤礦扣押未支付,核查工作未取得突破。2014年3月20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接到群眾舉報并經過調查,向湖南省人民政府報告了關于木瓜煤礦“2013·11·14”較大瓦斯爆炸事故和白云煤礦“2013·9·23”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相關情況,湖南省安委會、婁底市人民政府迅速責成冷水江市人民政府重啟核查。2014年4月17日,冷水江市召開核查會議再次組織對木瓜煤礦“2013·11·14”較大瓦斯爆炸事故和白云煤礦“2013·9·23”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舉報信息的核查。2014年4月27日,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向婁底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上報了核查報告,確認木瓜煤礦發生了一起死亡5人的瓦斯爆炸事故,5名遇難者分別為:李伍初、劉小桃、曾超光、楊進文、曾慶武。
四、事故原因和性質
㈠直接原因。
+160m西翼五石門區域未按照防突規定的要求實施防突措施,+160m西翼五石門掘進工作面放炮后瓦斯聚積達到燃燒、爆炸濃度;機車司機違章將蓄電池電機車駛入+160m西翼運輸巷風門以里的非全風壓通風巷道中,電機車制動火花引燃瓦斯后引起瓦斯爆炸。
㈡間接原因。
1.木瓜煤礦不執行監管指令,違法生產。
⑴木瓜煤礦停產整頓期間違法組織生產。木瓜煤礦采礦許可證過期,被責令停產整頓,但木瓜煤礦拒不執行監管指令,違法安排石門掘進,組織生產。
⑵木瓜煤礦通風系統不完善。一是+160m區段西翼沒有布置專用回風巷。二是+160m西翼五石門掘進工作面使用的局部通風機送風距離遠,功率小,風量達不到要求。
⑶木瓜煤礦放炮管理混亂。一是礦井井下未設置爆炸材料庫房,但存放了一定的炸藥和雷管。二是礦井違反有關規定,在石門揭煤時違規班中放炮。三是礦井沒有落實“一炮三檢”制度,+160m西翼五石門掘進工作面放炮后,在未檢查瓦斯的情況下安排作業人員進入作業。
⑷木瓜煤礦安全管理混亂。一是事故當班帶班礦領導、生產副礦長蘇小波提前出班。一是+160m西翼五石門掘進工作面沒有安排專職瓦斯檢查工。三是違規將蓄電池電機車駛入未形成負壓通風的+160m西翼四、五石門之間運輸巷。四是+160m西翼五石門掘進工作面班組長未攜帶便攜式甲烷報警儀。五是蓄電池電機車沒有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六是+160m西翼五石門掘進工作面沒有編制作業規程及專項防突措施。
⑸木瓜煤礦監控系統不完善。一是+160m區段西翼1632機巷、1632風巷,四石門和五石門各安裝了一臺甲烷傳感器,數量不足。二是監控系統經常損壞,傳感器無校調記錄,無法做到有效監控。
⑹木瓜煤礦安全培訓不到位。職工缺乏安全意識,違章冒險作業。
2.地方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不落實。
⑴冷水江市渣渡鎮人民政府。沒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木瓜煤礦停產到位,沒有制止木瓜煤礦違法生產行為。駐礦制度落實不到位,駐礦人員脫崗,未及時安排人員替崗。安全檢查不細不認真,沒有發現木瓜煤礦存在的通風系統不完善、防突措施不到位、放炮管理混亂等安全隱患并督促整改落實。
⑵冷水江市煤炭局。沒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木瓜煤礦停產整頓到位,打非治違工作不力。沒有對木瓜煤礦存在的不執行監管指令、違法組織生產等安全隱患立案查處。安全檢查不細不認真,沒有查處并督促木瓜煤礦整改存在的通風系統不完善、防突措施不到位、放炮管理混亂等安全隱患。
⑶冷水江市國土資源管理局。木瓜煤礦采礦許可證過期,對該礦存在的違法行為打擊力度不夠。
⑷冷水江市公安局。沒有對井下剩余的火工產品進行封存,地面火工產品封存后沒有清點火工產品數量。
⑸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要求不嚴,部署開展打非治違工作不力。
㈢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冷水江市渣渡鎮木瓜煤礦“2013·11·14”較大瓦斯爆炸事故為責任事故,并被木瓜煤礦瞞報。
五、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㈠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責任人員。
李伍初,事故當班電機車司機。2013年11月14日早班,駕駛2.5t蓄電池電機車駛入未形成負壓通風的+160m西翼四、五石門之間運輸巷,剎車產生火花導致瓦斯燃燒和爆炸。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㈡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 謝弟華,木瓜煤礦股東、法人代表、礦長,負責木瓜煤礦全盤工作。+160m西翼五石門區域未按照防突規定的要求實施防突措施。木瓜煤礦采礦許可證過期,被責令停產整頓,但拒不執行監管指令,違法組織生產。違反有關規定,在石門揭煤時違規班中放炮。礦井井下未設置爆炸材料庫房,但存放了一定的炸藥和雷管。事故發生后,組織瞞報事故。2014年5月29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依法逮捕。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對事故瞞報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建議追究刑事責任。
