坂田街道坂田社區“10?18”高處墜落死亡事故調查報告
2014年10月18日17時10分左右,坂田街道坂田社區長坑六巷2號施工工地發生一宗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事故發生后,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龍崗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規則(試行)》的規定,區政府委托區安監局牽頭,成立了由龍崗公安分局、區總工會、區監察局、區規劃土地監察大隊、坂田街道辦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區檢察院參加,對事故原因進行了調查,情況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該棟私宅的基本情況
發生高墜事故的建筑物位于坂田街道坂田社區長坑六巷2號,業主為楊安利和梁佩嫦(兩人均為深圳本地人,現移居外國),各占該私宅產權50%。該私宅于2011年1月24日第286期拍賣會拍賣過來的,有房產證,建筑面積約為2000平方米,占地面積約為200平方米,一共七層樓,主體是框架結構。由于當年拍賣得來后,業主楊安利和梁佩嫦移居到國外,該棟私宅就一直閑置,也沒有進行裝修改造,導致無法住人。在此情況下,業主楊安利和梁佩嫦委托朋友梁日光負責管理該棟私宅。
(二)拆建裝修工程的基本情況
2013年年初,業主楊安利在國外打電話給梁日光,交代他全權負責處理該棟私宅的拆建裝修等事宜,并讓梁日光先代墊拆建裝修的工程款。由于梁日光拿不出那么工程款,于是梁日光通過物業管理處姓歐的主任(具體名字不知道)認識廖志剛。2014年8月11日,梁日光和廖志剛簽訂了《住宅樓合作合同書》,將該私宅作價800萬和廖志剛合作,合同書約定由廖志剛承擔該棟私宅的一切裝修以及后期的銷售事宜,廖志剛需出資300萬元對該棟私宅進行拆建裝修,雙方約定拆建裝修完成收益后按合同約定分成。由于廖志剛拿不出300萬元拆建裝修費,于是又跟投資者黃壤城簽訂了一份《轉讓協議書》,廖志剛將與梁日光簽訂《住宅樓合作合同書》中自己的權利及義務作價100萬元轉讓給黃壤城。黃壤城負責出資300萬元對該棟私宅進行拆建裝修,廖志剛負責處理好該棟私宅一切行政關系、周邊環境、四鄰人際關系及住宅銷售事宜。該棟私宅在未取得建筑審批手續及相關部門的同意下,于2014年8月下旬開始隔墻施工,并于10月初對5樓進行室內裝修。廖志剛將5樓室內裝修工程發包給無施工資質包工頭黃錦堂(男,38歲,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雙方未簽訂承包合同,也未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書,工價按照每平方米1040元計算,總工程款在18萬左右,工程完工后結算。黃錦堂雇用陳慶祥、劉良勝、楊代明等5名工人在5樓進行室內裝修施工。
(三)物料提升機的基本情況
發生高墜事故的物料提升機老舊殘破,設備無銘牌,無使用說明書、出廠合格證等,從外形及配置分析型號應為SSD80,額定提升速度45m/min,額定載重量800kg,井架截面2.1mX2.1m,最大架設高度40m,安裝高度約25米(14節X1.8米),制造日期不詳。動力機構為四繩曵引機。操縱系統是手動按鈕盒(疑為私自改造),由于廖志剛找不到人安裝物料升降機,于是黃壤城通過路邊貼的安裝升降機的小廣告聯系到人來安裝物料升降機。
二、事故經過
2014年10月18日17時10分左右,工人陳慶祥在坂田街道坂田社區長坑六巷2號施工工地使用物料提升機從地面運送沙子至5樓時,不慎從5樓物料提升機卸料平臺墜落地面,經送坂田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死者陳慶祥,男,60歲,廣西蒼梧縣人,系該私宅施工工地散工。事故善后賠償工作已妥善處理。
三、事故原因與性質
(一)直接原因
物料提升機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經查,物料升降機卸料平臺兩側未設置防護欄桿,也未設置防護門,且吊籃前后未設置防護門、兩側未設安全擋板或擋網,違反了《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GJ 88-2010)第6.2條防護設施的規定,導致陳慶祥運送沙子到5樓卸料平臺時,不慎墜落一樓升降機地面。
(二)間接原因
1、廖志剛非法發包,對現場施工安全監管不力。廖志剛作為現場施工負責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的規定,將5樓室內裝修工程發包給無資質、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黃錦堂,且未制定現場施工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對現場施工安全監管不力。經查,黃錦堂沒有公司,是沒有裝修工程資質的個人,不懂裝修施工安全常識,導致施工現場安全監管不到位。
2、黃錦堂無施工資質非法承攬裝修工程。經查,黃錦堂在施工前未制定施工方案,施工過程中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也未對工人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導致施工現場管理混亂。
3、黃錦堂安排不具備操作特種設備資格的陳慶祥操作物料升降機,且對施工現場未進行有效安全檢查,對物料升降機的安全隱患整改不力。
4、黃壤城,作為該棟私宅的投資人,對廖志剛將裝修工程發包給無施工資質的黃錦堂未加以制止,且未請施工升降機安裝資質公司對物料升降機進行安裝。
(三)事故性質
經過對事故原因的調查分析,這是一起由于廖志剛違法發包、對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包工頭黃錦堂無施工資質承接工程而導致的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意見
(一)現場施工負責人廖志剛將該工程發包給無資質、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包工頭黃錦堂,且施工現場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對作業現場安全監管不力,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涉嫌犯罪,建議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無資質包工頭黃錦堂,無施工資質承接工程,施工前未制定施工方案,施工過程中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也未對工人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導致施工現場管理混亂,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犯罪,建議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投資者黃壤城,對廖志剛將裝修工程發包給無施工資質的黃錦堂未加以制止,且未請無施工升降機安裝資質公司對物料升降機進行安裝,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五、預防措施
(一)坂田街道坂田社區長坑六巷2號業主應嚴格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加強現場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發現問題,立即整改,切實消除事故隱患,防范事故的再次發生。
(二)坂田街道坂田社區長坑六巷2號業主應認真吸取“10.18”高墜事故教訓,嚴禁將項目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三)各街道辦應加強街道報建工程及原村民符合“一戶一棟”政策在建私宅的審批關,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管,嚴格執法,嚴格查處非法承包、違章操作和冒險作業的行為,發現隱患問題,應督促施工單位立即予以整改,對整改不到位的,堅決予以停工處理。對違規施工所引發的安全事故,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要依法嚴厲追究施工單位的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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