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人防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7·25”高處墜落事故
??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一)建設單位。
衡水隆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盛公司)。位于衡水市京衡南大街918號,法人代表黃立志,2007年成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131100000015042,叁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經營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為房地產開發經營。
(二)監理單位。
河北建達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達公司)。位于衡水市中心街116號,法人代表回曉陽,1999年成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131100000023309,經營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為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等,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監理乙級資質。
(三)施工單位。
衡水人防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人防公司)。位于衡水市勝利中路8號,法人代表郭喜勝,2000年成立,有限責任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131100000013140,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編號A2014013110208-4/4。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冀)JZ安許證字[2005]000137-2/2,經營范圍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地基與基礎工程等。
二、事故發生經過、救援和報告過程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4年7月25日下午,衡水市錦繡東城二期18#回遷樓工程建筑工地,壯工潘振紅、趙洪林在18號樓2單元25層(頂層機房一層)消防通風口旁進行風機底座混凝土澆筑,19時左右,澆筑結束臨近下班時,趙洪林到26層(頂層機房二層)叫工友晏雙四收拾工具一起下班,趙洪林與晏雙四下到24層并招呼潘振紅一起乘坐電梯下樓,但聽不到潘振紅回應。同時,在12層有人聽到通風口嘩嘩響,隨著從通風口出來一只鞋,于是馬上打電話給抹灰班組長王根樹報告了情況。王根樹趕到并問清是中間單元后,用頭燈自通風口往下照,發現底部是一個人。
(二)事故救援過程。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人員撥打了120急救電話,120急救人員趕到現場后確認潘振紅已經死亡。
(三)事故報告過程。
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立即報告東門口派出所,19時40分左右東門口派員趕到事故現場;21時40分左右,死者家屬再次向110報警,桃城區刑警隊派員趕到事故現場。24時左右,現場人員將事故報衡水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將事故情況報市安監局,26日1時左右,市住建局與市安監局派員先后趕到事故現場。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經事故調查組研判和推斷(事故現場沒有目擊者),潘振紅在18號樓2單元25層(頂層機房一層)消防通風口旁進行風機底座混凝土澆筑結束后收工下班,因作業面狹小,注意力不集中,在靠近消防通風口時身體失衡,不慎自通風井口墜落致其死亡。
(二)間接原因。
1、安全防護不到位。未按規定在施工現場電梯井、通風口、主體窗口、洞口等易發生墜落事故的重點部位安裝防護網。
2、安全生產培訓不到位。部分從業人員在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具備必要安全知識的情況下既上崗作業;
3、警示標志不到位。在施工現場和重點部位未設置明顯
的安全警示標志;
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不健全,未認
真落實安全生產各項規定制度;
5、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到位。
(三)事故性質。
這是一起因安全生產管理、防護不到位而引發的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免于追究責任人員。
1、潘振紅,男,施工隊壯工,在沒有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沒有采取有效安全防護的情況下,在通風井口旁進行危險作業,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二)內部處理人員。
2、焦見亮,男,錦繡東城18#樓回遷樓施工工長。對施工工人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既上崗作業、施工作業現場未設置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等安全隱患未及時發現并制止,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衡水人防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對其予以開除,并將處理結果報衡水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3、趙學輝,男,錦繡東城18#樓回遷樓施工現場技術員兼安全員。對施工工人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既上崗作業、施工作業現場未設置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未及時發現并制止,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衡水人防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對其予以開除,并將處理結果報衡水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