2.蘇小波,木瓜煤礦生產副礦長,負責木瓜煤礦的生產組織和人員安排。作為事故當班帶班礦領導提前出班。+160m西翼五石門掘進工作面沒有安排專職瓦斯檢查工。沒有落實“一炮三檢”制度,+160m西翼五石門掘進工作面放炮后,在未檢查瓦斯的情況下安排作業人員進入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對事故瞞報負有直接責任。2014年5月29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依法逮捕。建議撤銷其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涉嫌犯罪,建議追究刑事責任。
3.吳從章,木瓜煤礦安全副礦長,負責木瓜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隱患的查處。礦井違反有關規定,在石門揭煤時違規班中放炮。對職工安全培訓不到位。蓄電池電機車沒有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2014年5月29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依法逮捕。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對事故瞞報負有直接責任。建議撤銷其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涉嫌犯罪,建議追究刑事責任。
4.譚田青,木瓜煤礦股東、會計。木瓜煤礦采礦許可證過期,被責令停產整頓,但拒不執行監管指令,違法組織生產。對該礦安全投入不足。事故發生后,瞞報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對事故瞞報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5.王小華,木瓜煤礦股東、監察。木瓜煤礦采礦許可證過期,被責令停產整頓,但拒不執行監管指令,違法組織生產。對該礦安全投入不足。事故發生后,瞞報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對事故瞞報負有直接責任。事故發生后,瞞報事故。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6.李應生,木瓜煤礦股東、地面副礦長。木瓜煤礦采礦許可證過期,被責令停產整頓,但拒不執行監管指令,違法組織生產。對該礦安全投入不足。事故發生后,瞞報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對事故瞞報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謝長清,木瓜煤礦防突副礦長兼防突專干,負責防突工作。+160m西翼五石門區域未按照防突規定的要求實施防突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犯罪,建議追究刑事責任。
㈢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責任人員。
1. 李洪吉,中共冷水江市渣渡鎮木瓜村黨支部書記。參與瞞報事故的善后工作,在核查組核查時提供虛假情況,瞞報事故。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建議給予留黨察看兩年的處分。
2.張書娥,女,新化縣溫塘鎮晏家村村支部書記。參與了本村遇難人員的善后處理工作。在核查組核查時提供虛假情況。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建議給予留黨察看兩年的處分。
3.謝昆池,冷水江市渣渡鎮安監站安監員,駐守木瓜煤礦。沒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木瓜煤礦停產到位,沒有制止木瓜煤礦違法生產行為。作為駐礦人員脫崗。安全檢查不細不認真,沒有發現木瓜煤礦存在的通風系統不完善、防突措施不到位、放炮管理混亂等安全隱患并督促整改落實。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建議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4.易紅,冷水江市渣渡鎮安監站站長。沒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木瓜煤礦停產到位,沒有制止木瓜煤礦違法生產行為。駐礦制度落實不到位,駐礦人員脫崗。安全檢查不細不認真,沒有發現木瓜煤礦存在的通風系統不完善、防突措施不到位、放炮管理混亂等安全隱患并督促整改落實。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已被免職,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5.羅漢青,冷水江市渣渡鎮副鎮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沒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木瓜煤礦停產到位,沒有制止木瓜煤礦違法生產行為。駐礦制度落實不到位,駐礦人員脫崗。安全檢查不細不認真,沒有發現木瓜煤礦存在的通風系統不完善、防突措施不到位、放炮管理混亂等安全隱患并督促整改落實。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已被免職,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6.謝文峰,冷水江市渣渡鎮副鎮長,聯系木瓜煤礦。沒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木瓜煤礦停產到位,沒有制止木瓜煤礦違法生產行為。駐礦制度落實不到位,駐礦人員脫崗。對安監站工作要求不嚴。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7.余黎,冷水江市渣渡鎮鎮長。沒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木瓜煤礦停產到位,沒有制止木瓜煤礦違法生產行為。駐礦制度落實不到位,駐礦人員脫崗。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8.陳光初,冷水江市渣渡鎮書記,因涉嫌腐敗已被雙規。沒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木瓜煤礦停產到位,沒有制止木瓜煤礦違法生產行為。駐礦制度落實不到位,駐礦人員脫崗。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待其腐敗問題查清一并給予處理。
9.劉冰帆,冷水江市渣渡煤管站安監員,駐守木瓜煤礦。沒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木瓜煤礦停產整頓到位,打非治違工作不力。沒有對木瓜煤礦存在的不執行監管指令、違法組織生產等安全隱患立案查處。安全檢查不細不認真,沒有查處并督促木瓜煤礦整改存在的通風系統不完善、防突措施不到位、放炮管理混亂等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建議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10.劉強國,冷水江市渣渡煤管站站長。沒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木瓜煤礦停產整頓到位,打非治違工作不力。沒有對木瓜煤礦存在的不執行監管指令、違法組織生產等安全隱患立案查處。安全檢查不細不認真,沒有查處并督促木瓜煤礦整改存在的通風系統不完善、防突措施不到位、放炮管理混亂等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已被免職,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11.王軍,冷水江市煤炭局安監股股長。安全檢查不細不認真,沒有查處并督促木瓜煤礦整改存在的通風系統不完善、防突措施不到位、放炮管理混亂等安全隱患。安排打非治違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建議與白云煤礦“2013·9·23”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瞞報)合并處理。
12.王堅,冷水江市煤炭局執法大隊長。打非治違工作不力。安全檢查不細不認真,沒有查處并督促木瓜煤礦整改存在的通風系統不完善、防突措施不到位、放炮管理混亂等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建議與白云煤礦“2013·9·23”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瞞報)合并處理。
13.劉建章,冷水江市煤炭局副局長。沒有對木瓜煤礦存在的不執行監管指令、違法組織生產等安全隱患立案查處。安全檢查不細不認真,沒有查處并督促木瓜煤礦整改存在的通風系統不完善、防突措施不到位、放炮管理混亂等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建議與白云煤礦“2013·9·23”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瞞報)合并處理。
14.羅忠偉,冷水江市煤炭局局長。沒有督促對木瓜煤礦存在的不執行監管指令、違法組織生產等安全隱患立案查處。安全檢查不細不認真,沒有查處并督促木瓜煤礦整改存在的通風系統不完善、防突措施不到位、放炮管理混亂等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建議與白云煤礦“2013·9·23”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瞞報)合并處理。
15.謝桂鋒,冷水江市國土局執法礦業中隊隊員。木瓜煤礦采礦許可證過期,對該礦存在的違法行為打擊力度不夠。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6.劉光武,冷水江市國土局執法礦業中隊隊員。木瓜煤礦采礦許可證過期,對該礦存在的違法行為打擊力度不夠。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7.謝桂東,冷水江市國土局執法礦業中隊長。木瓜煤礦采礦許可證過期,對該礦存在的違法行為打擊力度不夠。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8.曾國良,冷水江市國土局副局長。木瓜煤礦采礦許可證過期,對該礦存在的違法行為打擊力度不夠。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9.肖也非,冷水江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沒有對井下剩余的火工產品進行封存,地面火工產品封存后沒有清點火工產品數量。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0. 潘傳干,冷水江市安監局執法大隊長,負責對瞞報事故現場核查工作。接到群眾舉報后核查工作不仔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1.段平屏,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生產工作要求不嚴,部署開展打非治違工作不力。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建議與白云煤礦“2013·9·23”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瞞報)合并處理。
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瀆職等職務犯罪的由檢察機關依法查處。
㈣對有關單位的處理意見。
1.木瓜煤礦。因未執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拒不執行監管指令、非法組織生產、通風系統管理混亂、安全管理混亂而發生死亡5人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且瞞報事故。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號)規定,建議冷水江市人民政府依法關閉該礦。責成冷水江市人民政府沒收違法所得并對其進行處罰。
2.冷水江市人民政府。責成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向婁底市人民政府寫出深刻檢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㈠嚴厲打擊瞞報、謊報事故行為。
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形成合力,建立長效工作機制,要求煤礦企業嚴格按照國務院493號令和安監總局21號令要求報告事故,嚴禁瞞報、謊報事故,接到事故舉報信息后,要認真開展核查工作。一是接報生產安全事故舉報信息的部門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由當地政府組織公安、紀檢監察、工會和有關安全監管監察等相關部門進行核查,核查結果要及時向上級安委會報告。對核查難度大、本級難以推進的,要及時向上一級地方政府匯報并提請組織核查。二是分析瞞報事故的危害,對所有瞞報事故的行為都要依法進行嚴肅處理,發現一起嚴懲一起,嚴肅查處一起,絕不姑息遷就,杜絕謊報、瞞報事故的發生。三是充分發揮群眾和輿論監督的作用。要鼓勵群眾舉報、媒體監督,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及時曝光瞞報謊報企業和公布責任人員處理情況,切實起到警示和震懾作用,堅決遏制事故瞞報謊報行為。
㈡堅守紅線意識,做到依法行政。
1.要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發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等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強化“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嚴格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以及“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生產,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生產,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生產”的要求積極履職,落實責任,堅定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安全發展的工作方向。
2.繼續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見實效”的工作思路,采取煤礦自查,突擊檢查、聯合檢查和重點督察的方式,加大對非法違法生產或其他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防止停而不整或借整改之名非法違法生產,對煤礦拒不執行停產指令擅自從事生產的,要依法提請市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對責令停產的煤礦,停產整頓期間,市鄉(鎮)政府要制定制度,明確各部門職責,確保停產到位,監督檢查不力的,要嚴肅追究監管責任。
㈢把國辦發99號文和“雙七條”貫徹到底。
要繼續圍繞國辦發99號文和“七條規定”,查大系統、查大設備、治大隱患,著力解決兩個四位一體不到位、通風系統不完善、非法組織生產等重大問題,對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瓦斯抽采不達標的,對通風系統不完善的,該停產的要停產,該關閉的要關閉,促進煤炭工業轉方式、調結構、促改革、構建長效機制,必須扭住不放,做到鐵規定、鋼執行、全覆蓋、真落實、見效果。
㈣深入開展好警示教育活動。
冷水江市人民政府以及監管部門、煤礦企業要以本次事故血的教訓,建立健全事故警示教育制度,定期開展警示教育活動,并將事故警示教育納入煤礦企業安全管理日常工作。要組織煤礦企業對照此次事故警示暴露出的問題進行排查治理,嚴查事故隱患,防范同類物發生。開展好從監管部門到基層礦工,從安全管理機構的配備、各項制度的制定落實、通風系統的管理、瓦斯治理、人員培訓、監控系統使用、一炮三檢制度的落實等方方面面的安全生產警示教育活動。
㈤對所有礦井開展一次安全檢查。
1.要督促突出礦井嚴格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對未落實的區域要責令其立即停止作業,做到不采突出煤,不掘突出頭。
2.要督促所有突出礦井強化放炮管理。突出礦井一律不準班中放炮,必須堅持“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
3.要督促所有突出礦井加緊完善通風系統。對沒有采區專用回風巷、局部通風機管理混亂的必須停產整頓,確保停產整頓效果和意義。
4.要督促所有突出礦井裝備安全設施設備。要完善安全監控系統,裝備齊全各類傳感器并及時校調。使用蓄電池電機車必須安裝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5.要督促所有突出礦井加強安全現場管理。要督促煤礦嚴格執行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嚴禁蓄電池電機車駛入未形成負壓通風巷道,作業頭面開工前編制好相應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強化職工教育培訓,杜絕違章冒險作業行為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